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問題不在於是不是隻能報一次,而在於你父親投保的時候是不是把病史告訴保險公司了
否則,對方應該是認為你父親是帶病投保。帶病投保是不賠的
你還要看一下,保險公司有沒有問過你父親的相關健康情況,如果問過的話是可以賠的,因為現在要求不是主動告知
2樓:匿名使用者
您父親購買的是團體保險、個人壽險還是什麼呢?
如果是個人壽險的話,只要如實告知父親病情且保險公司承保了,沒有特別說明是可以報銷的。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問題關鍵在於在投保之前填寫保險單時候有沒有如實告知!如果是你隱瞞了公司的話保險公司的要求是合理的!但是如果已經如實告知的情況下還繼續承保的話證明被保險人和保險公司之間已經建立和合同關係!
所以您有權利要求保險公司理賠!
準您順利
4樓:
檢視一下你的保險合同,當時簽定的保單裡面對以前患病情況是怎麼填寫的。一般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對於以前有發生過重大疾病的人是不予承保的。如果當時已經如實告知,是可以獲得理賠的。
一切以保單合同為主,再仔細看一下合同,有不清楚的,可以到保險公司諮詢。能夠得到理賠是更好的。
病歷上名字寫錯,保險公司理賠嗎?
5樓:小貝保險
病歷,對很多人來說是個不起眼的東西。
很多人幾年都不去一次醫院,病歷早不知道丟到**了;也有人覺得病歷無關緊要,讓醫生隨便填。
病歷如何填寫,對我們買保險也有很重要的影響。
今天,小貝就來說說,填寫病歷那些事兒。主要內容如下:
病歷對買保險與多重要
病歷寫錯,會帶來什麼影響
有了保險,如何填寫病歷
「人吃五穀雜糧」,生病去醫院是常事,但是能把病歷一直儲存完好的人並不多。
看似不起眼的病歷,對買保險有很大的影響:
1、健康告知以病歷為準
相信很多小夥伴都有這樣的經歷,買保險時看到健康告知問卷,想到自己好像幾年前得過某個病,但是病歷找不到了。這種情況,要不要告知呢?
國家對病歷保管的規定是:
門(急)診病歷由醫療機構保管的,儲存時間自患者最後一次就診之日起不少於 15 年;住院病歷儲存時間自患者最後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於 30 年。
保險公司可以查到我們的既往病史,所以當自己不確定患了什麼疾病,也不要隱瞞。
如果忘記具體疾病,建議先和醫院溝通,條件允許的話,最好把病歷重新列印出來。
2、理賠稽核以病歷為準
保險公司確認我們投保時如實告知後,就會根據新提供的病歷,進一步稽核是否符合理賠要求。
如果診斷的疾病符合條款規定的情況,就可以拿到理賠金。
病例和理賠息息相關,如果病歷寫錯,很可能引起理賠糾紛。
三年前,小李買了一款終身壽險,保額為3萬元,投保時符合健康告知。
如今,小李因為腎病綜合症住院搶救,期間已經神志不清、說話含糊,後經搶救無效身故。
小李的妻子拿著病歷和死亡證明去理賠時,被保險公司以投保時隱瞞病情為由,拒賠了。
原來,主治醫生誤把小李患病「20多天」寫成了「20多年」,保險公司認為小李投保時未如實告知,所以拒絕賠付。
保險公司只能根據病歷來稽核賠不賠,小李的妻子去找主治醫生溝通,修改病歷後又拿去找相關領導簽字,蓋醫院的公章,病歷才修改完成。
最終小李的妻子憑藉修改後的病歷,順利拿到理賠金。
可以看到,僅僅一字之差,就給家屬帶來了這麼多不必要的麻煩,差點無法拿到理賠金。
但站在保險公司的角度想,以病歷為標準理賠,是最公平的一種處理方式。我們能做的,就是確認好自己的病例,避免填錯。
常常有人說,某某公司的理賠就是快,其他公司就是不靠譜。
其實魔鬼藏在細節裡,比如病歷寫錯一個字,就有可能耽誤很多理賠調查和稽核的時間。
1、瞭解自己買的保險
在理賠到來之前,我們首先要弄清幾點:
買的是什麼保險
保障範圍是什麼
理賠需要什麼條件
比如意外險只有意外事故才會賠。
像打架鬥毆、自殺這些都是由主觀意願造成的,意外險不賠。
醫療險要注意保險的保障範圍、免賠額等。
例如百萬醫療險一般都有1萬元的免賠額。**費在醫保報銷後自費超過一萬,超過部分才能通過百萬醫療險報銷。
重疾險則要弄清對疾病的定義、賠付標準。
很多疾病並不是醫生診斷為某個病,就能拿到賠償,而是根據疾病的臨床表現和嚴重程度,符合合同定義的標準。
2、在合適的醫院就診
很多保險都規定了就診醫院的範圍,比如二級及以上公立醫院,如果我們去私立醫院看病,就不能拿到賠償。
因此,在買保險時我們就要把醫院的限定範圍記下來,避免生病時去錯醫院。
3、儲存和整理病歷
不少馬大哈看完病就把病歷丟了,沒過幾年連自己當時在哪個醫院都忘了。
病歷是理賠和投保的重要依據,大家還是妥善保管為好。
4、做好保單管理,和家人共享資訊
曾經有小夥伴問小貝,如果小a自己買了一份壽險,忘記告訴家人,幾年後他不幸去世,保險公司會不會主動理賠?
答案是不會,保險公司不會主動理賠。因為保險公司不是公安局,無法主動獲取你的生存狀態。
這就要求我們把所有保單定期整理一次,尤其是保障身故、重度昏迷的保單,一定要告訴親近的人。如果自己發生不幸,這些保單不會石沉大海,無法理賠。
其實,病歷寫錯這些失誤只會影響理賠的效率。
只要我們出險情況是真實的並且符合保險條款,投保時如實告知了自己的情況,保險公司就一定會賠。
6樓:梧桐樹保險經紀
病歷上名字寫錯,主要分兩種情況單純是名字寫錯。
比如醫生詢問名字時,因為口音的原因或者由於在比較緊急的情況下,患者和患者家屬也沒有仔細檢視的,導致病歷上名字寫錯,直接用此病歷理賠,肯定是會被保險公司拒賠的。遇到這種情況,要找醫院協商,重新開一份病歷或者開一份蓋有醫院公章的證明。
病歷上填寫的是曾用名,與身份證姓名不符。比如,小李發生車禍,在醫院登記入院、錄入病歷時,是他的朋友替他去登記的,而且使用的是小李的曾用名,而不是身份證上的名字,導致小李找保險公司理賠時被拒賠。這種情況下跟上面一樣,先去醫院更改病歷,但是如果醫院方面無法輕易確認身份證上的名字和曾用名之間的關係而拒絕更改病歷的話,小李就需要到自己的戶籍單位開證明,證明病歷上的姓名確實是本人即可。
綜上,這兩種寫錯名字的情況都會導致理賠不順利,因此一定要注意錄入病歷時,直接使用身份證上的名字,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和糾紛。
急!!!這種情況算「既往病史」嗎?保險公司該不該給報銷?
7樓:友邦精靈
很理解您的心情,這種情況肯定拒賠,屬於帶病投保。你沒有做到保險的最大誠信原則:如實告知。
8樓:富貴園主
這樣的情況還屬於以前的《保險法》根據當時的保險法:保險合同成立兩年後發
生的事故保險公司是要理賠的(只要你的保險合同成立超過兩年,保險公司就得
理賠。要是不賠的話,你告保險公司是啦,很大的勝算機率) 現在新的保險法
中明確把這條寫進去了
9樓:
判定兩個條件:
1.病例記錄
小女孩在投保前已經有醫院白字黑字的病例記錄。那麼,如不履行如實告知,按照舊的《保險法》,保險公司是可能拒賠的。
2.免責條款
先天性或者遺傳性疾病屬於學平險的免責條款。如果小女孩得的這兩種病,保險公司也不賠。
所以,如果小女孩在投保前沒有病例記錄,並且所得疾病不是先天性或者遺傳性的,那麼保險公司就不能以「未如實告知既往病史」為由,拒絕理賠。
10樓:匿名使用者
既往投保不適用新《保險法》,況且你投保的是短期險,一年一告知,因此投保時間應定義為小於1年,亦不適用於新《保險法》。保險公司依照病歷記錄拒賠是有依據的。
此外你要搞清楚,投保時是否填寫過投保單和健康告知,健康告知中是否有相關詢問(可以要求保險公司提供影印件)。此外影印保險合同,就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條款中有無對於既往疾病的描述等。
這個問題你只能從細節中抓漏洞,大趨勢是對你不利的。
我有住院病史,買了保險超過兩年後,再住院理賠嗎
11樓:匿名使用者
有住院病史,在購買保險時保險公司已經知道並且同意簽訂保險合同,且再次住院屬於保險範圍內的,保險公司是需要理賠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
12樓:六綱豪
是可以理賠的。在連續投保兩年以後,已經滿足了中國保險行業所規定的不可抗辯期,按照不可抗辯條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但是如果這次住院如果和投保前就患有的疾病相關的,那麼保險公司會按照非首次罹患或既往症進行賠付。同時如果是在兩年中就已經住院了但拖過兩年才去報案要求理賠的,保險公司也會進行拒賠。
所以,不可抗辯條款是用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如果是投保人蓄意欺騙保險公司隱瞞實情的,經過保險公司調查也是有可能拒賠的。
13樓:來自八大公山武藝高強的蝙蝠俠
1、你有住院病史,在投保時必須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應當向保險人實事求是的說明你的真實情況,主要包括可能影響承保或者不承保以及保費高低的情況;如果你沒有如實告知,就要承擔不利的後果;如果你已經將自身實際狀況進行了如實告知,那應該是可以理賠的。
2、《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
(1)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3)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4)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