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債資產該不該交稅

2022-02-25 07:14:01 字數 5679 閱讀 9847

1樓:月似當時

抵債資產確認問題的核心在於「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的執行與把握,即是否確認入賬或終止確認,關鍵應看抵債資產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是否轉移。

抵債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一般為95%以上)的風險和報酬已經實現轉移的,應當確認或終止確認抵債資產;保留了抵債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的,則不應當確認或終止確認。

按照上述原則,以物抵債行為發生時,應在協議或法院判決生效之日,先對債務人債權本息停止計息,待取得所有權並實際收到、佔管抵債資產後,再確認抵債資產,衝抵債權本息,確認債權損益,否則不予確認。

擴充套件資料

在公允價值計價模式下,收取過程中的稅費是否記入抵債資產價值,在實際工作中存在不同觀點及做法。一種認為,收取過程中的稅費屬於直接費用,構成了抵債資產的成本,理應比照一般資產的初始確認方法,將直接費用記入抵債資產入賬價值。

另一種觀點認為,抵債資產以公允價值計價,在已有市價或評估價值之外再將稅費記入其入賬價值,則其價值已不公允,與公允價值計價相悖。

在公允價值計價模式下,收取過程中的稅費不應記入抵債資產入賬價值。

一是抵債資產是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被動地作出讓步而接收的資產,並非其主觀意願持有的一項資產。抵債資產一般會在短期內處置,其成本費用不在待處理期間攤銷,所以相關稅費記入抵債資產價值予以資本化,沒有實際意義;

二是在財政部有關準則及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中,也提出抵債資產以公允價值入賬,相關稅費和債權賬面價值與抵債資產公允價值軋抵後的差額記入當期損益。

所以在公允價值計價模式下,收取過程中的稅費不應記入抵債資產入賬價值,而應直接確認為當期損益。

2樓:幸福千羽夢

以資產抵債,視同銷售,應該交稅。

抵債資產的會計和涉稅處理

會計處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金融)依法取得並準備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置的實物抵債資產的成本。企業(金融)依法取得並準備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置的非實物抵債資產(不含股權投資),也通過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抵債資產類別及借款人進行明細核算。抵債資產發生減值的,可以單獨設定「抵債資產跌價準備」科目,比照「存貨跌價準備」科目進行處理。

三、抵債資產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取得的抵債資產,按抵債資產的公允價值,借記本科目,按相關資產已計提的減值準備,借記「貸款損失準備」、「壞賬準備」等科目,按相關資產的賬面餘額,貸記「貸款」、「應收手續費及佣金」等科目,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應交稅費」科目,按其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如為貸方差額,應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二)抵債資產保管期間取得的收入,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存放**銀行款項」等科目,貸記「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保管期間發生的直接費用,借記「其他業務成本」等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存放**銀行款項」等科目。

(三)處置抵債資產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存放**銀行款項」等科目,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應交稅費」科目,按其賬面餘額,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或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已計提抵債資產跌價準備的,還應同時結轉跌價準備。

(四)取得抵債資產後轉為自用的,應在相關手續辦妥時,按轉換日抵債資產的賬面餘額,借記「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已計提抵債資產跌價準備的,還應同時結轉跌價準備。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企業取得的尚未處置的實物抵債資產的成本。

稅收處理

一、抵債資產取得時稅收處理

以物抵債是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以實物資產或財產權利作價抵償金融企業債權的行為。在此環節涉及的稅收主要有:

1.營業稅。以物抵債是以收回實物資產或財產權利的方式收回債權,也包含未繳納營業稅的利息收入。金融企業收回抵債資產包含的未稅利息收入應在收回抵債資產時確認,計算繳納營業稅。

在抵債協議或法院裁決書中一般有明確抵債金額和利息劃分;如無明確此項時,按照稅法原則,需以抵債資產公允價值作為抵債金額。在抵債環節營業稅處理分為以下3種情況:

(1)抵債資產金額和抵債本金與利息金額均確定時,按抵債的利息部分計入利息收入。抵債的已稅利息收入因在計提時已繳納營業稅,因此在抵債收回時是應收利息款收回,不繳納營業稅;抵債的未稅利息收入則應在抵債收回時計入利息收入繳納營業稅。

(2)抵債資產金額確定,但抵債金額未能明確抵債的本金與利息金額,按照常規金融企業先衝本金。大於本金小於等於利息部分需區分已稅利息和未稅利息,計算應納營業稅。

(3)抵債資產金額不確定,當抵債資產公允價值小於等於金融企業應收本金與利息之和時,按(2)的原則處理。

抵債資產取得環節,特別在通過司法程式獲得抵債資產時,債務方往往不配合,或債務人已關閉破產,在此環節應由債務人繳納的抵債資產營業稅等相關稅金,往往由金融企業代繳。需要注意的是,抵債資產欠繳的稅費應在確定抵債金額時予以扣除。另外因抵債資產價值一般不會超過金融企業債權之和,對此情況不予考慮。

2.所得稅。(1)抵債資產折價金額高於債權金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保險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906號)規定:

金融保險企業收回的以物抵債非貨幣財產,經評估後的折價金額若高於債權的金額,凡退還給原債務人的部分,不作為應稅收入;不退還給原債務人的部分,應計入應稅收入,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2)抵債資產折價金額低於債權金額。根據《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23年修訂版)》(財金[2010]21號)第三條第九款「金融企業依法取得抵債資產,抵債金額小於貸款本息的差額,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債權,可以作為呆賬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3.契稅。金融機構獲得土地、房屋等抵債資產的所有權時,應繳納契稅,稅率為成交**的3%~5%。

4.印花稅。根據稅法規定,因借款方無力償還借款而將抵押財產轉移給貸款方,應就雙方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按產權轉移書據計稅貼花,就所載金額繳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

二、抵債資產持有環節稅收處理

債權人會在處置抵債資產前將其出租或自用。抵債資產持有環節涉及稅收處理如下:

1.營業稅。抵債資產包括房產、土地使用權、機器裝置、交通工具、商品物資等實物資產。在未**前,具備條件的這些抵債資產可以用於出租,按租賃業計徵營業稅。

2.所得稅。抵債資產持有環節的收益應按規定計入所得稅應稅收入。抵債資產提取的折舊費用和無形資產攤銷費用可以在稅前扣除。

《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規定:債權人(企業)取得的非現金資產,應當按照該有關資產的公允價值(包括與轉讓資產有關的稅費)確定其計稅成本,據以計算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或者結轉商品銷售成本等。因此金融企業在計算所得稅扣除專案時,不要遺漏抵債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用等。

**為固定資產或投資性房地產計提折舊)

3.印花稅。將抵債資產出租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中列舉的租賃合同繳納印花稅。

4.房產稅。金融企業通過抵債方式獲得了抵債房地產的所有權,應按規定繳納房產稅。《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稅率為12%。

未出租的則按金融企業會計賬簿抵債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後的餘值計算繳納,稅率為1.2%。

5.土地使用稅。根據稅法規定,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所以金融企業擁有的土地使用權應繳納土地使用稅。

6.車船使用稅。金融企業擁有並且使用抵債的車船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繳納車船使用稅。

三、抵債資產處置環節稅收處理

1.增值稅。處置抵債資產稅收處理上屬於銷售行為,當處置的抵債資產屬於增值稅應稅貨物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增值稅。

2.營業稅。在處置抵債資產時,營業稅稅收處理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按轉讓取得收入計算繳納營業稅。轉讓抵債的專利權、商標權等權利資產的所有權、使用權屬營業稅轉讓無形資產稅目時(不含土地使用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以轉讓取得收入為計稅**計算繳納營業稅。

(2)按處置取得收入減除作價餘額計算繳納營業稅。金融企業處置抵債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時,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的規定納稅,即: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這是在抵債資產處置中特別需要注意的稅收政策。

(3)免繳營業稅。金融企業轉讓抵債取得的股權時,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3.土地增值稅。金融企業處置抵債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由於土地增值稅計算複雜,在實務工作中會按處置收入的一定比例徵收。

4.印花稅。金融企業轉讓抵債財產所有權,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簽訂的書據,應按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

5.所得稅。金融企業處置抵債資產取得的收入應計入所得稅計稅收入,同時按照抵債資產取得環節確定的計稅成本結轉。若抵債資產按計稅成本計提的折舊或攤銷額已在稅前扣除過,在處置時按抵債時計稅成本減去已在稅前扣除的折舊或攤銷後的餘額所得稅前扣除。

若抵債資產處置時為損失,則按財稅(2009)57號和2023年總局25號公告的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3樓:光輝28瀚騎

佔地。(抱歉,佔了二天的地,不好意思。)

這個問題表面看是稅務上的問題,但又不能簡單的拿稅法來套。稅務部門之所以那認定你該交這交那稅,我想他們也有他們的道理,從稅法的角度來說,他們沒錯。但關鍵是抵債資產有它的特殊性,我認為不能簡單地套稅法,因為套的有時牽強附會。

有時我也「想不通」,下面我談談對此問題的看法:

一、首先,還得先從抵債資產的概念、取得說起。

抵債資產的形成是借款人不能按照規定期限償還在銀行貸款,銀行通過合法手續以借款人或保證人的抵押物或其他資產抵償貸款本息形成的待處理資產。依照有關規定,抵債資產變現後才能視為貸款的收回,貸款借據也不能結清。銀行對抵債資產不能私自留用,如確有需要,也要嚴格履行固資購建審批手續。

從以上規定不難看出:1、抵債資產是銀行沒有辦法的辦法才取得的(哪家銀行都樂意將貨幣資金直接收回),是不良貸款的一個轉換形式。(抵債資產的自身的風險權重也很高)2、抵債資產名義上說「資產」,確切地說是「待處理資產」,更確切的說是「有名無實」的資產,和傳統意義上資產定義不同。

因為不能私自留用,沒有變現還不能視做貸款的收回。3、既然以物抵債,實物的種類繁多,肯定不是純貨幣資產,必然要交易變現。

二、其次,我稅務部門無非對那些抵債資產中的房產、土地、汽車、財產等提出納稅的要求。正如你所說的那些稅。例如:

房產在銀行保管時要交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時按照交易金額交營業稅、附加稅等。這時稅務機關,就是依照稅法的有關規定做出的結論,相信稅法有關條款你也看了。確實,不好找出反駁的理由。

心裡想不通的理由:其實也是實際情況(我贊同)。例如:

原先有100萬的貸款,只按貸款利息交營業稅就行了,現在變成了100萬房產,多交了幾倍的稅款,確實稅重了。並且,本來銀行的抵債資產就是風險高的資產,有時抵債資產變現後連貸款的本金都不夠,這無疑加大了銀行處理抵債資產的難度。我認為,這些稅的徵收,是稅務機關是對納稅主體不明造成,這些資產還說不好歸誰(婆婆還沒找著哪),就得交這稅交那稅。

如同,郵電企業收到了抵帳香菸,就得交消費稅。金融企業是特殊的企業,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快變成了百貨公司。不過,我認為如果銀行變現的抵債資產變現超出了貸款本金,用於歸還的貸款利息是要交營業稅及附加,因為它最終變現增值了,收回了貸款的本息。

還有如果自用,所有權真正實現了轉移,也得該交什麼稅交什麼稅。

三、抵債資產是銀行新興的事物,稅法制定之前,它還沒有出現。稅務機關作為國家的權利機關,當然要強制稅款顆粒歸倉,但執行起來未必能有效地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也未必公平。和別的銀行朋友交流時也有同感,唯一希望,稅法該改了,但改之前還得依法執行。

和稅務機關朋友**,他們不置可否。這說明,對該資產各項稅的徵收操作起來確實有矛盾之處。

以上是個人淺見,僅供參考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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