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老闆不籤合同,如何證明勞動關係

2022-02-01 13:27:59 字數 4735 閱讀 2576

1樓:愛喝粥

違法的,你可以蒐集證據到你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賠付相關費用。

不籤合同的,可以要求支付六個月的雙倍工資沒有繳納社保的可以要求補繳社保或賠償損失

至於犯錯扣錢,這個情況你說的比較籠統,請詳細表述沒有勞動合同,你需要蒐集的證據:工資條、工資卡、工作證、工作服、證人證言等一系列能夠證明你與你單位存在事實上勞動關係的一切材料

2樓:金融圈圈

這種方式是不合法的。

口頭承諾沒有法律效力,還是要用合同的方式來確定勞動關係,對雙方都是一個保證。

可以通過工資發放單據,獎金髮放記錄,溝通記錄等來證明你們有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3樓:餜槒餜槒

1、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單位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義務。

2、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所以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沒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證明勞動關係

4樓:韓飛律師

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有: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稅局列印並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用人單位為你辦理的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影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闆簽字的的書面材料等。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勞社部發〔2005〕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近一個時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因雙方勞動關係難以確定,致使勞動者合法權益難以維護,對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帶來不利影響。為規範用人單位用工行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現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係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三、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係,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四、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引發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5樓:郝華君律師

回答1.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23年頒佈的《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相關規定,證明勞動關係方面的證據按證明效力依次排列如下:

(1)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2) 工資卡、工資存摺、單位蓋章確認的工資條或記錄、單位蓋章的職工花名冊;

(3)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4)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5)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6)用人單位蓋章的考勤記錄;

(7)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2.如上述證據都沒有,勞動者會採取**錄音的形式來取得包括確認勞動關係在內的各種想要證明的內容。但是,錄音、錄影證據成為判決依據,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一是視聽資料應該提供原始載體。二是視聽資料不能有疑點。三是還要充分提供其他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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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樓:法律諮詢王顧問

未簽訂勞動合同,用什麼來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

7樓:赤秀英魯昭

上社保了嗎?如果上社保了就去社保局列印一份你的社保證明,仲裁時提交即可,這是最有力的證據。如果沒有上社保那就提交比如工作證、工作服、相關工作檔案、考勤表、名片、工資條等等一切你和公司有關係有痕跡的證明材料吧

幫私人老闆幹活沒簽勞動合同工傷怎麼認定

8樓:ofweek人才網

這種情況,可以向仲裁委申請,由企業負舉證義務。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9樓:匿名使用者

1、如果私人老闆有公司,並且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即使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只要能力證明事實勞動關係,比如工資發放明細、工作服、工作牌或者人證等,可以自己申請工傷認定,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進行勞動能力鑑定,根據鑑定級別,確定賠償標準,申請勞動仲裁,除了可以主張工傷賠償外,還可以主張雙倍工資、經濟補償金和補繳社保;

2、如果私人老闆沒有營業執照,那麼屬於僱傭關係,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所以,無論是哪種情形,都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不要擔心,用法律**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很重要。

4、法律依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 招聘 「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一)**工傷的醫療費用和**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鑑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0樓:東綺玉

違反規定操作發現一次警告,二次應當開除絕對不能湊合,因為消極情緒注意力不集中會給公司帶來損失,在職人員不把制度當回事,把安全第一當兒戲,這類人只會給公司帶來麻煩,一擔出現受傷既苦了自己還苦了他人。(特殊情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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