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法邦網專家
1我想問下我前妻的工資;獎金算是夫妻共同財產
在離婚前尚存在的,就是。但要看離婚時如何解決的,如已經解決,不能再分割。
2我想請問下女兒的保險算不算夫妻共同
不是,屬子女個人財產。
可以申請法院進行調取證據.
可幫助你
1現在我女兒的保險前妻不給我,還有可能退保,我可以以女兒的名義要回保險嗎?
2離婚時財產分割也沒做,只是在協議上寫了下夫妻共同財產歸我所有,什麼也沒做
保險不是雙方的共同財產,如果你妻子退保,退回來的錢那屬於共同財產
我可以以女兒的名義要求把保險給我嗎?
1.妻子作為女兒的投保人有權自行決定是否繼續為女兒購買保險,女兒是受益人,妻子購保險是對女兒的贈與,贈與人對是否繼續贈與有選擇權,沒有義務必須贈與,女兒也能強求母親贈與,所以你不能以女兒名義起訴要求妻子繼續投保。妻子停止投保後,你可以自行為女兒購買保險。
2.結婚以後離婚之前的工資收入包括獎金住房公積金、房貼等都是夫妻共同財產,事實上沒有分割,可以要求分割,對妻子的收入,她有固定工作的,可向法院申請調查令調查。法院一般不會親自給當事人調查。
是夫妻共同財產。
現在有沒有離婚了?
2樓:河北劉律師
如果夫妻雙方沒有財產協議,一般來說,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入;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智慧財產權方面的收入;繼承的遺產。
3樓:家理律師事務所
基本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務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比如房/車,另一種是婚姻關係期間所繳納的公積金/社保,個人賬戶的存款,以上者兩種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房產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婚前或婚姻存續期間房產產權歸屬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一、婚姻法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二、婚姻法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婚姻法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四、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五、婚姻法第十一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六、婚姻法第十二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5樓:河北劉律師
如果夫妻雙方沒有財產協議,一般來說,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入;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智慧財產權方面的收入;繼承的遺產。
6樓:家理律師事務所
基本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務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比如房/車,另一種是婚姻關係期間所繳納的公積金/社保,個人賬戶的存款,以上者兩種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7樓:
你們的房產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入如果女方想賣掉或作抵押的話需要你的簽字,沒有你的簽字她做不了抵押
8樓:閆俊彬的空間
不是,房產的產權現在歸屬女方所有,那麼也就是說房產的戶主是女方受到法律的保護,如房產抵押給別人的話,只要女方簽字即可,男方沒有放在的產權,不屬於法人,無權在合同上簽字....
9樓:蛋王蛋王
證明是婚後財產就是,就需要雙方簽字。
10樓:匿名使用者
分以下幾種情況:
1.房子要抵押給銀行得話,夫妻雙方必須到場簽字.
2.房子直接過戶給別人得話,女方一人就可以辦理.
3.牽扯離婚財產分配,只要能證明此房產是婚後購買,則男方也有一半得所有權.
新婚姻法一出,什麼才叫夫妻共同財產。
11樓:華律網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12樓:
由於人性的不可**,應該全面推行「財產個人化管理制度」。我覺得a、b兩人結婚後,原先個人的所有的個人財產、債務不作任何變化,還是歸屬於個人,即a的財產、債務依舊屬於a,b的財產債務還是屬於b。夫妻之間不應設定「共同財產」,不規定「共同債務」。
(僅有一種情況,那就是雙方簽字確定併到相關**機構備案,那就是書面指定的方式)結婚的目的就是為了後代而設定,若雙方生育了小孩c,那麼雙方對小孩就必須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至25歲。如果雙方沒有小孩,那麼結婚對雙方各自的財產、債務沒有任何規定,就和沒結婚一樣。「財產個人化管理制度」反而有利於提高現在年輕人的結婚率,畢竟這樣就少了很多顧慮。
社會的不同發展階段,人們的思想環境都是不一樣的,做任何事情都有代價,只要總的來說,只要利大於弊,處理方式簡化高效且有利於降低社會矛盾,就可以捨去人性中的一些感性,換取人性中的一些理性但確實是合理的東西,就值得實施。(人性中的理性佔大部分、感性佔少部分才更適合社會發展)
13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雙方婚前或婚後未對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者約定無效和無約定的情況下直接適用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以下法律條款有助於對夫妻共同財產界定及財產分割時公正地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九條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一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十二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第十三條 軍人的**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債券、投資**份額等有價**以及未上市股份****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二)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四)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第十八條 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願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十二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第十三條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四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第十六條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哪些?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 獎金 二 生產 經營的收益 三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如果夫妻雙方沒有財產協議,一般來說,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 婚姻法 第十七條規定了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智慧財產權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 第十二條的規定,該智慧財產權收益包括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1 在結婚前篡寫完成一部書籍,婚後書籍出版並獲得報酬,該收益應是...
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夫妻的共同財產怎麼分
需要雙方本著照顧女方和未成年子女權益出發,雙方自行協議分割屬於兩位的共有財產。不能分割屬於一方個人合法擁有的財產,也不能分割屬於他人的財產,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 獎金 生產 經營的收益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