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high芋頭小姐
遺失物、盜贓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對於善意取得的範圍,只有不動產和動產中的委託佔有物才能夠構成善意取得制度,由於欺詐行為所取得的除以下情況外,其他都可以適用,贓物與遺失物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1、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的;
2、對方無償取得詐騙財物的
3、對方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取得詐騙財物的;
4、對方取得詐騙財物系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2樓:匿名使用者
答:不適用啊。這兩種物的性質比較特殊,法律有特殊規則來適用。可以聽聽李建偉老師講課,挺清楚的。
遺失物和贓物到底能不能善意取得
3樓:匿名使用者
107條就不再是善意取得了,而是有權取得。
此處不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了。
4樓:匿名使用者
原權利人可以追回遺失物或者請求拾得人進行損害賠償,受到兩年的限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時起算。
當第三人通過拍賣取得時,原權利人需要支付價款方可取回,之後可向拾得人追償。
5樓:祕密11七七
你好。你把概抄念搞混了。善意bai
取得是無權處分+對價+有效的合du同。但遺失物在這裡是zhi特例。遺失物原則上不允dao
許善意取得。也就是說遺失物是善意取得的例外。那麼遺失物裡的一個例外就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2年後,沒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第三人為善意取得。
所以說,你要看到底提及遺失物與否,沒提及,且滿足善意取得條件,就善意取得啦。否則提及脫離物了,就要再次區分對待。好好想想,轉出來就好了。
盜贓遺失物不適用善意取得,留置權能善意取得,我看到一個例子,說質權不能善意取得
6樓:丹高朗
答非所問 我來回答你的問題吧 因為留置權的善意取得在擔保法解釋裡有特別規定 其次就是當鋪可以善意取得遺失物和盜贓物 在商務部的《典當管理辦法中》有規定 所以並非所有的盜贓物都不能善意取得 盜贓物和遺失物不能善意取得是原則 有例外規定
7樓:郭某某律師
善意取得其他物權應該參照前兩款規定,可以善意取得
物權法第二條 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係,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第一百零六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善意取得為什麼不能適用於盜竊物,遺失物,無
8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善意取得又稱為即時取得,無權處分人在不法將其受託佔有的他人的財物(動產或者不動產)轉讓給第三人的,如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時系出於善意,則受讓人取得該物的所有權,原權利人喪失所有權。法律保護的是法益,盜贓顯然不屬於法益,而遺失物並非無主物,不能因「善意取得」就改變所有權。
根據我國法律和司法實踐,對於贓物、遺失物等不適用於善意取得。我國法律嚴格禁止銷售和購買贓物,即使買受人購買贓物時出於善意,也不能取得對該物的所有權。根據《民法通則》第79條的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遺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飼養動物,應歸國家所有或歸還失主,也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因為:首先,在正常的市場交易情況下所有權人對自己的合法財產進行交易是基於自己意志而為之的行為,而贓物作為非基於所有權人的意志而喪失對其佔有的物,根本就不具備所有權人要處分該物的意思表示,若仍適用動產的善意取得制度對於所有權人過於苛刻,並且與我國的物權法相沖突。其次,贓物作為交易的標的物,在交易的總量中畢竟只佔很小的比例,否定贓物適用於動產的善意取得制度,根本不會影響到正常的市場交易。
最後,否定贓物適用於動產的善意取得制度,還可以收到反制各種銷贓行為的功效。
9樓:杞靖靖
善意取得是合法收入,而盜竊,撿到的遺失物是非法收入。
贓物和遺失物到底適不適合善意取得,法律,求真正懂的人,幫我看看,麻煩了。
10樓:地板上打滾
我覺得這解析簡直錯的一塌糊塗,首先這題絕不是在考盜竊近親屬財物的性質,樓上認為不應認定為盜髒有一定道理,不過這不是重點,關鍵是無、限制是限制民事能力人的民事行為性質。
《民法總則》實施以前,王小花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賣戒指亦不是純獲利益民事法律行為,故自始無效。《民法總則》實施以後,王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該買賣不屬於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故買賣合同效力待定,後母否認,合同自始無效。
雖然說無權處分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但此處該買賣合同因王年齡原因自始無效,戒指所有權未曾轉移,李仍間接佔有該戒指,可要求現實佔有人返還戒指,此處沒有適用善意取得制度適用的餘地。
退一步說,如果戒指是盜髒,亦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退二步說,戒指不是盜髒,普通動產要適用善意取得制度,需要符合5個條件:
佔有脫離物。
動產佔有人以自己名義處分該動產。
受讓人受讓時為善意。
以合理**轉讓。
完成除佔有改定方式以外的動產之交付。
此處店主不符合合理**受讓這一條件,故不滿足善意取得的條件,並且店主還稱以2000元**轉讓該戒指,明顯知道戒指實際價值。
綜上,這題目不管怎麼說,戒指所有權都未曾轉移。
11樓:小明的老哥哥
這題目挺有趣的,考點也很多,而且在新法規的施行前,裡面的某些行為性質也有所不同。複習了好多知識點。哈哈。
一、通常盜髒和遺失物不適用善意取得,注意區分盜髒與贓物,盜髒是盜竊之物,贓物可以是脅迫、欺詐等手段取得之物。
二、(重點)《最高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項規定:「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題中王小花的姨媽雖然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嚴格意義上的近親屬,故筆者認為其偷拿的其姨媽的戒指不應當認定為盜髒。
此處考察的重點應是限制民事能力人的民事行為性質,因此,林某可以是善意取得該戒指。
三、《民法總則》第十九條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人**或者經其法定**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王小花將偷偷拿的家裡人的金戒指賣給張某是無權處分,同時因為其未滿八週歲,其將金戒指賣給張某的行為效力待定,經其父母(法定**人)否認後為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注意:
現行有效的《民法總則》規定的是八週歲以下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而在《民法總則》(2023年10月1日)生效前,《民法通則》規定的是十週歲以下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
四、既然合同無效,那麼張某對於該金戒指的處分則為無權處分,要麼恢復原狀,想辦法將戒指返還,若不能恢復原狀的,張某則賠償損失。
五、林某善意取得的解釋題目答案已有,不贅述。善意取得的效果是,原物權消滅,因此,李某不可以向林某主張物權,無權要求林某返還。
六、《物權法》第106條第2款,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題中林某善意取得金戒指的物權,李某作為原所有權人,可以請求張某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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