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河北劉律師
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享有如下權利:可以通過多種方式進行信訪,如來訪、書信、傳真、**、電子郵件等等。有要求獲得書面答覆意見的權利。
2樓:匿名使用者
信訪人的權利
1、提出信訪事項的權利。
信訪人對下列組織、人員的植物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
(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2)、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業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3)、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4)、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排除的人員;
(5)、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
2、獲知相關資訊的權利。
各級人民**、縣級以上人民**工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佈信訪工作機構的通訊地址、電子信箱、投訴**、信訪接待的時間和地點、查詢信訪事項的處理進展及結果的方式等相關事宜;應當在其信訪接待場所或者**公佈與信訪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式,以及其他為信訪人提供便利的相關事項。
3、查詢信訪事項辦理情況的權利。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的信訪工作機構或者有關工作部門應當及時將信訪人的投訴請求輸入信訪資訊系統,信訪人可以持行政機關出具的投訴請求受理憑證,到當地人民**的信訪工作機構或者有關工作部門的接待場所查詢其所提出的投訴請求的辦理情況。
4、得到書面答覆的權利。
各級人民**信訪工作機構以外的行政機關收到信訪事項後,能夠當場答覆是否受理的,應當當場書面答覆;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經調查核實,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分別作出處理意見,並書面答覆信訪人;收到複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複查意見,並予以書面答覆;收到複核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複核意見,病予以書面答覆。
5、要求複查複核的權利。
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機關複查,收到複查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規定事項提出複查意見;信訪人對複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請求複核,收到複核的行政機關應當在規定時限內提出複核意見。
6、不受打擊報復的權利。
信訪人依法信訪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信訪人。
信訪人的義務
1、按法定程式提出信訪事項的義務。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採用走訪形式的,應當到有關行政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2、遵守走訪形式規定的義務。
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有關機關從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告知信訪人;從受理之日開始,在2個月內辦結並答覆上訪人,情況複雜的,經受理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辦理期限可以延長30日。
3、如實反映情況的義務。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4、維護信訪秩序的義務。
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1)、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
(2)、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的;
(3)、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5)、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藉機斂財的;
(6)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享有哪些權利
3樓:河北劉律師
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享有如下權利:可以通過多種方式進行信訪,如來訪、書信、傳真、**、電子郵件等等。有要求獲得書面答覆意見的權利。
4樓:陳磊
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享有的權利:1.依法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權利;
2.依法信訪不受打擊報復的權利;
3.就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提出信訪事項的權利;
4.查詢信訪事項辦理情況的權利;
5.就信訪事項受理,辦理情況得到書面答覆的權利;
6.要求對辦理信訪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工作人員迴避的權利;
7.檢舉,揭發材料及有關材料不被透露或者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的權利;
8.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或者對改進國家機關工作以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有貢獻的,得到獎勵的權利;
9.事實清楚,法律依據充分的投訴請求得到支援的權利;
10.對信訪事項處理不服,要求複查,複核的權利。
5樓:祥源
從《信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等規定來看,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的權利主要如下:
第十四條 信訪人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
(一)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三)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四)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
(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
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式向有關機關提出。
第十五條 信訪人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範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分別向有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並遵守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
第十六條 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第十七條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信訪人提出投訴請求的,還應當載明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有關機關對採用口頭形式提出的投訴請求,應當記錄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第十八條 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信訪人在信訪時應遵守哪些規定?
6樓:好心情站
⑴信訪人應根據「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到當地信訪部門和依法有權處理的機關提出信訪事項。
⑵在當地信訪部門和有關機關受理、辦理期間,不得到上一級信訪部門有關機關越級上訪。
⑶到上一級信訪部門和有關機關上訪,必須持有下一級信訪部門或有關機關的書面答覆意見或者提交下一級信訪部門或有關機關的不予書面答覆的證明。
⑷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信訪事項,信訪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式向有關機關提出,信訪部門不予受理。
⑸信訪人到信訪部門或有關機關集體上訪,應當推選出不超過5人(不含5人)的代表,到指定的場所接談。
⑹信訪人應當遵守信訪秩序,不得纏訪、鬧訪,否則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應當履行的義務是哪個
7樓:匿名使用者
信訪人的義務:
1、按法定程式提出信訪事項的義務。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採用走訪形式的,應當到有關行政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2、遵守走訪形式規定的義務。
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有關機關從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告知信訪人;從受理之日開始,在2個月內辦結並答覆上訪人,情況複雜的,經受理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辦理期限可以延長30日。
3、如實反映情況的義務。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4、維護信訪秩序的義務。
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1)、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
(2)、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的;
(3)、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5)、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藉機斂財的;
(6)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1]
8樓:李阿嬌律師
按規定、按程式表達自己的請求。
9樓:最愛
一般我們可以這樣來看這個疑惑的。
信訪員的權利和義務
10樓:極速香香
一、權利
1、提出信訪事項的權利。
信訪人對下列組織、人員的植物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
(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2)、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業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3)、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4)、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排除的人員;
(5)、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
2、獲知相關資訊的權利。
各級人民**、縣級以上人民**工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佈信訪工作機構的通訊地址、電子信箱、投訴**、信訪接待的時間和地點、查詢信訪事項的處理進展及結果的方式等相關事宜;應當在其信訪接待場所或者**公佈與信訪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式,以及其他為信訪人提供便利的相關事項。
3、查詢信訪事項辦理情況的權利。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的信訪工作機構或者有關工作部門應當及時將信訪人的投訴請求輸入信訪資訊系統,信訪人可以持行政機關出具的投訴請求受理憑證,到當地人民**的信訪工作機構或者有關工作部門的接待場所查詢其所提出的投訴請求的辦理情況。
4、得到書面答覆的權利。
各級人民**信訪工作機構以外的行政機關收到信訪事項後,能夠當場答覆是否受理的,應當當場書面答覆;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經調查核實,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分別作出處理意見,並書面答覆信訪人;收到複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複查意見,並予以書面答覆;收到複核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複核意見,病予以書面答覆。
5、要求複查複核的權利。
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機關複查,收到複查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規定事項提出複查意見;信訪人對複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請求複核,收到複核的行政機關應當在規定時限內提出複核意見。
6、不受打擊報復的權利。
信訪人依法信訪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信訪人。
二、義務
1、按法定程式提出信訪事項的義務。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採用走訪形式的,應當到有關行政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2、遵守走訪形式規定的義務。
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有關機關從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告知信訪人;從受理之日開始,在2個月內辦結並答覆上訪人,情況複雜的,經受理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辦理期限可以延長30日。
3、如實反映情況的義務。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4、維護信訪秩序的義務。
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1)、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
(2)、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的;
(3)、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5)、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藉機斂財的;
(6)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信訪人捏造事實誣告他人要承擔什麼責任
我國 信訪條例 第48條規定 信訪人捏造歪曲事實 誣告陷害他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信訪人捏造他人犯罪事實和違反治安管理的事實,向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告發,企圖利用行政 司法機關誣告陷害他人,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不僅會使他人名譽受到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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