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質押是否需要經過其他股東同意

2022-02-27 04:08:59 字數 4759 閱讀 4934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股權質押需要其他股東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7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相互轉讓股權而不受限制(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應當購買,不購買的視為同意。

2樓:du知道君

(1)股東向作為債權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東以股權設質,不受限制;

(2)股東向同一公司股東以外的債權人以股權設質,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而且該同意必須以書面形式即股東會議決議的形式作成;

(3)如果過半數的股東不同意,又不購買該出質的股權,則視為同意出質。該種情形,也必須作成股東會決議,並且應隕東會議中明確限定其他股東行使購買權的期限,期限屆滿,明示不購買或保持緘默的,則視為同意出質。

3樓:學霸說財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相互轉讓股權而不受限制(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應當購買,不購買的視為同意。

在現實生活中,相信大家也都有聽過一些人因為需要資金做應急而做過汽車和房屋質押等手續。其實,**當中也擁有「質押」這一東西,那麼在今天先讓大家對「股權質押」的具體內容做一番分析吧。拓寬一下知識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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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權質押是好事還是壞事?對**有影響嗎?

股權質押它就是一種作用於融資的工具,可以用來彌補現金流,要是營業出現了什麼狀況也可以用它來改善。

不過,多多少少還是會有著平倉或爆倉以及為保持股權而喪失控制權的風險。

對**的影響是不是有利的,還是要從實際情況出發進行分析。

1、利好**的情況

假如說公司進行股權質押來獲得流動資金,這樣都是為了經營主業亦或是開展新專案,這都是利好的事情,畢竟能夠開疆擴土。另外,質押的是流通的**的話,這意味著在市場上該股的**數量減少,需求量基本不變,拉昇該股需要的資金量變少,處在市場風口的話,可以更容易開啟**。

2、利空**的情況

上市公司只是想要償還短期債務以及無關公司發展大計的支出的話,公司財務的窘況也就被暴露了,投資者會減少對該公司的預期和好感度。除此之外,若是股權進行高質押,這要是導致****甚至跌破預警線,**公司**質押**的話,容易造成負面訊息,換言之,市場對該**的太多情緒是由於**公司**質押,最終可能會產生股價的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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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是否應經其他股東同意

4樓:靜的窒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78條第三款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72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相互轉讓股權而不受限制(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應當購買,不購買的視為同意。根據該兩條法律的規定,理論界和實務界很多觀點認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須適用相同規則 ,即:

(1)股東向作為債權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東以股權設質,不受限制;(2)股東向同一公司股東以外的債權人以股權設質,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而且該同意必須以書面形式即股東會議決議的形式作成; (3)在第(2)情形中,如果過半數的股東不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出質的股權,不購買的,則視為同意出質 。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是否可以不經其他股東同意,進行出質?

5樓:特特拉姆咯哦

以****的股權出質的,不需要其他股東的同意。

因為以股權出質的,自登記時質權設立,而根據法律規定,在辦理股權出質登記時,並不需要其他股東同意的材料。但是在要實現該質權時,也即要轉讓該股權時,則需要按照法律規定取得過半數股東的同意。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第七條 申請股權出質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記載有出質人姓名(名稱)及其出資額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影印件或者出質人持有的股份公司**影印件(均需加蓋公司印章);

(三)質權合同;

(四)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覆印件(出質人、質權人屬於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名,屬於法人的加蓋法人印章,下同);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人的證明。

擴充套件資料

股權轉讓一般要經過如下程式:

一、公司受讓股權召開公司股東會,研究收購股權的可行性,分析收購股權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戰略發展,並對收購方的經濟實力經營能力進行分析,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程式進行操作。

二、聘請律師進行律師盡職調查。

三、出讓和受讓雙方進行實質性的協商和談判。

四、評估、驗資(私營****也可以協商確定股權轉讓**)。

五、股權轉讓的公司召開股東會,並形成股東會決議,免去轉讓方股東的相關職務,表決比例和表決方式按照原來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參加會議的股東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蓋章。

六、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的,由轉讓股權的股東向公司董事會提出申請,由董事會提交股東會討論表決;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不需經過股東會表決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即可。股東對股權轉讓給第三方放棄優先購買權,出具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承諾或證明。

七、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對轉讓股權的數額、**、程式、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做出具體規定,使其作為有效的法律文書來約束和規範雙方的行為。

八、需要召開新股東會議,經過新股東會表決同意,任命新股東的相關職務,表決比例和表決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參加會議的股東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蓋章。討論新的公司《章程》,通過後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

九、收回原股東的出資證明,發給新股東出資證明,對公司股東名冊進行變更登記,登出原股東名冊,將新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地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資證明書作為公司對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和享有股權的證明,只是股東對抗公司的證明,並不足以產生對外公示的效力。

十、將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東及其出資變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工商變更登記。《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6樓:匿名使用者

答:可以,但是你需要看一下公司章程。理由如下:

1. 直接的法律依據:股權出質的唯一法律依據是《物權法》,《物權法》沒有規定股權出質在質權設立時必須取得其他股東的同意。

2. 手續的法律依據:根據《物權法》,股權出質需要到工商局辦理質押登記,質權自登記時生效,根據國家工商總局頒佈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規定的辦理股權出資登記時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中,不需要提供其他股東的同意函,即可辦理。

3. 實現質權時的操作:設立質權不需要其他股東同意,但是實現質權時,便會發生股權轉讓,該等股權轉讓應當適用《公司法》對於股權轉讓的限制,但是完全不用擔心,不知道你是質權人還是質押人,舉個例子,如果你是質權人,對方的股權如果質押給你了,是必須拍賣的,此時,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但是不用擔心,最高法院對強制拍賣一方股權時與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如何相容的問題早有規定,法官們這種問題處理了二十幾年了,沒有問題的。

4. 法律上可以,不代表一定可以: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的一切事務,公司章程擁有最高的規定許可權,你需要檢視公司章程,看看公司章程對股權出質有無特殊規定或限制,如有,需要遵守。

另外,公司歷史上是否存在限制股權出質的股東會決議,如有,也要遵守。但是,這個可能沒有辦法考證,但是如果你是質權人,可以考慮要求對方在質押協議中保證「出質人簽訂、交付和履行本協議不會違反出質人的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或其他公司內部授權檔案的規定,也不會違反公司作為一方的或者公司或公司財產受其約束的任何協議或其他型別檔案的約定。」

7樓:盜亦有道

樓上的嚴肅點!以為玩呢!

依據《擔保法》:第78條 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依據《公司法》:第71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第72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公司股東之間轉讓股權是可以不通知其他股東的。把股權轉讓給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人依法就必須要書面通知各股東,最好開**東會或是形成**東會會議紀要,總之要給有證據證明通知到了就行。

出質工商登記時需要提供出質人公司股東名冊,名冊裡要有質權人的名字(臨時新股東)。加蓋公章。《質權合同》裡還要寫明一條通知各股東的規定條款。

質權變現時要通知股東,如果是司法拍賣股東有優先權。

還有一點差點忘了比較重要:如果你準備購買別人公司股權,或是別人用公司股權質押也好,抵押也好,便宜你也好,送你也好,你一定在簽訂合同之前要他提供一份他們公司的章程並蓋章!因為有些公司股東早就約定好不準以任何方式轉給股東以外的人或是公司成立3年內不能轉讓。

(小心駛得萬年船,現在壞人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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