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軒達
公安機關是否立案,答覆一般不超過三個工作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有犯罪事實存在。
2、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有犯罪事實,但法律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立案。
2樓:小魚教育
公安機關接受報案後,要經過兩個環節,一是「受理」,二是「立案」。
不論任何問題的報案都是要受理的,做筆錄、接受報案人提供的證據以及進行初步調查都是受理的工作範圍;
當對受理的情況進行審查後,如果不屬於公安機關的案件,他們會移送給其他執法機關處理,案件不屬於違法的。
會作出不立案處理,並告知報案人,屬於他們管轄並有相應證據的,會立案調查(刑事案件稱為偵查)。
少於500元的則不予立案,情形有很多種,時間也不同。
擴充套件資料:
立案標準是判斷案件是否成立的初始標準。其中刑事案件立案標準往往由偵查機關制定。
如2023年5月9日國家林業局、公安部制定的《關於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
2023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從刑事訴訟程式的過程來看,立案標準的意義在於啟動刑事程式。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4、偽造、變造有關材料、證據,製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當事人製造偽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庭審筆錄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偽造、變造的證據予以採信,或者故意對應當採信的證據不予採信,或者故意違反法定程式,或者故意錯誤適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3樓:華律網
一般情況下,在七天以內決定是否立案。公安機關接到犯罪線索,需先審查,再決定是否立案。根據案件的複雜程度不同,有不同的規定。
根據《公安部關於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規定: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審查期限不超過7日;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對於群眾上門報案的,應當當場進行接報案登記,當場接受證據材料,當場出具接報案回執並告知查詢案件進展情況的方式和途徑。
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
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4樓:律師陳平遠
第一節 受 案 第一百五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並製作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必要時,公安機關可以錄音。 第一百五十六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製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作為公安機關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並妥善保管、存檔備查。
第一百五十七條 公安機關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應當與誣告嚴格加以區別。 第一百五十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保障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願意公開自己的姓名和扭送、報案、控告、舉報行為的,應當為他保守祕密。 第一百五十九條 對於接受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 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辦理手續,移送主管機關。 第一百六十條 經過審查,對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應當將案件材料和有關證據送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並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一百六十一條 經過審查,對於不夠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理的,依法處理。
第二節 立 案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接受單位應當製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第一百六十三條 對於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十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 第一百六十四條 對於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應當在七日內製作《不立案理由說明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通知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認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後,應當在十五日內決定立案,並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六十五條 對疑難、複雜、重大、特別重大案件決定立案偵查的,應當擬定偵查工作方案。 偵查工作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案情的初步分析和判斷,包括對線索**可靠程度和涉嫌範圍的測定; (二)偵查方向和偵查範圍; (三)為查明案情需要採取的措施; (四)偵查力量的組織和分工; (六)偵查所必須遵循的制度和規定;
5樓:匿名使用者
立案標準是判斷案件是否成立的初始標準。
對於具體幾日立案沒有規定,但是在接到報案後會進行迅速審查,如果認為確實需要追究就會立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報案完筆錄後幾天能立案?
6樓:澄心航
一般情況下,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
重大、複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 特別重大、複雜線索,經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
拓展資料: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規定:
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於其管轄的案件,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對於不屬於其管轄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再移送主管機關。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涉嫌經濟犯罪線索的報案、控告、舉報、自動投案後,應當立即進行審查,並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難、複雜線索,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疑難、複雜或者跨區域性的線索,經上一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再延長三十日。
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或者書面通知立案的,應當在指定期限以內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通知立案的,應當在十五日以內立案偵查。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經濟犯罪案件後,移送材料符合相關規定的,應當在三日以內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立案,至遲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案情重大、疑難、複雜或者跨區域性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應當在三十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情況特殊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十日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經立案審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應當立案:
(一)認為有犯罪事實。
(二)涉嫌犯罪數額、結果或者其他情節符合經濟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三)屬於該公安機關管轄。
第十八條 在立案審查中,發現案件事實或者線索不明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依照有關規定採取詢問、查詢、勘驗、鑑定和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調查物件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公安機關立案後,應當採取調查性偵查措施,但是一般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財產權利的強制性措施。確有必要採取的,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嚴禁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或者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
公安機關立案後,在三十日以內經積極偵查,仍然無法收集到證明有犯罪事實需要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充分證據的,應當立即撤銷案件或者終止偵查。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經上一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十日。
上級公安機關認為不應當立案,責令限期糾正的,或者人民檢察院認為不應當立案,通知撤銷案件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撤銷案件。
第十九條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經審查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在立案審查的期限內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參考建議: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
7樓:小魚教育
在三日內開始進行審查,一般審查期限是十日,最長期限是三十日。
公安信訪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 六十日。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和《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規定:
1、公安機關接受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
一般情況下,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
重大、複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
特別重大、複雜線索,經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
2、公安機關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
3、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或書面通知立案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應當在指定的期限內立案。
4、人民檢察院進行立案監督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 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後,應當在十五日內決定立案。
擴充套件資料:
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有犯罪事實
指客觀上存在著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
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
有犯罪事實,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
立案應當而且只能對犯罪行為進行。
如果不是犯罪的行為,就不能立案。
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的規定,有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就不應立案。
由於立案是追究犯罪的開始,此時所說的有犯罪事實,僅是指發現有某種危害社會而又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為發生。
至於整個犯罪的過程、犯罪的具體情節、犯罪人是誰等,並不要求在立案時就全部弄清楚。
這些問題應當通過立案後的偵查或審理活動來解決。
2.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
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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