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所有權糾紛

2022-02-22 03:57:47 字數 5505 閱讀 5062

1樓:day忘不掉的痛

1、案情介紹

原告劉某某因為不是深圳市戶口,也麼有辦理深圳市居住證,因此無法以自己的名義購買車輛,並辦理上牌、繳稅、保險等一系列手續,於是與其老鄉章某某口頭約定以其名義購買豐田牌凱美瑞轎車,並以其名義辦理車輛上牌、繳稅、保險等手續。而購車款、稅費、保險費等費用均由劉某某自行承擔。後原告劉某某的深圳市居住證辦下來之後,被告章某某卻不肯協助將車輛過戶到原告劉某某名下,甚至聲稱該車為其所有。

劉某某無奈之下,找到本律師,要求幫其討回車輛。

2、法律分析

根據法律,車輛行駛證上登記的車主並不是所有權的確認,而只是車輛管理部門為了方便進行管理而進行的登記。在車輛所有權確認上,車輛管理部門的記名登記人具有法律上推定其所有權歸屬的效力。但當有證據證明登記狀況與實際狀況不一致時,權利人可以依照法定程式否定登記記載的所有人狀況,重新確認所有權的歸屬。

3、判決結果

判決結果當然如預期的那樣,確認涉案車輛歸原告劉某某所有,被告章某某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協助原告劉某某辦理車輛過戶手續。

4、律師建議

現實生活中,因為某種原因將一些財產登記在他人名下的情況很多,如果事先沒有作明確的約定,則事後很容易發生糾紛。因此,在將一些財產登記在他人名下的時候,一定要與對方簽署書面的協議,並就相關權利義務作明確的約定,並約定發生違約時的違約責任。這樣,一旦對方違約,則可以依法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

2樓:之夏侯旋

單純從機動車登記證上看的,所有權屬於您的,如果您和公司之間有協議,就機動車的贈與有明確約定,也可以說明是您的。

但如果公司不認可,您雖然持有發票和行駛證,公司只要證明錢是公司出的,而您和公司之間有沒有贈與合同的話,及時確認機動車是您的,您也需要清償公司的購車款。

3樓:長空飛帆

既然行駛證上的名字是你了,那麼就是說你就已經是該車的所有權人了。現在這車就已經是你的,不是公司承不承認的問題,這車已經跟公司沒有關係了,公司是不能要回的。

在我國,車輛行駛證不僅僅是車輛上路的許可證明,還是車輛的所有權證明。只要行駛證上記載的「車主姓名」與持有者本人一致,則持有者即為該車的所有權人,他人無權干涉車輛所有人對車輛行使所有權的行為。所以你就放心的把車開回家吧,這就是你的車。

如果車在公司,公司拒絕交給你的話,你可以直接起訴到法院,說明公司非法侵佔你的所有物,要求公司返還你的財產。勝訴應該是沒有問題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你,滿意的話還請採納。

車輛所有權糾紛

4樓:匿名使用者

車輛登記在你的名下就是你的。可以通過法律程式要回車子。我個人感覺你最好把車子過戶給他的朋友,不要貪圖這點東西。

5樓:匿名使用者

車子登記的名字如果是你的話,產權歸你所有!你就不要承認車子是對方給你買的了,就說是你自己買的。

並儘快去法院起訴,要求對方返還車子,如果知道車子在**的話,趕快向法院申請申請凍結和保全,否則因車子產生的一切後果,以後都需要你來承擔。

另外,你男朋友的交易行為是無效的,法院會判決車子是你的。給他朋友造成損失的,跟你沒有關係,根據法律流程,他需要問你男朋友去要錢或者追究賠償!

6樓:

目前沒有所謂的機動車產權證,只有由車管所在車輛上牌時核發的登記憑證。但登記證書並不是車輛所有權的法律證明檔案,其實屬准予上路行駛的行政證明。

實踐中,很多人誤以為「綠本」是車輛所有權的法律證明檔案。但實則不然。

《公安部關於確定機動車所有權人問題的覆函》(公交管〔2000〕98號)規定:「根據現行機動車登記法規和有關規定,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是准予或者不準予上道路行駛的登記,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的登記。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所在辦理車輛牌證時,憑購車發票或者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解的法律文書等機動車來歷憑,確認機動車的車主。

因此,公安機關登記的車主,不宜作為判別機動車所有權的依據」。

《公安部關於機動車財產所有權轉移時間問題的覆函》(公交管〔2000〕110號)規定:「根據現行機動車登記法規和有關規定,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是准予或者不準予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登記,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登記。因此,將車輛管理部門辦理過戶登記的時間作為機動車財產所有權轉移的時間沒有法律依據」。

可見,「綠本」並不是車輛所有權的法律證明檔案,其實屬准予上路行駛的行政證明。

那麼,實踐中為什麼還有那麼多人會誤解「綠本」是車輛所有權的法律證明檔案呢?這可能是因為,「綠本」上載明的車輛所有人多為實際車主,二者發生不一致的情形限於少數特定場合。在不存在異議的情況下,「綠本」上載明的車輛所有人可初步推定為實際車主。

當車輛所有人與實際車主發生不一致情形(在汽車融資租賃、經營性租賃、掛靠、借用、共享、租牌等場景中)時,應如何判定車輛真實所有權的歸屬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案件中車輛登記單位與實際出資購買人不一致應如何處理問題的覆函》規定:「本案被執行人即登記名義人上海福久快餐****對其名下的三輛機動車並不主張所有權;其與第三人上海人工半島建設發展****簽訂的協議書與承諾書意思表示真實,並無轉移財產之嫌;且第三人出具的購買該三輛車的財務憑證、銀行賬冊明細表、繳納養路費和稅費的憑證,證明第三人為實際出資人,獨自對該三輛機動車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因此,對本案的三輛機動車不應確定登記名義人為車主,而應當依據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確定歸第三人所有」。

因此,應根據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確定車輛所有權歸屬。在確定車輛真實所有權過程中,可以考慮汽車公示網提供的所有權公示服務,一方面對所有權證明資料進行數字儲存,另一方面對外公示,明晰車輛所有權。

7樓:匿名使用者

1、案情介紹

原告劉某某因為不是深圳市戶口,也麼有辦理深圳市居住證,因此無法以自己的名義購買車輛,並辦理上牌、繳稅、保險等一系列手續,於是與其老鄉章某某口頭約定以其名義購買豐田牌凱美瑞轎車,並以其名義辦理車輛上牌、繳稅、保險等手續。而購車款、稅費、保險費等費用均由劉某某自行承擔。後原告劉某某的深圳市居住證辦下來之後,被告章某某卻不肯協助將車輛過戶到原告劉某某名下,甚至聲稱該車為其所有。

劉某某無奈之下,找到本律師,要求幫其討回車輛。

2、法律分析

根據法律,車輛行駛證上登記的車主並不是所有權的確認,而只是車輛管理部門為了方便進行管理而進行的登記。在車輛所有權確認上,車輛管理部門的記名登記人具有法律上推定其所有權歸屬的效力。但當有證據證明登記狀況與實際狀況不一致時,權利人可以依照法定程式否定登記記載的所有人狀況,重新確認所有權的歸屬。

3、判決結果

判決結果當然如預期的那樣,確認涉案車輛歸原告劉某某所有,被告章某某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協助原告劉某某辦理車輛過戶手續。

4、律師建議

現實生活中,因為某種原因將一些財產登記在他人名下的情況很多,如果事先沒有作明確的約定,則事後很容易發生糾紛。因此,在將一些財產登記在他人名下的時候,一定要與對方簽署書面的協議,並就相關權利義務作明確的約定,並約定發生違約時的違約責任。這樣,一旦對方違約,則可以依法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

如何認定機動車所有權?

8樓:咬牙紙紙

以登記行為確定車輛所有權。

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9樓:淺笑薇薇涼

機動車行駛證上的登記車主,一般是作為機動車所有權人的依據,在遇到特殊情況時,還應以實際出資人作為確定機車所有權的有力依據,而不應以公安機關的機動車登記作為所有權轉移的標誌。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是准予或不準予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的登記,它與不動產(如房屋或土地)登記的性質是不同的,現行的機動車登記僅是一種行政管理手段。

一、機動車輛所有權人與名義車主的概念

《民法通則》第71條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可見所有權是完全物權、獨佔權、絕對權、對世權。

出賣人將車輛交付後,其已基本上喪失了對車輛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能,其行使對車輛的所有權存在瑕疵,幾乎是不能,名義車主實際上已無法控制車輛並從中受益。而買受人實際對車輛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能,是車輛的直接控制人和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主體。一旦他人對車輛造成損害或侵害的第三人,本著民法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實際車主有權主張權利或承擔責任。

二、我國車輛登記制度並非車輛所有權的登記

根據物權的公式方法,民法理論上均將交付作為動產物權變動的唯一公式方法,而將登記作為不動產物權的公式方法。根據物權法定原則,物權的種類、內容、效力和公示方法(交付、登記)應由法律作出規定,不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對於機動車輛登記的問題僅由公安部頒佈的部門規章和檔案確定,與物權法定的原則有悖。

而且規章本身對「登記證書」的性質及登記效力未作明示。而且機動車輛並非不動產,其登記的效力必須由法律作出明示,否則任何以不動產理論所作的參照都可能存在瑕疵。在我們審判實踐中,很多審判員都模糊了上述概念,往往將車輛登記的車主作為主張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主體。

10樓:消費者協會一隊

對於物權的變動,在我國《民法通則》及《物權法》中均有規定。其中《民法通則》第72條規定:「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物權法》第23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24條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通過以上法律可知,物權變動中,機動車所有權的轉移標準是交付,對於機動車物權的登記為對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

只要機動車從出賣人手裡交付給買受人,且雙方之間的機動車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機動車所有權就轉移,是否進行過戶登記,不構成對機動車所有權的影響。

機動車所有權轉移以交付為依據,那麼機動車車輛登記性質如何呢?公安部明確表示機動車登記不涉及車輛所有權的具體歸屬,不能作為判別機動車所有權的依據。國家公安部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機動車所有權人問題的覆函中明確表示「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是准予或不準予上道路行駛的登記,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的登記,因此,公安機關登記的車主,不宜作為判別機動車所有權的依據」。

即就是,機動車登記不具備物權變動的實際意義,僅以此為依據不能確定機動車的所有權人。

那麼,機動車所有權確權應當以哪些證據為準呢:一般情況下,應以車輛的買賣合同、交付憑證、購車發票(收付款依據)以及其他相關資料作為有力證明。機動車登記可作為證據之一加以印證,而不能作為確權的主要依據。

關於機動車所有權確權問題中一個注意事項就是,關於報廢汽車的所有權轉移問題。根據***頒佈的《報廢汽車**管理辦法》第12條的規定:「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企業。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報廢汽車**、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自行拆解報廢汽車。」根據該規定,報廢汽車只能**給報廢汽車**企業。如果報廢汽車擁有人將汽車**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因該交易行為違反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無效的,即使交付,所有權亦不發生轉移。

如果將報廢汽車**給**企業,則報廢汽車所有權應當從交付之時轉移。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憑**企業出具的《報廢汽車**證明》,向汽車註冊登記地的公安機關辦理登出登記。

以上,為機動車車輛所有權法律認定上的相關規定,需要在實踐中多加註意,以免為自身帶來不必要的糾紛和損失。

所有權的名詞解釋,所有權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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