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興語桖
最主要的區別是檢察官行使的是公訴職能,法院行使的是裁判職能。
檢察官是依法行使國家檢察權的檢察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和助理檢察員。
法官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產生,在司法機關(一般指法院)中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是司法權的執行者。在不同法系的國家中法官的角色不盡相同,但要求都是不偏不倚,不受他人影響或制肘,剛正無私地根據法律判案。日本國的法官稱為判事,臺灣地區的法官以前稱為推事,後來改為法官。
法官的職責是依職權行使審判權,就是判案子的。檢察官的職權是行使檢察權,是提起公訴的,也就是刑事原告,還有監督法院審理的職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規定:
第二條: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
第五條法官的職責:
(一)依法參加合議庭審判或者獨任審判案件;
(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規定:
第一條為了提高檢察官的素質,加強對檢察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檢察院實施法律監督,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保障檢察官依法履行職責,保障司法公正,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檢察官是依法行使國家檢察權的檢察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和助理檢察員。
第六條檢察官的職責:
(一)依法進行法律監督工作;
(二)代表國家進行公訴;
(三)對法律規定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除履行檢察職責外,還應當履行與其職務相適應的職責。
拓展資料
你好,一,《法官法》
第四章法官的條件
第九條擔任法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二十三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體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其中擔任高階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或者非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一年,其中擔任高階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
本法施行前的審判人員不具備前款第六項規定的條件的,應當接受培訓,具體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適用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學歷條件確有困難的地方,經最高人民法院稽核確定,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將擔任法官的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畢業。
第十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二,《檢察官法》
第四章檢察官的條件
第十條擔任檢察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二十三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體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其中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或者非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一年,其中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
本法施行前的檢察人員不具備前款第六項規定的條件的,應當接受培訓,具體辦法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
適用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學歷條件確有困難的地方,經最高人民檢察院稽核確定,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將擔任檢察官的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畢業。
第十一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具體標準應到所報考的機關去了解。
希望可以幫到你!
2樓:華律網
很多人都知道法院是打官司的地方,但是對檢察院的就是不太瞭解。今天,我就向大家介紹一下檢察院和法院的區別: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同時也是公訴案件的審查起訴機關。
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審查批准逮捕,自偵案件的偵查,審查起訴,及公訴案件的提起公訴和作為控方出庭。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其主要職責是依法行使審判權,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審判。上下級法院之間是審判監督關係,上下級檢察院之間是領導關係。
檢察院有權依法監督法院的審判過程,並對法院的違法審判有權提出糾紛意見和提出抗訴等。刑事公訴案件中,檢察院和法院以及公安是分工協作,互相配合,互相監督的關係。法律依據:
《憲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憲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3樓:
檢查官負責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進行調查取證,向法院起訴。法官根據犯罪事實,依法審判,做出判決。
4樓:壬曼辭
檢查官是公訴人,就相當於民事訴訟的原告,法官就是法院依據法律進行判決的人了
檢察官和法官的區別是什麼
5樓:歧儉悟詩
法官的職責是依職權行使審判權,就是判案子的。檢察官的職權是行使檢察權,是提起公訴的,也就是刑事原告,還有監督法院審理的職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規定:
第二條:
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
第五條法官的職責:
(一)依法參加合議庭審判或者獨任審判案件;
(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規定:
第一條為了提高檢察官的素質,加強對檢察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檢察院實施法律監督,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保障檢察官依法履行職責,保障司法公正,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檢察官是依法行使國家檢察權的檢察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和助理檢察員。
第六條檢察官的職責:
(一)依法進行法律監督工作;
(二)代表國家進行公訴;
(三)對法律規定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除履行檢察職責外,還應當履行與其職務相適應的職責。
6樓:卓新蘭憑香
最主要的區別是檢察官行使的是公訴職能,法院行使的是裁判職能。
檢察官是依法行使國家檢察權的檢察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和助理檢察員。
法官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產生,在司法機關(一般指法院)中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是司法權的執行者。在不同法系的國家中法官的角色不盡相同,但要求都是不偏不倚、不受他人影響或制肘、剛正無私地根據法律判案。日本國的法官稱為判事,臺灣地區的法官以前稱為推事,後來改為法官。
7樓:通偉閆安荷
檢查官負責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進行調查取證,向法院起訴。法官根據犯罪事實,依法審判,做出判決。
檢查官和法官的區別是什麼?檢查院和法院的區別又是什麼?
8樓:依劍1號
一、主體不同。檢察官是指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的檢察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鐵路運輸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委會委員、檢察員和助理檢察員。
法官是指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
二、範圍不同。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法官對民事和刑事案件都握有一定的許可權;而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檢察官只能對刑事案件的訴訟階段握有一定的許可權。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權只適用於審判階段,而檢察官的檢察權從刑事案件的立案,逮捕,起訴和執行全過程都使用。
職業要求當然是法官的高一些,因為只有他才可以決定一個人的罪與非罪!
9樓:華律網
很多人都知道法院是打官司的地方,但是對檢察院的就是不太瞭解。今天,我就向大家介紹一下檢察院和法院的區別: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同時也是公訴案件的審查起訴機關。
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審查批准逮捕,自偵案件的偵查,審查起訴,及公訴案件的提起公訴和作為控方出庭。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其主要職責是依法行使審判權,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審判。上下級法院之間是審判監督關係,上下級檢察院之間是領導關係。
檢察院有權依法監督法院的審判過程,並對法院的違法審判有權提出糾紛意見和提出抗訴等。刑事公訴案件中,檢察院和法院以及公安是分工協作,互相配合,互相監督的關係。法律依據:
《憲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憲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10樓:匿名使用者
完全不同的兩個職業嘛,一個檢察機構,一個審判機構。我也覺得檢察官比法官累。
11樓:圓潤鋒芒
一般情況,法官會比檢察官累。
檢察官與法官的角色的不同?
12樓:小談說劇
一、性質不同
1、檢察官:依法行使國家檢察權的檢察官,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和助理檢察員。
2、法官: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產生並在司法機關(一般簡稱法院)行使國家管轄權的法官,是審判權的執行人。
二、職責不同
1、檢察官:
(1)依法進行法律監督工作;
(2)代表國家起訴;
(3)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4)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5)反腐敗、賄賂和玩忽職守;
(6)行政起訴等。
2、法官:
(1)依法參加合議庭審判或者獨任審判案件的;
(2)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3)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院長、副院長除履行審判職責外,還應當履行與其職責相適應的職責。
三、權利不同
1、檢察官:
(1)履行檢察官職責應當具有的職權和工作條件;
(2)依法履行檢察職責,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3)除因法定原因或者無法定程式外,不得辭退、降職、辭退或者處罰。
(4)獲得勞動報酬,享受保險、福利待遇。
(5)人身、財產和住所的安全受法律保護。
(6)參加培訓;
(7)提出申訴或投訴;
(8)辭職。
2、法官:
(1)履行法官職責應當具有的職權和工作條件;
(2)依法審判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3)不得因法定事由或者無法定程式被辭退、降職、辭退或者處罰;
(4)獲得勞動報酬,享受保險、福利待遇;
(5)人身、財產和住所的安全受法律保護;
(6)參加培訓;
(7)提出申訴或者控告;
(8)辭職。
法官佩戴的微章是什麼,檢察官官佩戴的是什麼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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