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如何繼承父親財產,父母怎麼繼承未婚兒子的財產?

2022-04-22 10:10:42 字數 5157 閱讀 2445

1樓:天津市劉律師

1、要區分不同情況,首先看有無遺囑,有合法有效的遺囑按遺囑執行,無遺囑按法定繼承,由所有繼承人協商一致,去辦理繼承遺產分割事宜,無法協商的,直接起訴解決。

2、父親的繼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如已經去世的,就不再繼承遺產。

3、各繼承人原則上繼承份額相同。

相關法律:《繼承法》

第十六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2樓:無腦兒724號

養女也有繼承權的,到時候就是你和你姐兩人繼承你爸的房子,和戶口無關。你媽還在麼,在的話到時候你爸死了,你媽分150,你和你姐兩人分150

3樓:

廣東胡律師:

你父親在生的話,你姐姐是拿不到財產,這個房產主要是涉及到遺產繼承,不會因為他們戶口在的話就多分;

如果你父親不留遺囑的話,那這個房產由你和你這個姐姐平分繼承;

留遺囑只給你的話,你姐姐一家戶口全在也得不到這個房產。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姐姐是養女有法律檔案嗎,沒有法律檔案是無效的

5樓:史漢鎮

告訴你個最簡單的方法,可以通過信託**或人壽保單來鎖定你的所有財產,因為,人壽保單是不受任何限制的,只需指定受益人是誰就永遠是誰的

兒子先於父母去世,後父母相繼去世,兒子的財產如何繼承

6樓:匿名使用者

父母的遺產可以說是他們去世後留給子女最後的一份禮物,這份禮物是父母希望子女們能夠過得更好,然而不少兄弟姐妹卻因為遺產問題鬧得老死不相往來,在金錢的面前連親情都拋棄了。遺產由誰繼承、誰分得多誰分得少,這些都是問題,一個處理不好很容易引起家庭糾紛,因此我們國家對於遺產的繼承問題也立下了法律規定,這樣就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一些問題。

首先就是大家爭奪的最厲害的房產,如今社會房子有多麼值錢不必多說,所以父母一離世,有的子女都顧不上傷心,立馬就打起了房產的注意。對於孩子多的家庭,存款如何分配,房子給誰繼承,大部分父母都會提前安排好,就是為了防止兄弟姐妹爭來爭去,基本上家裡的房子或者其他一些值錢的東西都是留給兒子,嫁出去的女兒分不到什麼東西。

不過像獨生子女家庭就沒有這種苦惱了,不管是男孩還是女孩,父母去世後遺產都是由他一個人繼承,除非父母明確表明有其他安排。 除此之外還有父母留下的一些特殊的財產,子女也是沒有權利繼承的,有人就會奇怪了,父母留下的這些東西,連子女都無法繼承的話,這些財產歸誰所有呢?接下來就一起來了解一下。

一、 土地使用權

法律上對於遺產的定義很明確,要屬於」個人財產「,所以說有的財產從性質上就根本不屬於」個人財產「,既然不屬於個人又何談繼承一說呢?首先就是父母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子女是無法繼承的,這一點主要是針對農村。農民們對於土地是非常看重的,其中承包地和宅基地都是農民非常關心的一個問題,但是這兩種土地都是歸村集體所有,農民只有使用權,不能算作個人財產由兒女繼承。

不過並不是說父母去世後這些土地就和子女完全沒有關係了,像父母承包的土地獲得的收益還是可以繼承的,另外再承包期之內可以繼承人可以繼承土地承包權,不過這裡也有規定,僅僅包括林地和通過招標、拍賣或者公開協商取得的」四荒地「,至於耕地這種是要被集體收回去的。除此之外宅基地雖然不存在繼承一說,可是父母如果再宅基地上建了房子就是另說了,宅基地不屬於繼承人,但房子屬於個人財產,只不過繼承的房屋不能住人之後還是會被集體收回。

二、保險金、死亡賠償金

如果父母生前買了保險,那麼意外去世後保險金歸誰所有呢?答案很簡單,屬於受益人,那麼子女是否可以繼承這筆錢也是分情況的,父母的保險受益人是子女的話,那麼保險金才屬於子女,也就是說受益人填的誰誰就是繼承人。那麼就會出現一種情況,萬一保單的受益人也已經死亡,這份保單就失去了指定受益人,那麼作為法定繼承人的子女就能成為這份保險理賠的申請人。

還有就是因為意外或者因公去世後,公司和地區往往會給逝者家屬一筆補償金,由於這筆錢並不屬於遺產,所有獨生子女像以繼承的方式全部獲得是不可能的,至於這筆錢怎麼分配,這就靠家裡人協商安排了,要注意的是這筆錢首先還是會交給近親屬,像子女、配偶、父母之類,八竿子打不著的親戚就不要打這筆錢的主意了。

三、特定權利

很多人看到特定權利不知道是怎麼回事,其實也非常好理解,假如父母雙方生前擁有什麼專利,或者有某些作品的署名權和著作權,這種權利就屬於特定權利,即使父母離世,依然屬於父母所有,不能被繼承不能歸子女所有。不過後代們可以擁有這些專利帶來的收入,簡單舉個例子,父母生前發明了一種機械,並且申請了了專利,那麼每生產這種機械的廠家就要支付一定的費用,父母去世後,這筆費用就屬於你了。

四、遺囑的重要性

如今很多父母為了保證自己離世後,子女的生活有所保障,同時也為了減少因為遺產引起的矛盾,大多都有了遺產意識,會在去世前立下遺囑,這其實是非常正確的做法。但是要注意遺囑並不是隨隨便便就能立得,最好的有公證,在《民法典》裡也規定了,立遺囑的時候需要兩個見證人,這樣的遺囑才有效,那麼為什麼要有這項規定呢?

俗話說」人為財死鳥為食亡「,即使是有親情,也難免會有人被金錢衝昏了頭腦,為了保證自己能夠得到親人的遺產,用了一些強制手段,違背了當事人的醫院,有證人在場就能有效避免這種情況。有人就會問了沒有證人在場的遺囑難道就不算數了嗎?其實這也不一定,沒有公證的情況下,當事人立遺囑的時候有錄影也是可以的,但要注意錄影必須是完整的、一氣呵成的,中間有剪輯或者中斷是不行的。

最後還有一種特殊情況,有的子女對老人不好,沒有盡到贍養責任,甚至遺棄老人,於是老人不想把遺產留給他,在經過教育之後子女後悔了,表示願意承擔贍養責任,那麼還有機會獲得計程器嗎?按道理來說嚴重虐待老人的話是直接喪失繼承權的,不過新規對此也做出了規定,那就是」繼承寬恕制度「。

也就是子女悔過後父母也原諒了他們,事後還願意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那就還享有繼承權。所以說子女要對老人孝順一些,不可能又貪圖老人的遺產還不想贍養老人,天底下哪有這種好事,何況子女要多過分,才能讓父母失望到一分錢都不給他們留,難道關於現在老人去世後把遺產留給其他人都不留給子女的報道還少嗎?

7樓:網球寶貝

一般情況下,張三去世後,張三名下的一套房產的一半歸其配偶所有,另一半作為遺產由其父母、配偶、子女平均分割。其父母、配偶、女兒各1/8. 張三父母去世後,他們得到的1/4房產由有繼承權人分割。

由於其他人放棄繼承,該房產由其配偶全部繼承。

補充回答:你的理解是正確的。

8樓:柿才諍

您的分析應該是正確的。

張三去世後,由妻子、女兒、父母平分那1/2的房產,即每人1/8;

母去世後,由張

四、張三女兒、張三父親繼承那1/8,即變成張四1/24、張三女兒1/6、張三父親1/6;

張三父親去世後,應由張四和張三的女兒繼承他的1/6,即變成張四1/8、張三的女兒1/4.

9樓:

題意不清楚,張三的子女有幾人還是隻有一個女兒?「上述涉及到的人員」 繼承是在張三父母去世前還是去世後?

10樓:匿名使用者

是不是,配偶得到全款

父母怎麼繼承未婚兒子的財產? 5

11樓:匿名使用者

繼承人應當持存存摺、工資卡、身份證明和存款人死亡證明等材料到當地公證處申辦繼承權證明書。公證處受理後,經審查認為符合出證條件的,即出具繼承權證明書。

你們可以在去之前給公證處再打個**問清楚需要哪些材料,然後去公證處辦理公證。

一般情況下需要帶的材料有:

● 1、公證申請人身份證件

☆現住國內自然人提供:(1)身份證;(2)戶口簿

☆現住境外自然人提供:(1)護照(有效簽證勿漏)或臺胞證或港澳身份證和通行證或其他境外居住證件;(2)原戶口簿或國內登出戶口證明;(3)身份證(若有)

● 2、所有繼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如繼承人為第二順序的還應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身份證件(證件要求如1)

● 3、死者的死亡證明和登出戶口證明(死亡證明應由縣級以上醫院或死者生前戶籍所在區的衛生防疫站/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公安分局出具)

● 4、如繼承人中有人死亡的,也應提供已故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和登出戶口證明(證件要求如3)

● 5、被繼承人的婚姻狀況證明:

☆結婚證;

☆如離婚的,提供(1)民政局登記的《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或(2)法院《民事調解書》或(3)法院《民事判決書》和生效證明書

☆如未婚的,提供未婚證明

☆如未再婚的,須提供未再婚證明及以前婚姻狀況終止的證明

● 6、被繼承人的子女的出生證/獨生子女證

● 7、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由被繼承人人事檔案保管部門填寫)

● 8、所有繼承人與死者間的親屬關係證明 (如單位證明、戶籍證明、結婚證、獨生子女證)

● 9、死者的財產憑證(如:房地產權證,、銀行存款憑證,、股權證明,、**清單、機動車登記證書、保險合同及理賠證明等)

注意事項:

1、 死者生前有遺囑的,應提供遺囑原件,與他人過訂立遺贈扶養協議的,也必須提供。

2、 放棄繼承的,應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證件(證件要求如1)親自來公證處作放棄繼承宣告或在所在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宣告書公證。

1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所以,如果兒子死亡,同時沒有遺囑或者遺贈撫養協議的話,父母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父母是可以按第一順序繼承要求繼承子女的遺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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