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冰雨夢悠悠老師
你離婚前的遺囑寫的有妻子,實際上現在已經離婚了,也就沒有妻子了,那應該是不做數了吧。
2樓:張恩師
離婚前的遺囑,攜妻子兩字,離婚後當然還算數,因為這是遺囑,只要你沒有更改
3樓:匿名使用者
遺囑是寫遺囑的人去世以後才生效,但你們已經離婚了,你已經不是他妻子了,這一點就和遺囑有衝突了。
4樓:來慧巧
離婚前的遺囑寫妻子兩字離婚後還算數嗎?離婚後是非親屬了,不再是妻子了。遺囑無效。
5樓:彌茂
如果你想改變遺囑的話,完全可以去公證處重新公證一份,因為你們在結婚的時候寫的,到離婚之後應該可以撤銷的。
6樓:無心竹
妻子是對婚姻法律存續期間愛人的稱呼,如果離婚了,稱之為前妻,他和妻子是兩個概念,如果你的遺囑寫的是妻子,那麼就是法律意義上的妻子,不是前妻,如果你的遺囑寫的是前妻的名字,那麼你死後遺囑還是有法律效力的。
7樓:
遺囑受益人先死亡,所立遺囑自動失效。
8樓:來自莊溪洞芳菲嫵媚的香雪蘭
這個概念比較模糊。但是所指的主體仍然是你現任的妻子。去簽訂的。遺囑。仍然是有效的。因為妻子只有一人。所以簽訂的遺囑。是真實有效的。
9樓:匿名使用者
已經離婚了就不是妻子了,遺囑無效。
10樓:
我覺得如果你們先離婚的話,說明這份遺囑已經沒有效了,畢竟離婚後財產是由你們兩先平均分配,這個時候那份遺囑就需要重新確認才行,所以我認為是不算數的。
11樓:
如果不更改遺囑那就算數
12樓:大漠獅跑
那應該是不算了,因為已經不存在夫妻關係了。怎麼感覺是有預謀的遺囑。
13樓:自然之聲
知道你活著。在重新寫一份就行唄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立的相互繼承的共同遺囑,離婚後遺囑還有效嗎?在遺囑中明確了是夫妻關係,離婚是
14樓:匿名使用者
遺囑有效,
如果想變更遺囑,可以另立新遺囑,指定專人繼承,或是兩人協議,終止之前兩人所辦理的遺囑,
規定是,可以有多份遺囑出現,以最新時間立下的遺囑有效!!
15樓:鑫鑫家維人
在遺囑中相互繼承的條件如果是建立在夫妻關係上的。那麼離婚後遺囑自動失效。
16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若遺囑裡面註明是必須夫妻關係,那麼離婚後,該遺囑既無效的
17樓:沂山巍巍
共同遺囑成立在前,離婚在後,遺囑失效
18樓:樂途美麗
無效!已經不是夫妻關係,與遺囑不附。
19樓:匿名使用者
對無效的,可重新分配。
關於離婚後遺產繼承的問題
20樓:華律網
您是想問:離婚後,若夫妻一方死亡,其遺產如何繼承吧?根據我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父母、子女、配偶是第一順序繼承人。
而此時夫妻雙方已經離婚,因此,前妻或者前夫對於死者一方不享有繼承權。若已經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生育了子女、或者領養子女、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則生育或領養的子女、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對於其父或其母享有繼承權。值得注意的是,若死者離婚後再婚,則其死亡時的現任配偶享有繼承權,死者的所有親生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以及死者父母,均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原則上應當按人數均等分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
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21樓:匿名使用者
一,如果當事人的婚姻已經終結,那麼對方的遺產,作為前夫或者前妻,是無權繼承的,當然,如果當事人生前立有遺囑,說明由前夫或者前妻繼承的除外。
二,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及順序: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三,繼承法關於遺產的分配原則:
(一)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應當均等。即各繼承人在對被繼承人所盡扶養義務和各自經濟狀況、勞動能力大致相同的情況下,對遺產應作大體均等的分配。
(二)特殊情況下可以不均等分配遺產。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應當予以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但是,屬於繼承人雖然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也願意盡扶養義務,但由於被繼承人有獨立生活**,明確表示不需要該繼承人提供生活**和勞務的情況;屬於被繼承人確實需要接受繼承人扶養,繼承人也願意對其進扶養,但由於繼承人本身是生活有特殊困難且缺乏勞動能力的人,因而無法對被繼承人盡扶養義務的情況,分配遺產時,不能取消或減少他們的應得的遺產份額。
(4)經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
22樓:古曉丹律師
首先,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即一方的婚前財產。該房屋是在男方第一次結婚之前購買的,屬於男方的個人財產。雙方離婚的時候,又約定房屋歸屬男方,所以男方仍保留房屋的所有權。
其次,這套房屋也是男方在第二次婚姻之前取得的,只要房屋所有權證書上還是男方一個人的名字或是雙方之間沒有對該房屋約定共有,則該房屋的所有權仍然歸屬男方一個人。現在男方病故,如果沒有立遺囑的話,則這套房屋作為遺產,按照《繼承法》第十條 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所以,孩子不因父母雙方婚姻關係的結束而喪失繼承權。
前妻已經和男方結束了婚姻關係,所以和男方不再是配偶關係,不是法定繼承人。
綜上,男方的該套房屋作為男方個人的合法財產,在未立遺囑的情況下,按照法定繼承的順序,由其現任配偶和孩子平分房產,各取得50%的產權。
23樓:章魚
第二任妻子和孩子作為繼承人來繼承遺產。可以平分,也可以不均等分割。
因為該男子是在婚前購買的房屋,所以屬於個人財產,與第一任妻子離婚後,房子仍屬於該男子個人財產,在婚後死亡,因為房子屬於個人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只作為該男子個人遺產進行繼承。
第一任妻子已經沒有繼承權。所以只有第二任妻子和孩子具有繼承權。他們都屬於繼承法第十條所列的第一順序繼承人。
根據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4樓:匿名使用者
妻子和孩子屬於第一順序繼承人,應該是第二任妻子與孩子平分,因為孩子未成年所以由她母親代收
25樓:公證法律成都
1,前妻沒有繼承權。
2,兒子有繼承權。
3,後妻有繼承權。
4,具體比例是:兒子50%,後妻50%
26樓:林
僅有現任妻子和孩子繼承,前妻無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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