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與原告律師是親屬關係,審判長是不是應該回避,有法律依據沒有

2022-03-13 18:54:19 字數 5802 閱讀 3834

1樓:

據你簡述,有法可依的,應該回避。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執行迴避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1)12號第一條 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申請其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係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訴訟**人、辯護人的; (四)與本案的訴訟**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關係的; (五)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

本規定所稱近親屬,包括與審判人員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近姻親關係的親屬。

2樓:柒兮

應當迴避。《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 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前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作為原告如果發現主審法官和被告是親戚關係,請問有沒權力要求還法官呢?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只要你有證據證明他們的關係,你可申請法官迴避,也就是不要這個法官審理,換別的法官審理,這是法律規定的權利。

4樓:哈哈親愛的

如果發現主審法官與被告是親屬關係,並且有足夠證據證明有親屬關係的,可以申請法院採取迴避原則。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5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有權力啦!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比種情況你就向法院申請法官迴避就行了

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要求法官迴避,但這東西也就做做樣子的

7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訴訟法第四章 迴避第四十五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前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第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

人民法院對複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通知複議申請人。

請問法庭審理階段,如果審判法官和到庭公訴人也就是檢察官是近親屬關係,他們需要回避嗎?

8樓:天津寶坻金雅東律師

《國家公務員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證國家公務員依法執行公務,促進國家行政機關的廉政建設,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的,必須按規定實行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

(一)夫妻關係;

(二)直系血親關係,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親關係,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第三條 國家公務員凡有第二條所列親屬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行政首長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監察、審計、人事、財務等工作。

同一行政首長,包括同一級領導班子成員;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包括上一級正副職與下一級正副職之間的領導關係。

各地區、各部門可以根據本條規定並結合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的任職迴避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 【適用情形】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前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根據2023年6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執行迴避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申請其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係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訴訟**人、辯護人的;

(四)與本案的訴訟**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關係的;

(五)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

本規定所稱近親屬,包括與審判人員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近姻親關係的親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第六章 任職迴避

第十九條 檢察官之間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同時擔任下列職務:

(一)同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

(二)同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員、助理檢察員;

(三)同一業務部門的檢察員、助理檢察員;

(四)上下相鄰兩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

第二十條 檢察官從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人或者辯護人。

檢察官從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人或者辯護人。

檢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擔任該檢察官所任職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人或者辯護人。

根據《檢察人員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暫行辦法》

第二條  檢察人員之間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的,必須按規定實行任職迴避:

(一)夫妻關係;

(二)直系血親關係;

(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弟兄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親關係,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女子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第三條  檢察人員之間凡具有本辦法第二條所列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擔任下列職務:

(一)同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

(二)同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員、助理檢察員、書記員、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員;

(三)同一工作部門的檢察員、助理檢察員、書記員、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員;

(四)上下相鄰兩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

第四條  擔任縣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職。但是,民族自治地方縣一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人員除外。

目前沒有法律和法規等法律規定法官與檢察官之間有親屬關係是否需要回避的規定,因此應該不用迴避。

9樓:冰雨夢悠悠老師

目前沒有法律和法規等法律規定法官與檢察官之間有親屬關係是否需要回避的規定,因此應該不用迴避。

《國家公務員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證國家公務員依法執行公務,促進國家行政機關的廉政建設,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的,必須按規定實行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

(一)夫妻關係;

(二)直系血親關係,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親關係,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第三條 國家公務員凡有第二條所列親屬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行政首長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監察、審計、人事、財務等工作。

同一行政首長,包括同一級領導班子成員;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包括上一級正副職與下一級正副職之間的領導關係。

各地區、各部門可以根據本條規定並結合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的任職迴避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 【適用情形】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前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根據2023年6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執行迴避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申請其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係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訴訟**人、辯護人的;

(四)與本案的訴訟**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關係的;

(五)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

本規定所稱近親屬,包括與審判人員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近姻親關係的親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第六章 任職迴避

第十九條 檢察官之間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同時擔任下列職務:

(一)同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

(二)同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員、助理檢察員;

(三)同一業務部門的檢察員、助理檢察員;

(四)上下相鄰兩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

第二十條 檢察官從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人或者辯護人。

檢察官從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人或者辯護人。

檢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擔任該檢察官所任職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人或者辯護人。

根據《檢察人員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暫行辦法》

第二條  檢察人員之間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的,必須按規定實行任職迴避:

(一)夫妻關係;

(二)直系血親關係;

(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弟兄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親關係,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女子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第三條  檢察人員之間凡具有本辦法第二條所列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擔任下列職務:

(一)同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

(二)同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員、助理檢察員、書記員、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員;

(三)同一工作部門的檢察員、助理檢察員、書記員、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員;

(四)上下相鄰兩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

第四條  擔任縣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職。但是,民族自治地方縣一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人員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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