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張巨集明律師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本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的財產和生命安全以及國家的建築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為單位犯罪。主體只能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或者是施工單位及工程監理單位。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可以是出於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可以是過於自信的過失。
2樓:匿名使用者
不一定要死人才會立案。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2023年6月25日公通字[2008]36號)
第十三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哪些
3樓:康老師**解答
致人死亡不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必備構成要件。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本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的財產和生命安全以及國家的建築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為單位犯罪。主體只能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或者是施工單位及工程監理單位。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可以是出於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可以是過於自信的過失。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構成要件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領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主體都是非領導嗎,怎麼區別?
4樓:加百列
主體分別如下:
1、重大責任事故罪:
主體: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
2、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主體: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單位中對排除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發生負有職責義務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主體: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為單位犯罪。主體只能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或者是施工單位及工程監理單位。
區分點:
1、概念: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的規定,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後,對事故隱患仍不採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
2、客體條件:
3、處罰情形:
重大責任事故罪: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根據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後果特別嚴重的,即造成多人**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等,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擴充套件資料:
按照事故發生的行業和領域劃分安全事故分類:
1、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
2、火災事故;
3、道路交通事故;
4、農機事故;
5、水上交通事故;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
5樓:匿名使用者
重大責任事故罪與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區分: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築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在2023年刑法中, 並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一般都按重大責任事故罪論處。由於建築安全直接關係到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因而在2023年刑法修訂中增設 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因此,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應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論處。例如 新建房屋,由於工程質量低劣,突然倒塌,造成重大**事故的,就應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但如果在建築施工中,違反規章制度,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我 認為仍應定重大責任事故罪。
例如,某建築工程隊負責人蘇某、陳某、王某在承包建造一個加油站工程中,為了提前竣工,竟置安全規章制度於不顧,在未按要求設 計、製作支架的情況下,指揮工人違章進行澆灌加油站屋面混凝土作業。但支撐加油站屋面模板的支架太小,其承受力不足以撐住模板的重量。該隊質量安全員發現 這一情況後,及時向蘇某等人提出按規定加固支架的意見。
但蘇等3人置若罔聞,繼續違章指揮施工。由於原支架超負重,屋面模板突然倒塌,造成5人死亡,3人 受傷,經濟損失3萬餘元。本案中的重大事故發生在建築施工過程中,違反施工安全的規章制度,以致造成重大**和經濟損失,我認為應定重大責任事故罪。
重大安全事故罪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二者之間的主要區別在於:1發生的領域不同。本罪發生在對公眾活動場所的安全管理過程中而重大責任事故罪發生在生產作業領域。
2,侵犯的具體法益不同。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公眾活動場所的公共安全;重大責任事故罪侵犯的法益是生產、作業安全。3,主體不同。
本罪的主體大型群眾性活動的舉辦者或舉辦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對該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既可以由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構成,也可以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是安全設施、安全生產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是生產、作業單位的普通從業人員和在生產、作業中直接從事領導、指揮的人員。4,客觀方面的行為形式不同。本罪主要表現為負有排除公眾活動場所安全隱患的行為人,沒有履行該義務,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參加者的人身、財產法益存在著危險性,因而其行為形式是不作為;而重大責任事故罪表現為違章生產、作業或者強令他人違章作業,一般是以作為的方式實施的。
什麼是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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