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養老劉娟
開辦養老院需要的手續和流程
一、 申報養老機構的主體範圍是什麼?
根據民政部《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依法成立的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以下稱申辦人)凡具備相應的條件,可以提出辦院申請。
二、合法申辦人向什麼機構提出申辦申請?
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民政部門提出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籌辦申請。
三、申辦養老院,須提交哪些資料?
申辦人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檔案;
(三)擬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的證明檔案;
(四)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檔案。
申辦人應當持以上材料,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民政部門進行審批。
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組織和個人,華僑以及國外的申辦人採取合資、合作的形式舉辦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民政部門提出籌辦申請。並報省級人民**外經貿部門稽核。
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根據當地社會福利機構設定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定的基本標準進行審查,作出同意籌辦或者不予同意籌辦的決定,並交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四、開辦養老院應具備什麼條件?
接到民政部門可以申辦的答覆,申辦人就向該民政部門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定批准證書》的機構。能領取證書的機構,應當符合社會福利機構設定的下列基本標準:
(一)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必備的生活設施及室外活動場地;
(二)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準,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範》和《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設計規範》;
(三)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經費;
(四)有完善的章程,機構的名稱應符合登記機關的規定和要求;
(五)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醫務人員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護理人員、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準。
五、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定批准證書》時,應當提交哪些檔案?
(一)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定批准證書》的書面報告;
(二)民政部門發給的社會福利機構籌辦批准書;
(三)服務場所的所有權證明或租用合同書;
(四)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書;
(五)驗資證明及資產評估報告;
(六)機構的章程和規章制度;
(七)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名單及有效證件的影印以及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證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民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所報檔案進行審查,並根據社會福利機構設定的基本標準進行實地驗收。合格的,發給《社會福利機構設定批准證書》;不合格的,將審查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申辦人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定批准證書》後,應當到民辦非企業管理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自:中國敬老院網 僅供參考!
2樓:小張老師答疑
回答有獎勵辦養老院需要什麼手續寫回答
381一、申辦人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1、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2、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檔案。
3、擬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的證明檔案。4、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檔案。申辦人應當持以上材料,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下人民**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民政部門進行審批。
二、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定批准證書》時,應當提交下列檔案:1、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定批准證書》的書面報告。2、民政部門發給的社會福利機構籌辦批准書。
3、服務場所的所有權證明或租用合同書。4、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書。5、驗資證明及資產評估報告。
提問請問一下,可以找代辦公司辦理嗎
回答不可以哦,要本人去辦理
提問那像這樣的養老機構,**有扶持嗎
回答公辦的有些有,有些沒有,這個需要到具體的養老機構諮詢一下哦提問申辦人資格證明?
需要具備什麼樣的資格,才可以申辦呢?
回答就是身份證件這些帶去即可
每一個養老機構條件不一樣,你這邊要去諮詢一下看具體需要哪些東西提問去當地**部門
去當地**部門
回答當地的養老機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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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牟書易
目前養老走社會化了,越來越多的人員辦設養老機構。要辦理的手續按照福利機構管理辦法裡面規定有以下幾項要辦理的:一個是個人申請;二是提交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材料;三是辦設福利機構的資金**證明,一定要通過銀行確認有這麼一批資金;四是辦設福利機構場所的證明材料,辦設福利機構是租地還是個人所有財產,要有房屋證明。
詳情參考以下
第二章 審批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社會福利事業發展需要,制定社會福利機構設定規劃。
社會福利機構的設定應當符合社會福利機構的設定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定的基本標準。
第七條 依法成立的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以下稱申辦人)凡具備相應的條件,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民政部門提出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籌辦申請。
第八條 申辦人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檔案;
(三)擬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的證明檔案;
(四)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檔案。
申辦人應當持以上材料,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民政部門進行審批。
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組織和個人,華僑以及國外的申辦人採取合資、合作的形式舉辦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民政部門提出籌辦申請。並報省級人民**外經貿部門稽核。
第九條 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根據當地社會福利機構設定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定的基本標準進行審查,作出同意籌辦或者不予同意籌辦的決定,並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第十條 經同意籌辦的社會福利機構具備開業條件時,應當向民政部門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定批准證書》。
第十一條 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定批准證書》的機構,應當符合社會福利機構設定的下列基本標準:
(一)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必備的生活設施及室外活動場地;
(二)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準,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範》和《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範》;
(三)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經費;
(四)有完善的章程,機構的名稱應符合登記機關的規定和要求;
(五)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醫務人員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護理人員、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準。
第十二條 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定批准證書》時,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定批准證書》的書面報告;
(二)民政部門發給的社會福利機構籌辦批准書;
(三)服務場所的所有權證明或租用合同書;
(四)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書;
(五)驗資證明及資產評估報告;
(六)機構的章程和規章制度;
(七)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名單及有效證件的影印件以及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證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民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所報檔案進行審查,並根據社會福利機構設定的基本標準進行實地驗收。合格的,發給《社會福利機構設定批准證書》;不合格的,將審查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第十四條 申辦人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定批准證書》後,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五條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與服務物件或者其家屬(監護人)簽訂服務協議書,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社會組織和個人舉辦以孤兒、棄嬰為服務物件的社會福利機構,必須與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民政部門共同舉辦;社會福利機構收養孤兒或者棄嬰時,應當經民政業務主管部門逐一稽核批准,並簽訂代養協議書。
第十六條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服務標準。
各項規章制度和服務標準應當張榜公佈,並報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提交本年度的工作報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計劃。
第十八條 社會福利機構中不具備上崗資格的護理人員、特教人員應當接受崗前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十九條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加強財務管理,其收益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分配使用,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條 社會福利機構的資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社會福利機構將其所屬的固定資產租賃或者轉讓時,須經民政部門和登記機關同意後,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公益事業捐贈法的規定開展捐贈活動。不得接受任何帶有政治性等附加條件的捐贈。
第二十二條 社會福利機構在對外交往中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嚴格履行報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 社會福利機構變更章程、名稱、服務專案和住所時,應當報民政部門審批。更換主要負責人,應當報民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社會福利機構分立、合併或者解散,應當提前3個月向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報送有關部門確認的清算報告及相關材料,並由民政部門報請當地**對其資產進行評估和處置後,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民政部門應當定期對社會福利機構的工作進行年度檢查。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民政部門對社會福利機構的審批和年檢工作實行政務公開,有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社會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根據情況給予警告、罰款,直至建議登記管理機關取締或者撤銷登記,並按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國家關於老年人、殘疾人和孤兒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侵害服務物件合法權益的;
(二)未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定批准證書》擅自執業的;
(三)年檢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後仍不合格的;
(四)進行非法集資的;
(五)未辦理變更手續,其活動超出許可範圍的;
(六)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執業的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在本辦法實施後的6個月內,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提出申請,補領《社會福利機構設定批准證書》。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釋出部門:民政部 釋出日期:2023年12月30日 實施日期:2023年12月30日 (**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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