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卡車多少年報廢,皮卡使用年限是多少年

2022-02-17 17:59:42 字數 4821 閱讀 7284

1樓:途虎話養車

皮卡車在我國屬於輕型載貨汽車,報廢年限是十年;不過可以申請延期,最多可以延長五年,延期期間一年兩審。

也就是說一臺皮卡車最多可以使用15年後才會強制報廢。

但是其實也不用太在意這個報廢年限是10年還是15年,畢竟不管什麼車子用個10年,效能上也已經大打折扣了。

2樓:xiao貓嚀

皮卡車屬於輕型普通貨車,報廢年限為10年,根據車況,報廢年限最多可延長5年,即強制報廢年限是15年。

根據國家經濟**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公安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各階段制定的《汽車報廢標準》,我國對汽車使用年限的報廢標準為:

1、帶拖掛的載貨汽車、礦山作業專用車、微型貨車及各類出租汽車使用八年,達到報廢期後,不得延長使用。

2、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15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不需要審批,經檢驗合格後可延長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20年的,從第21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3、輕、中、重型貨車,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審批程式辦理,但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10年。延緩報廢使用的旅遊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4次;延緩報廢使用的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15年的,從第16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4、營運大客車的使用年限調整為10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審批程式辦理,延緩報廢使用不超過4年;延長使用期間每年定期檢驗4次。

5、輕便摩托車、摩托車的使用期為9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不需審批。延緩報廢使用不超過3年:延長使用期間每年定期檢驗4次。

6、上述車輛定期檢驗時,一個檢驗週期連續3次檢驗都不符合國家標準《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規定的,收回號牌和行駛證,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登出登記。

7、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一律按營運車輛的規定年限(8年)報廢。

3樓:新孚美變速箱站

皮卡車型屬於輕型普通貨車,報廢年限為十年,可以申請延期,一年兩審,最長到十五年強制報廢。使用年限的報廢標準為:

1、帶拖掛的載貨汽車、礦山作業專用車、微型貨車及各類出租汽車使用八年,達到報廢期後,不得延長使用。

2、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15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不需要審批,經檢驗合格後可延長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20年的,從第21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3、輕、中、重型貨車,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審批程式辦理,但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10年。延緩報廢使用的旅遊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4次;延緩報廢使用的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15年的,從第16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4、營運大客車的使用年限調整為10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審批程式辦理,延緩報廢使用不超過4年;延長使用期間每年定期檢驗4次。

5、輕便摩托車、摩托車的使用期為9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不需審批。延緩報廢使用不超過3年:延長使用期間每年定期檢驗4次。

6、上述車輛定期檢驗時,一個檢驗週期連續3次檢驗都不符合國家標準《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規定的,收回號牌和行駛證,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登出登記。

7、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一律按營運車輛的規定年限(8年)報廢。

4樓:文木

根據國家經濟**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公安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各階段制定的《汽車報廢標準》,我國對汽車使用年限的報廢標準為:

1、帶拖掛的載貨汽車、礦山作業專用車、微型貨車及各類出租汽車使用八年,達到報廢期後,不得延長使用。

2、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15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不需要審批,經檢驗合格後可延長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20年的,從第21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3、輕、中、重型貨車,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審批程式辦理,但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10年。延緩報廢使用的旅遊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4次;延緩報廢使用的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15年的,從第16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4、營運大客車的使用年限調整為10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審批程式辦理,延緩報廢使用不超過4年;延長使用期間每年定期檢驗4次。

5、輕便摩托車、摩托車的使用期為9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不需審批。延緩報廢使用不超過3年:延長使用期間每年定期檢驗4次。

6、上述車輛定期檢驗時,一個檢驗週期連續3次檢驗都不符合國家標準《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規定的,收回號牌和行駛證,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登出登記。

7、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一律按營運車輛的規定年限(8年)報廢

滿意請採納

5樓:德朋印暄

強制報廢時間是15年。10年後半年審一次車,審不過也要報廢。

皮卡使用年限是多少年?

6樓:途虎話養車

皮卡車在我國屬於輕型載貨汽車,報廢年限是十年;不過可以申請延期,最多可以延長五年,延期期間一年兩審。

也就是說一臺皮卡車最多可以使用15年後才會強制報廢。

但是其實也不用太在意這個報廢年限是10年還是15年,畢竟不管什麼車子用個10年,效能上也已經大打折扣了。

7樓:匿名使用者

皮卡屬於輕型貨車,強制報廢年限為15年。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五條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8樓:娜子聊劇

1、車輛的報廢年限:

(1)家用5座位轎車以及7座位的suv,非營運的小、微型汽車無使用年限。在正常行駛里程達到了60萬公里的,國家將引導報廢。超過15年以後每年必須檢驗2次,檢驗不通過的,強制報廢。

(豪車報廢)

(2)皮卡強制15年必須報廢,皮卡在美國也許是民用轎車,但是中國法規一律按照貨車對待。(打算買超大型福特f150等美國大皮卡的朋友,要注意15年的報廢年限)。

(3)計程車使用年限是8年。

(4)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年限是10年。

(5)重、中、輕型載貨汽車使用年限是15年。

(6)半掛牽引車使用年限是15年。

(7)微型載貨汽車使用年限是12年。

2、辦理延緩汽車報廢年限手續 :汽車報廢年限新規定,辦理延緩汽車報廢年限手續,車主需要攜帶相關申請材料到車管所辦理,所需手續主要有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機動車檢測表。車主提交申請後,車管所會根據申請材料對車主和申請延緩汽車報廢年限的車輛進行稽核檢測,如果情況符合要求,車管所會出具批准延緩汽車報廢年限的證明。

拓展知識

國家汽車報廢新標準:根據國家經濟**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公安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經貿資源1202號)和公安部《關於實施有關問題的通知》(公交管2號)精神,2023年制定的汽車報廢標準中,非營運載客汽車和旅遊載客汽車的使用年限及辦理延緩報廢的標準調整。

基本內容

1、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15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不需要審批,經檢驗合格後可延長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20年的,從第21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2、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式辦理,但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lo年。延緩報廢使用的旅遊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4次;延緩報廢使用的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15年的,從第16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3、營運大客車的使用年限調整為10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式辦理。延緩報廢使用不超過4年:延長使用期間每年定期檢驗4次。

4、上述車輛定期檢驗時,一個檢驗週期連續3次檢驗都不符合國家標準《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1997)規定的,收回號牌和行駛證,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登出登記。達到報廢標準後,不得辦理註冊登記和轉籍過戶登記。

5、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一律按營運車輛的規定年限(8年)報廢。

6、沒有調整的內容和其它型別的汽車,仍按照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釋出的通知》(國經貿經456號)和《關於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07號)執行(注:輕型載貨汽車是指廠定總質量大於1.8噸小於等於6噸的載貨汽車)。右置方向盤汽車報廢的管理,按照公安部《關於加強右置方向盤汽車管理的通知》(公交管183號)執行。

7、對按規定需辦理審批手續的延緩報廢車輛,仍按現行規定程式辦理;對原已辦理延緩報廢手續,但未達到新的報廢標準的,按普通正常車輛管理,重新列印行駛證副證,並按規定辦理年檢簽章,不再加蓋廷緩報廢檢驗合格印章;對按照原報廢標準應當報廢但未辦理完畢登出登記的車輛,按照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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