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張偉傑律師
你父親於2023年10月份起訴,近2年時間,法院未作出判決,屬於嚴重超期案件,在簽收判決書後不服的,你父親可以提起上訴。
你父親或家屬要提供證據證明:在什麼時間向被告主張過權利。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68、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2樓:孝感彭博律師
第一,一年的訴訟時效規定中包含人身侵權,按此規定,只要是主張人身侵權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均為一年。
第二,按道交法的規定,是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起訴,所以,交通事故侵權的,程式上沒有調解前置的規定。是起訴還是調解,可以由當事人自選。
第三,關於確診。這是人身侵權規定中存在隱性傷害時的規定,換句話說,你父親遭受的是交通事故侵權,屬於明顯的侵權傷害,不適用確診一說的規定。
3樓:商賀莉
起訴之前看病的醫療費是誰出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掛靠車輛在交通運輸中造**身和財產損害如何賠償的批覆
4樓:
最高法院對掛靠車輛事故責任承擔何時作出統一規定?
據2023年全國道路交通事故統計分析資料顯示,2023年全國營運車輛肇事135114起,導致38752人死亡。顯然,樂觀地估計,全國一年也會有大約十餘萬起因營運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導致的損害賠償訴訟要發生。如果這十多萬營運車輛中有一半的車輛是個體車主購買的車輛,就將會發生每年約五萬輛「掛靠」車輛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責任承擔問題。
令人驚訝的是,對此問題目前為止,全國尚無統一的法律規定。
所謂「掛靠」車輛,是指個體車主購買車輛後沒有營運資格,必須要掛靠到有營運資格的運輸公司,以被掛靠運輸公司的名義入戶,並與該運輸公司簽訂協議,協議一般約定:掛靠人(機動車的實際支配人)每月向被掛靠人運輸公司(機動車的名義所有人,即入戶註冊登記的單位)繳納一定數額的管理費,並且約定掛靠人在營運過程中的一切民事賠償責任與被掛靠人運輸公司無關。
然而,車輛掛靠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被掛靠的公司應否承擔賠償責任,承擔多少賠償責任,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對此尚無明確規定。審判實踐中通常有以下幾種判決:一是判決掛靠人負民事賠償責任,被掛靠人在收取管理費範圍內負連帶賠償責任;二是判決由掛靠人負民事賠償責任,被掛靠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三是判決掛靠人負賠償責任,被掛靠人負墊付責任;四是判決掛靠人負賠償責任,被掛靠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五是判決由被掛靠人負賠償責任,掛靠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從法理上說,在國外的學說和理論中,通常根據「執行支配」和「執行利益」兩個標準確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執行支配者,即是指是誰在事實上對車輛的執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權利,就掛靠車輛的情況而言,這種支配權顯然在掛靠者一方。其二是執行利益的歸屬,即誰從車輛執行中獲得利益。
就掛靠車輛的實際情況而言,車輛執行的利益獲得者是掛靠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後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覆》(法釋[1999]13號)規定的「肇事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覆》(法釋[2000]38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覆函中,認為「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營運,也不能從該車的營運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
從以上三個司法解釋的精神得出:車輛掛靠單位不應對掛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為掛靠單位雖然是掛靠車輛的名義車主,但車輛的行駛和運營卻是在掛靠人的控制之下,掛靠單位既不能支配車輛的行駛和運營,也不能從車輛運營中獲得利益,故掛靠單位對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應排除在承擔賠償責任之外。
但是,上述規定畢竟不是直接針對掛靠車輛作出的,由於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此也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各地司法實踐中的做法也就各取所識多種多樣。就部分省市實際執行的情況看,針對被掛靠單位承擔責任的方式,山東省是讓被掛靠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和有限連帶責任,上海市是承擔墊付責任,北京市是承擔墊付責任,廣西壯族自治區是承擔連帶責任,重慶市是承擔賠償責任,江蘇省是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責任,四川省是承擔墊付責任,天津市是承擔有限連帶責任。------換言之,同樣性質的損害賠償案件,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法院,判決結果可能會千差萬別!
每年全國數以十萬計的掛靠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就會有各不相同的判決結果!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一併審理嗎
5樓:匿名使用者
在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可以一併審回理。
受答害者因交通事故而遭受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的,可以根據交警所認定的事故責任來要求對方賠償損失。如果雙方就賠償問題協商不成的,受害者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
在向法院起訴時,受害者可以就人身損害造成的損失和財產損失一起向法院起訴,由法院一併進行處理;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需要,選擇就人身損害造成的損失和財產損失分別向法院起訴,這應由受害者自己來決定。
6樓:天蟾如月
道路交通事故一般都是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一併發生的,屬於同一個民事案件,自然一併審理。
人身及財產損害賠償範圍要如何確定
7樓:愛喝粥
人身損害賠償範圍的確定
人身損害賠償範圍的確定主要根據《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賠償範圍確定,主要包括財產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兩部分。
財產損害賠償範圍的確定
所謂財產損害賠償是指因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後所造成的財產支出和收入減少,主要包括財產損失費、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造成傷殘的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護理、繼續**實際發生的必要的**費、護理費、後續**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還包括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交通事故民事訴訟都涉及哪些法律,交通事故訴訟常見的問題,交通事故訴訟有哪些
1 如果交通事故中,受傷的不構成重傷且司機沒有違規的 只是民事侵權案件,只能民事訴訟 2 致人重傷 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具體要看事故責任比例 人數等,就屬於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是民事侵權案件,它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程式。審判程式有一審普通程式 簡易程式 二審程式 特殊程式 審判監督程...
交通事故賠償訴訟費大概是多少,交通事故訴訟費多少
交通事故刑事訴訟,法院不會收取訴訟費。如果是民事訴訟,應當按照標的額收取。訴訟費是指當事人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程式應當繳納的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 案件受理費 二 申請費 三 證人 鑑定人 翻譯人員 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 ...
關於交通事故的問題,關於交通事故問題
醫療費,住院費 由保險公司按合同理賠!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精神損害賠償等。是傷殘等級鑑定基礎之上,再進行協商的,協商不來,可以上訴法院裁定!首先,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首先要有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這是所有賠償責任依據的開始。其次,對於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