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我也認為是構成詐騙罪。理由如下:
第一、詐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第二、分公司負責人虛構總公司借款的情況,隱瞞其沒有**許可權的事實,騙取其他單位向其貸款。也就是說,分公司負責人不是騙總公司,而是騙其他單位;讓其他單位陷入錯誤的認識,而自願地將錢交付給他。
第三、詐騙的客體就是其他單位的錢財。
第四、總公司向其他單位(受騙單位)支付欠款的事實,是一種代為償還的行為。也就是說總公司代犯罪嫌疑人(分公司責任人)支付了欠款。同時,這種代付行為,在總公司與犯罪嫌疑人之間,產生了不當得利之債。
第五、總公司是否承認掛靠關係,與本案無關。總公司承認掛靠關係,只是表明對其原來以分公司名義做事的一種承認。而本案,關鍵是:是否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2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詐騙罪,分公司虛構事實,私自刻章,在外招搖撞騙,已經構成犯罪。先去公安機關報案,請求公安機關調查。總公司收回的應當是分公司的印章,證明總公司停止了它相關的訂約許可權。
分公司不是法人,只是總公司的一個部門。總公司是有權決定它的相關事務。檢察機關認為沒有投資就是主體不合格可能是認為它還不構成濫用職權罪。
但是不一定不構成詐騙罪。
分公司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不是單位犯罪,只處罰個人。如果是單位犯罪,追究負責人刑事責任,單位處以罰金。
縱橫法律網-安徽徽天律師事務所-許孝華律師
4樓:
不需要,分公司是總公司的組成部分,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因此也就沒有承擔責任的能力,不需要負刑事責任。當然,如果分公司中的某些人也積極參加了犯罪,那麼該人要承擔刑事責任。
希望對你有用!
5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責任是由犯罪嫌疑人來負擔。
分公司和總公司要負的是管理責任和附帶賠償責任。
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刑法》規定:法人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時,一般是追究代表人的刑事責任。單位承擔責任時,一般是罰金刑。
如果判決分公司負責人刑事責任時,對單位判處罰金的,應當由公司承擔。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分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沒有獨立的財產和經費,不能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王春林律師
縱橫法律網-北京市王玉梅(呼和浩特)律師事務所-王春林律師
7樓:匿名使用者
有可能承擔一定的責任,要看公司的規定
8樓:小秦隨天涯
從你的判決並不能判斷出該行為系公司行為還是個人行為,如果是公司行為的話,分公司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明確:「單位的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部門實施犯罪行為的處理。
以單位的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部門的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亦歸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部門所有的,應認定為單位犯罪。不能因為單位的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部門沒有可供執行罰金的財產,就不將其認定為單位犯罪,而按照個人犯罪處理。」
分公司人員打人致重傷總公司法人要負刑事責任嗎?
9樓:戚廣利
分公司人員打人致重傷,這個行為屬於個人犯罪,總公司法人不會負刑事責任。
以前的公司要用我的銀行卡,說要給我分紅,結果銀行卡用於違法活動,法律上會追究我的刑事責任嗎?
10樓:李均律師
1、你不會也不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2、相反,你可以要求以前的公司賠償損失、賠禮道歉;
11樓:奔波不忙
不會 一定會找你詢問的
分公司經營範圍可以與總公司不同嗎
依照 公司法 規定,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總公司的經營範圍。設立分公司,需提交總公司的 營業執照 付本的影印件 章程和設立分公司的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還有分公司辦公場所使用證明 房屋租賃協議 房屋產權證明和戶主的身份證明 還有到工商部門領取相關的設立 包括名稱核准申請書和分公司設立申請書 拓展資料...
總公司法人可以擔任分公司負責人嗎
總公司的法人代表可以成為分公司的負責人。公司負責人是代表公司活動的人,有當然負責人與職務範圍內負責人兩種。前者如無限公司 兩合公司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的股東,股份 的董事。後者指公司的經理或清算人,股份 的發起人 監督人 檢查人等在執行其職務時也可代表公司,亦即成為公司負責人。可以都由同一個人擔任,但...
被公司無故放假,停職,停薪,這樣可以追究法律責任嘛
協商處理,無故被公司停薪留職,那您可以通過合法途徑去維護自己的權益。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部辦公廳 關於處理勞動爭議案件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