董事長被董事會開除後,那還有沒有該公司的股權呢

2022-01-05 15:41:05 字數 4895 閱讀 3014

1樓:

有。職位被開除但是股權不能被剝奪。

股權就是指:投資人由於向公民合夥和向企業法人投資而享有的權利。

向合夥組織投資,股東承擔的是無限責任;向法人投資,股東承擔的是有限責任。所以二者雖然都是股權,但兩者之間仍有區別。

向法人投資者股權的內容主要有:股東有隻以投資額為限承擔民事責任的權利;股東有參與制定和修改法人章程的權利;股東有自己出任法人管理者或決定法人管理者人選的權利;有參與股東大會,決定法人重大事宜的權利;有從企業法人那裡分取紅利的權利;股東有依法轉讓股權的權利;有在法人終止後收回剩餘財產等權利。而這些權利都是源於股東向法人投資而享有的權利。

向合夥組織投資者的股權,除不享有上述股權中的第一項外,其他相應的權利完全相同。

股權和法人財產權和合夥組織財產權,均**於投資財產的所有權。投資人向被投資人投資的目的是營利,是將財產交給被投資人經營和承擔民事責任,而不是將財產拱手送給了被投資人。所以法人財產權和合夥組織的財產權是有限授權性質的權利。

授予出的權利是被投資人財產權,沒有授出的,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權利和由此派生出的權利就是股權。兩者都是不完整的所有權。被投資人的財產權主要體現投資財產所有權的外在形式,股權則主要代表投資財產所有權的核心內容。

法人財產權和股權的相互關係有以下幾點:

一、股權與法人財產權同時產生,它們都是投資產生的法律後果。

二、從總體上說股權決定法人財產權,但也有特殊和例外。因為股東大會是企業法人的權利機構它做出的決議決定法人必需執行。而這些決議、決定正是投資人行使股權的集中體現。

所以通常情況下,股權決定法人財產權。股權是法人財產權的核心,股權是法人財產權的靈魂。但在承擔民事責任時法人卻無需經過股東大會的批准、認可。

這是法人財產權不受股權轄制的一個例外。這也是法人制度的必然要求。

三、股權從某種意義上說也可以說是對法人的控制權,取得了企業法人百分之百的股權,也就取得了對企業法人百分之百的控制權。股權掌握在國家手中,企業法人最終就要受國家的控制;股權掌握在公民手中,企業法人最終就要受公民的控制;股權掌握在母公司手中,企業法人最終就要受母公司的控制。這是古今中外不爭的社會現實。

四、股權轉讓會導致法人財產的所有權整體轉移,但卻與法人財產權毫不相干。企業及其財產整體轉讓的形式就是企業股權的全部轉讓。全部股權的轉讓意味著股東大會成員的大換血,企業財產的易主。

但股權全部轉讓不會影響企業註冊資本的變化,不會影響企業使用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不會妨礙法人以其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所以法人財產權不會因為股權轉讓而發生改變。

股權與合夥組織財產權的相互關係與以上情況類似。

股權雖然不能完全等同於所有權,但它是所有權的核心內容。享有股權的投資人是財產的所有者。股權不能離開法人財產權而單獨存在,法人財產權也不能離開股權而單獨存在。

股權根本不是什麼債權、社員權、等等不著邊際的權利。

人們之所以多年來不能正確認識股權與法人財產權,主要是人們沒有看到它們產生的源頭,沒有研究二者內在聯絡。一些人對法人的習慣認識還存在一定的缺陷。

2樓:匿名使用者

董事長是由董事會選舉產生的,而股權(股東資格)是根據出資來認定,並且在工商部門進行備案登記的。因此你講的情況就容易理解了,董事長被董事會開除後(應當說是董事會改選了董事長,原董事長得離任),仍舊是股東,有資格參加股東大會。除非他的股權轉讓了。

3樓:上海高丙凱律師

董事長是履行職權的管理權利,而股份是股東的財產權利.兩者不是同一個概念.

4樓:中顧法律網權威

是股東,能參加 股東大會。

為什麼董事會 有權利開除董事長?

5樓:華律網

董事長是經公司董事會過半數董事選舉或根據《公司法》、《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方式產生的董事會領導者,其職責具有組織、協調、代表的性質。董事長的權力在董事會職責範圍之內,不管理公司的具體業務,一般也不進行個人決策,只在董事會開會或董事會專門委員會開會時才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投票權,由董事長領導的董事會向股東會負責。股東是向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出資,並憑藉出資享受資產收益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的個人或單位,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有權選舉或更換公司非職工董事。

股東可依法採用轉讓公司股權等方式處置所持有的股權,股東除處置公司股權或因違法相關規定被股東會除名外,其股東身份不發生變更。董事長作為董事及董事會的領導者,其職責範圍在董事會範圍內,不能開除股東,相反股東會可以更換公司董事。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6樓:匿名使用者

按公司法規定,除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由國家委派的董事和董事長外,公司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罷免,有限責任公司董事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股份****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和罷免。因此,由董事會選舉產生和罷免的公司,董事會有權罷免董事長,但不能開除董事長,董事長被罷免之後仍是董事,罷免其董事身份須由股東大會決定。

附:公司法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第四十四條 ……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一百零五條 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第一百零九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7樓:匿名使用者

董事會的董事長只是持股最多的人!比如一百股有十個董事!有一個持股25!

而其他的九個平分剩下的!那麼就由持股25的做董事長!如果董事長做了什麼錯事!

其他九個反對的話那麼就等於有75

8樓:

董事會就相當於股東,去留權掌握在人家手中

9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公司還沒有私有化就會有很多股東!股東就是董事!一家公司的經營由董事會成員決定,而表決權就是他們手上的股份!

得到股份支持者最多的就勝出!這就是董事會存在的意義!而你說的開除董事會成員問題就是,當中有一個董事做出了危害公司利益而且證據確切的情況下就可以投票表決,佔有股份多的那邊勝,但開除了的董事只是不再是董事會成員沒有表決權而爾,但他的股份依然存在!

只是公司所有事務他都失去了表決權而爾!還有你說的賺錢問題,賺錢的是由董事會選出來的那個管理公司的人應該做的事務,跟董事會無關。 我就是知道個大概而爾,不知道幫不幫的了你!

10樓:捂尺之師祖

樓上不是長篇大論就是瞎扯,我給你簡單講一下吧。

股東:就是出錢的人,是公司板

董事:幫助公司經營的人,是公司員工

董事會:董事研究公司經營,已經賬目等等事宜,決定下一步發展,可以任免經理;注意:無法罷免董事長

股東大會:公司的最大的決策機構,可以任免董事(包括董事長),決定重大事宜。誰說的算?按股份來權重。

你的問題:董事長是由股東大會任免的,董事長是公司的經營者(員工)自然可以被股東(老闆)罷免。 董事會無權罷免董事長,只能是股東大會。

董事長有權直接任命總經理嗎? 10

11樓:匿名使用者

無論是股份公司還是****的總經理,均由董事會聘請。如果公司章程中將總經理的任命權賦予董事長的話,那麼董事長就有權直接任命總經理。

1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公司法》如果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如果是股份公司只能向董事會提起任命或解聘,有董事會議決定。

董事長有權開除董事成員嗎

13樓:華律網

董事長是經公司董事會過半數董事選舉或根據《公司法》、《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方式產生的董事會領導者,其職責具有組織、協調、代表的性質。董事長的權力在董事會職責範圍之內,不管理公司的具體業務,一般也不進行個人決策,只在董事會開會或董事會專門委員會開會時才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投票權,由董事長領導的董事會向股東會負責。股東是向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出資,並憑藉出資享受資產收益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的個人或單位,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有權選舉或更換公司非職工董事。

股東可依法採用轉讓公司股權等方式處置所持有的股權,股東除處置公司股權或因違法相關規定被股東會除名外,其股東身份不發生變更。董事長作為董事及董事會的領導者,其職責範圍在董事會範圍內,不能開除股東,相反股東會可以更換公司董事。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14樓:

董事成員如果是其另外擔任的職務被免職,那是另外一回事,但是其作為董事的身份,不是董事長個人有權免的,我國《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是股東會才能行使的職權,這就是說,如果未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會未通過,即使是董事長也無權免掉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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