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兒子過繼給哥哥不合法的收養關係能變得合法嗎

2022-04-06 06:34:12 字數 5608 閱讀 1823

1樓:mz乷嗼嗨

兩人民政局去籤同意書。或直接去上戶罰點款說自己生的。

2樓:匿名使用者

私自送養子女給他人涉嫌違法,需要你到所在地民政部門申請辦理送養手續。

請對自己和孩子負責。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規定:

第六條送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組織作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二)收養法規定送養時應當徵得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的,並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社會福利機構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棄嬰、兒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或者孤兒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

監護人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孤兒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或者被收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

生父母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與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其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證明。其中,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子女由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收養的,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係的證明。 被收養人是殘疾兒童的,並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該兒童的殘疾證明。

第七條收養登記機關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後,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對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對當事人說明理由。

收養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在登記前公告查詢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公告期間不計算在登記辦理期限內。

第八條收養關係成立後,需要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或者遷移手續的,由收養人持收養登記證到戶口登記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孩子過繼給了別人,法律上還是自己的孩子嗎

3樓:大大的

孩子過繼給了別人,在法律層面講就不存在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與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但孩子過繼給別人,應注意以下問題:

1、需要到民政部門辦理正規的收養手續,收養關係才合法有效;

2、權利和義務可以消除,但血緣關係是不會消除的。

4樓:千里單騎的驛站

孩子過繼給別人,就和過繼的家庭形成收養關係。那麼養子女和親生父母之間,一經收養關係成立就完全斷絕權利和義務的關係,相互之間也沒有了撫養或者贍養的義務。養子女成年後對養父母承擔贍養的義務,相互之間可以繼承遺產,但養子女不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因此,孩子過繼給別人後,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就不是自己的孩子。

5樓:找法網律師

我國婚姻法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從此規定可見,只要子女被過繼出去與他人形成收養關係後,子女與親生父母的權利和義務便消除。因此,在法律上就不是自己的孩子了。

孩子過繼給了別人,法律上還是自己的孩子嗎?

6樓:大大的

孩子過繼給了別人,在法律層面講就不存在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與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但孩子過繼給別人,應注意以下問題:

1、需要到民政部門辦理正規的收養手續,收養關係才合法有效;

2、權利和義務可以消除,但血緣關係是不會消除的。

過繼有法律效力嗎?

7樓:一個著名神經病

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我國2023年頒佈的《收養法》第十五條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民政部門登記。

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以及第十六條規定:「收養關係成立後,公安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

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然而,本案中的方老太是2023年領養的丈夫弟弟的兒子,這種行為,在我國古代稱為「過

繼」,現在廣大農村地區仍然有此類習俗。那時我國《收養法》還沒有頒佈,當時的法律、法規也

未要求收養必須登記,但是依照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

見》規定:「親友、群眾公認,或有關組織證明確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長期共同生活的,雖未辦理合法手

續,也應按收養關係對待。」

因此,雖然方老太與李豪之間並未辦理收養的登記手續,但李豪在出生後不久即將戶口遷至方

老太夫婦處,從其履歷表、派出所戶籍、居委證明記載顯示,以上證據足以認定方老太與李豪間形

關係的成立而消除。由於被繼承人李豪生前無配偶及婚生子女,而養父又先於李豪死亡,故第一順

序繼承人僅為方老太,李豪的遺產應由方老太繼承。

8樓:

有啊,未成年人過繼其實屬於收養行為,要求還是比較嚴格的。先佔個位,稍後補充。

哎又是一個沒有懸賞的題目,出點金幣會死啊?

收養是指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以設立親子關係為目的的法律行為;立嗣,又叫過繼,主要是指沒有兒子的男子,立同族的子侄為傳宗接代之人。

立嗣的性質並不等同於法律意義上的收養。首先,立嗣者可以有子女,而收養人必須沒有子女;其次,只有同族的男子才能被立嗣。而在收養關係中,無論是否同族、無論男女,都可以被收養。

再次,男子被立嗣後,在法律上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不變,而收養關係一旦成立,養子女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也就終止了。

「嗣子」與「新的」父母之間是否享有繼承權,關鍵在於是否形成了事實收養關係。如果形成,那麼「嗣子」相當於養子,其和「父母」的撫育、贍養、繼承等法律關係,與生父母和子女的關係一樣。

2023年的《收養法》頒佈實施之後,構成事實收養的立嗣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是過繼三方一致同意;收養人、被收養人、送養人。

二是過繼子女與過繼父母以父母子女相稱,並解除了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三是過繼子女與過繼父母之間形成了扶養關係。

關於過繼子女和過繼父母的關係,我認為,如果過繼發生在《收養法》之前,且雙方存在扶養關係,則過繼子女與過繼父母的關係適用婚姻法中的父母子女關係,雙方互有繼承權,過繼子女對過繼父母應當盡贍養義務。雖然過繼發生在《收養法》之前,但雙方不存在扶養關係,雙方不得適用婚姻法中的父母子女關係,互不存在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關係;如果過繼發生在《收養法》之後,且未理收養登記的,則不論雙方是否存在扶養關係,均不得適用婚姻法中的父母子女關係,雙方互不存在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關係。從上可知,有效的過繼視為合法的事實收養。

至於收養的條件、程式、效力、解除等,自己搜《收養法》,在此就不總結了

孩子過繼給了別人,法律上還是自己的孩子嗎?

9樓:甘國安逄暢

孩子過繼給別人,就和過繼的家庭形成收養關係。那麼養子女和親生父母之間,一經收養關係成立就完全斷絕權利和義務的關係,相互之間也沒有了撫養或者贍養的義務。養子女成年後對養父母承擔贍養的義務,相互之間可以繼承遺產,但養子女不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因此,孩子過繼給別人後,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就不是自己的孩子。

10樓:匿名使用者

孩子過繼給了別人,在法律層面講就不存在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與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但孩子過繼給別人,應注意以下問題:

1、需要到民政部門辦理正規的收養手續,收養關係才合法有效;

2、權利和義務可以消除,但血緣關係是不會消除的。

過繼和收養子女可以不按法律而是按照地方風俗?

11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我國在2023年4月1日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以頒佈時間為界限如果過繼發生在《收養法》之前,且雙方存在扶養關係,則過繼子女與過繼父母的關係適用婚姻法中的父母子女關係,雙方互有繼承權,過繼子女對過繼父母應當盡贍養義務;雖然過繼發生在《收養法》之前,但雙方不存在扶養關係,雙方不得適用婚姻法中的父母子女關係,互不存在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關係;如果過繼發生在《收養法》之後,且未理收養登記的,則不論雙方是否存在扶養關係,均不得適用婚姻法中的父母子女關係,雙方互不存在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關係。

《收養法》的施行時間作為判定標準之一既尊重習俗也符合現行法律與政策。因過繼與我國倡導的男女平等不相容,因而對過繼並未作出具體的規定,但在實踐中,將形成了收養關係的過繼按照收養關係來處理,承認過繼子女的合法地位。這是對民俗的尊重,是實事求是的做法。

另一方面,現行法律與政策對過繼基本上是持反對態度的。除收養外,不承認其它形式的擬製父母子女關係。上述兩點,在有關政策中得到具體的體現。

比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物件確認條件的政策性解釋》中有關子女的確定,「以2023年4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為界限。在此之前收養子女或過繼子女已形成事實收養關係的,可視為合法收養子女;在此之後收養子女的,必須符合《收養法》的有關規定,方可視為合法收養」。而《福建省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貢獻獎勵制度實施意見》作出了相同的規定。

過繼只是民間收養的一種行為詞,並不被法律所承認,法律上所倡導的是有撫養關係的收養。所以不論是國家法律還是地方規章,對於收養都有明確的規定,而按照地方風俗而產生的收養關係,一旦發生問題後,是得不到國家法律保護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不按法律按照地方風俗去過繼和收養子女的話,就是做了違反國家現行法律的事,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因為收養法第十

五、十六條規定: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第十六條 收養關係成立後,公安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所以由此條規定可以看出收養必須經法律層面的手續予以認定。

另外,關於親戚間收養小孩收養法第七條規定: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收養法:

第四條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1、喪失父母的孤兒;

2、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五條 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1、孤兒的監護人;

2、社會福利機構;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九條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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