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貸平臺合法嗎?有沒有法律法規保障資金安全

2022-02-23 04:33:06 字數 5722 閱讀 8760

1樓:匯投

2023年11月3日,《中共**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正式釋出,網際網路金融首次被納入國家五年規劃建議。在《建議》的第三節「堅持創新發展,著力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的第六條「構建發展新體制」中的具體表述為:規範發展網際網路金融。

網際網路金融首次寫入五年規劃,意味著網際網路金融「身份」終於得到正名。在過去的發展中,網際網路金融受到了認可,可以預見的是未來地位將進一步得到提升,而且將有一系列利好的政策要陸續出臺。

可以合理預期,下一個五年,網際網路金融將迎來真正的**發展期。過去網際網路金融一路高歌猛進,但是更多的是「野蠻發展」,在灰色領域遊離,更不乏踩踏紅線者。這次「十三五」規劃建議中,既強調了發展,又指出了規範,也就意味著今後行業將不是毫無章法的發展,而是在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的引導下,進入健康、有序的發展時期。

這次「十三五」規劃建議中對網際網路金融的描述,是在「加快金融體制改革,提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效率」條目中。這也就是說,在國家層面的架構中,網際網路金融是傳統金融的有效補充,為提高傳統金融的服務效率而服務。

早在今年7月18日釋出的網際網路金融行業的「基本法」《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中,就明確指出網際網路金融與傳統金融是融合而非顛覆。網際網路金融的本質是金融,與傳統金融是一種融合關係。「十三五」期間將進一步明確傳統金融機構和網際網路金融深度融合的發展趨勢,「十三五」期間將會有更多具體的規定出臺,來規範兩者之間的關係。

與此同時,在《建議》的第三節「堅持創新發展,著力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的第二條「拓展發展新空間」中,特地描述了拓展網路經濟空間,加強「網際網路+」。這意味著在「網際網路+」的大方向下,隨著大資料、雲端計算和社交網路、搜尋引擎等資訊科技的不斷髮展,網際網路金融與傳統金融的融合廣度和深度將不斷加強。雙方將在資產獲取、出借,徵信體系,風控系統等方面加強合作,為國家的金融體系改革提供支援。

綜合這些政策層面的資訊可見,國家對網際網路金融這種新生事物是持信任和扶持態度的,國家的信任和支援態度將是這個行業發展的根本動力。另外,也只有網際網路金融和傳統金融的融合才能排除網際網路金融發展的阻力。趨勢很明顯,傳統金融和網際網路金融不是你死我活的的競爭關係,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信任共贏關係。

可見,網際網路金融事實上已經建立了跟國家政策層面和傳統金融行業互信關係。孔子說民無信不立。信任是一切社會行為的根本原則基礎。

無論是傳統金融行業,還是新興的網際網路金融,信任的作用更是怎麼強調都不過分,基本用可以這樣一句話來概括:「沒有信任,就沒有金融。」

2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建議慎重選擇。遇到糾紛,在 律伴 上面去問一下他們律 師。

關於網貸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3樓:金果

(一)p2p網貸平臺運營及收費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424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合同法》第426條規定: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關於借款協議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係,應認定為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

關於對借款提供擔保的規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三條:在借貸關係中,僅起聯絡、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間合同」中明確規定,居間人提供貸款合同訂立的媒介服務,可依法向委託方收取相應的報酬。因此貸款服務機構的存在和服務費的收取都是符合法律規定並受法律保護的。

4樓:有錢花

您好,目前網貸平臺有很多,建議您在選擇時注意

5樓:匿名使用者

好多網貸都是違法的。建議不要去網貸。還是去銀行貸款比較安心。

6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網貸的法律法規有憲法,網貸法

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網貸太多或者逾期不還的,可能會被列入失信名單影響到徵信。

關於網貸的法律

8樓:華律網

在由相關監管部門監管的網貸平臺借款是合法的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釋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指出,如果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根據出借人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由此可以看出,此《規定》等於是認同了p2p平臺進行的各種擔保行為,承認了網貸平臺借款的合法性。

9樓:澳洲房地產專家

一、銀監會監管意見

1、銀監會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劉張君表示,p2p網貸平臺業務邊界有四條「紅線」:

(一)是明確貸款平臺的中介性質。

(二)是貸款平臺本身不得提供擔保。

(三)是不得歸集資金搞資金池運作。

(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眾資金。

2、銀監會創新部主任王巖岫透露了銀監會的5點監管意見,其中包括 (一)是要設立准入門檻。

(二)是不得以歸集資金成立資金池。

(三)是要完善平臺收費機制。

(四)是要進行充分資訊披露。

(五)是對投資人進行風險評估等五個方面。

二、相關法律法規

(一)p2p網貸平臺運營及收費法律依據:《合同法》第424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合同法》第426條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二)投資人與借款人借貸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9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

(2)、《合同法》第22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第10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係,應認定為無效。第11條規定: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第13條規定:在借貸關係中,僅起聯絡、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對債務的履行確***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53條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合同法》第198條規定:

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

(四)國家鼓勵網際網路金融行業發展: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第40條規定:國家鼓勵各類社會中介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創業輔導、企業診斷、資訊諮詢、市場營銷、投資融資、貸款擔保、產權交易、技術支援、人才引進、人員培訓、對外合作、展覽展銷和法律諮詢等服務。

(2)2023年5月14日《***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第三十六條中明確提出:鼓勵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發起設立金融中介服務機構。

(3)2023年10月14日《***關於促進資訊消費擴大內需的若干意見》第6條第16款提出:構建安全可信的資訊消費環境基礎。大力推進身份認證、**認證和電子簽名等網路信任服務,推行電子營業執照。

推動網際網路金融創新,規範網際網路金融服務,開展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設施認證,建設移動金融安全可信公共服務平臺,推動多層次支付體系的發展。推進國家基礎資料庫、金融信用資訊基礎資料庫等資料庫的協同,支援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三、合規方案:

(一)p2p貸款平臺定位:資訊中介。

(二)居間費用:收取居間服務費,具體為平臺管理費。

(三)擔保:一是風險準備金,將風險準備金交由銀行或第三方支付公司存管;二是與保險公司合作,保險公司將扮演第三方擔保機構的角色。三是引入擔保公司作擔保。

(四)投資人進行風險評估:借款人提供資料由投資人進行風險評估。

(五)規避資金池:引入第三方資金託管機制。

(六)資訊披露:重大資訊在平臺**上及時披露。

(七)針對要即將設立准入門檻(可能要求註冊資金在1億元以上),應當及時做好**及平臺。

10樓:踏雪512無痕

(一)p2p網貸平臺運營及收費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424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合同法》第426條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二)投資人與借款人借貸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9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

(2)、《合同法》第22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第10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係,應認定為無效。第11條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

借貸關係不予保護。第13條規定:在借貸關係中,僅起聯絡、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53條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合同法》第198條規定:

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

(四)國家鼓勵網際網路金融行業發展: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第40條規定:國家鼓勵各類社會中介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創業輔導、企業診斷、資訊諮詢、市場營銷、投資融資、貸款擔保、產權交易、技術持、人才引進、人員培訓、對外合作、展覽展銷和法律諮詢等服務。

(2)2023年5年14日《***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第三十六條中明確提出:鼓勵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發起設立金融中介服務機構。

(3)2023年10月14日《***關於促進資訊消費擴大內需的若干意見》第6條第16款提出:構建安全可信的資訊消費環境基礎。大力推進身份認證、**認證和電子簽名等網路信任服務,推行電子營業執照。

推動網際網路金融創新,規範網際網路金融服務,開展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設施認證,建設移動金融安全可信公共服務平臺,推動多層次支付體系的發展。推進國家基礎資料庫、金融信用資訊基礎資料庫等資料庫的協同,支援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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