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律師萬贏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 【招搖撞騙罪】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1、只要實施了冒充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就構成招搖撞騙罪,不要求騙到手。
2、刑法在定罪時不問動機,只要行為符合即構成犯罪。
3、刑法只處罰刑法上的「行為」,刑法管不了思想領域,只要沒有犯罪行為(包含為犯罪做準備的預備行為)則不是犯罪。
2樓:劉大來律師
你說的應該是招搖撞騙罪,如果你沒有到處招搖撞騙就沒有問題,就不構成犯罪。
3樓:浦東刑事律師
你所說的情況可能涉嫌招搖撞騙罪,沒有騙取錢財也是涉嫌該罪的.
4樓:我是魔魚兒
不以警察的身份從事活動就不算犯罪。如果以警察的身份進行一些不法活動那應該屬於『詐騙罪』,沒有冒充警察罪這一說法。
5樓:匿名使用者
使用偽造的人民警察標識進行犯罪的。
6樓:沈嘉豪
是招搖撞騙罪吧.
冒充國家工作人員詐騙,並且是為了得到非法的利益(包括物質利益精神利益)構成招搖撞騙罪。若不為謀取非法利益則不構成此罪。
另外,犯罪者得滿16週歲才可立案。
沒有犯罪動機,沒有犯罪事實是怎麼個情況- -?
總之你根據實際情況看吧,我覺得不算- -
有犯罪動機,但未有犯罪事實。請問構成犯罪嗎?
7樓:
不構成犯罪;
犯罪動機是酌定的量刑情節,一般不作為犯罪的構成要件,也就是說是不是構成犯罪,犯罪的動機一般不在考慮範圍之內,犯罪動機一般只作為量刑時法官酌定考慮的情節;而犯罪結果或者說是危害後果,在以結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中是不可或缺的構成要件。
8樓:匿名使用者
構成犯罪已實施犯罪行為為前提。犯罪動機一般是指一犯罪行為實施後,在評價犯罪者的主觀方時考慮的酌定情節。
在沒有實施犯罪行為時,一般不稱犯罪動機而稱其為犯意。
犯意不在刑法懲罰範圍,刑法只懲罰行為。
9樓:匿名使用者
不構成 想法可以有 千萬不能做
10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來說不構成,但要看具體情況
冒充警察算不算犯罪?會被判幾年?
11樓:華律網
冒充警察構成招搖撞騙罪,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的行為。本罪屬於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就應當以犯罪論處,應當立案偵查。該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如下:
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的行為。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非國家工作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均可構成本罪。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出於故意,其犯罪目的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12樓:阿木木
冒充警察是屬於犯罪行為。
一、《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一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冒充軍警人員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
二、《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13樓:rosy涼飲
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的行為。依照《刑法》第279條的規定,對招搖撞騙罪根據其罪行輕重分兩個量刑幅度處罰:
其一,構成招搖撞騙罪而犯罪情節一般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其二,犯招搖撞騙罪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
拓展內容
數次冒充警察招搖撞騙 男子獲刑四年
年僅28歲的張彬,多次冒充房山區良鄉交通隊的民警,以加油、修車、介紹工作等理由,騙取被害人錢財。日前,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招搖撞騙案,被告人張彬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退賠全部贓款。
2023年3、4月間,張彬認識了在房山區五侯村路口趴車拉活兒的史某,他化名楊建革,謊稱自己是房山區良鄉交通隊的民警。張彬告訴史某,如果違章被扣分或扣車本,自己能幫忙解決,兩人逐漸熟絡。後來,張彬先後六次,以自己的車沒錢加油或是要修車為由,向史某「借錢」。
史某先後給張彬1200元錢(後退還400元)。張彬通過史某認識了王某,稱自己能介紹王某到917公交車做售票員,以交報名費、辦卡費等名義,騙取了王某990元錢。
其間,張彬又認識了周某,他同樣自稱是房山區良鄉交通隊的民警楊建革,能幫忙解決車輛違章的問題,並謊稱自己能將周某的妻子劉某介紹到917公交車做售票員。張彬以交報名費、保險金等名義從劉某處騙得1250元,又以修車、處理交通事故、請人吃飯為由,先後騙取周某人民幣共計1200元。4月,張彬又冒充房山區良鄉交通隊民警張永新,以幫助趙某要回被扣的車輛為由,在房山交通隊門口騙取趙某1600元。
在庭審中被告人張彬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罪行供認不諱。
房山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彬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多次進行招搖撞騙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招搖撞騙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張彬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依法從重處罰。
鑑於被告人張彬認罪態度較好,坦白部分犯罪事實,酌予從輕處罰。依據刑法判決被告人張彬犯招搖撞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責令被告人張彬退賠史某人民幣800元,退賠劉某人民幣1250元,退賠周某人民幣1200元,退賠王某人民幣990元,退賠趙某人民幣1600元。
14樓:恏乄亖
冒充警察算作犯法,違反了《刑法》,被認定為招搖撞騙。
根據《刑法》中明確規定:
第二百七十九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所謂「情節嚴重的」,一般是指以下幾種情況:多次進行招搖撞騙的;招搖撞騙所得非法利益巨大的;造成被騙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或惡劣政治影響的等等。
拓展資料:
招搖撞騙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這是本罪同侵犯財產權利的詐騙罪的主要區別之一。儘管行為人的撞騙行為也可能騙取財物,但由於行為人採用的是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手段致使人民群眾以為這些不法行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所為,因而直接破壞了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動。
這也是本罪特殊的、實質的危害所在。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_中國人大網
1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法律規定,招搖撞騙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的行為。所謂招搖撞騙,即到處行騙,因而構成犯罪的行為,一般都具有連續性、多次性的特點。如果行為人只有一次這種行為的,原則上不宜以犯罪論處,根據具體情節予以治安處罰 。
一、《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一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冒充軍警人員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
二、《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16樓:匿名使用者
就單獨你冒充都要被抓更不要說幾年了假設還詐騙的話基本上3年以上了起碼的,冒充警察可沒這麼簡單。
17樓:蓼花秋
單之冒充本事就可以判兩三年了,入果冒充並實施了其它犯罪行為,那還要額外加刑
18樓:更新不同**
亂冒充警察,怎麼辦,把自己當警察,威脅別人,怎麼辦
19樓:
根據《刑法》冒充軍警搶劫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0樓:熱浪人間
冒充警察涉嫌招搖撞騙罪,而且屬於從重處罰條款。
第二百七十九條 【招搖撞騙罪】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21樓:南念雁
是的 這要視情節而定,一般是三年的有期徒刑。
22樓:卡魯蒂爾
算犯罪,刑期要看情節和後果
23樓:風落丶淵
怎麼判這麼少,我感覺最少得是十年以上才行
我一個哥們,犯了盜竊罪,但是最後犯罪案件不成立,沒有犯罪事實,這算不算前科,如果當兵,人家要嗎?
24樓:戚廣利
只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才是有前科;
沒有犯罪事實,犯罪案件不成立,就不可能追究刑事責任,所以就不算有前科。
25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案底,犯罪記錄是要到最後法院審判後,才有案底。公安機關調查不算
26樓:念格菲
不算,沒有犯罪事實,就要撤銷案件,不會記入記錄的,可以當兵
27樓:滑鼠墊
你好,不屬於犯罪,沒有前科。犯罪案件不成立就是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因證據不足或查證不屬於犯罪,最後做出不立案決定。因此,不會有案底,不會入檔。
你說犯了盜竊罪是不對的,你朋友可能沒有犯罪或是隻屬於盜竊行為,不構成犯罪。而且公安局只能稱實施犯罪行為人為嫌疑犯,是否有罪只能由法院來判決。
有作案動機但沒有構成犯罪的是否要受到法律制裁
28樓:杭州法律服務
按刑法規定和刑法理論上來說,有作案動機是不構成犯罪的,如果為實施犯罪準備工具或製造條件的,就構成犯罪預備,要受刑事處罰的。
29樓:傻白兔七七
法律不懲罰思想犯,要有行為才能被處罰
在看守所裡的人,單憑指紋,但他人沒承認犯罪的話。算不算有犯罪事實??
30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認定構成犯罪。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有在證明犯罪的證據確實、充分的情況下才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而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而孤證不能定罪是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之一,如果只有當事人的一個現場指紋,沒有其他證據加以印證證明當事人實施犯罪行為、且排除其他合理懷疑的,不能認定當事人構成犯罪,更不能處予刑罰。
《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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