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宣告死亡是哪些人?有無順序限制

2022-05-01 09:17:06 字數 5106 閱讀 6786

1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順序限制。

《民法總則》第46、47條:關於宣告死亡的規定是沒有順序限制的,也就是取消了《民通意見》第25條的順序限制。由於宣告死亡是保護利害關係人的權益,那麼利害關係人的權益就應該平等保護,沒有順序之說。

《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2樓:匿名使用者

只是貼上法律規定,不知道能不能正確理解,法律上所說的順序的意思就是,如果配偶不申請宣告死亡,那麼,其他人就不能去申請。

3樓:匿名使用者

(1)公民離開其住所不明。所謂:「下落不明」,是指公民離開最後居住地後沒有音信的狀況。

(2)公民下落不明的狀況超過2年期限。下落不明的起算時間,從公民音信消失之次日起算。如果公民在戰爭期間不落不明的,應當從戰爭結束之日的次日起算。

是宣告死亡的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就可以了 ,沒有利害關係

4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係人的順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

申請撤銷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順序限制。

5樓:匿名使用者

申請宣告死亡有順序限制(即:第一順序的人不申請死亡,那麼第二順序的人就無資格申請)

撤銷宣告死亡是沒有順序限制的;宣告失蹤也是沒有順序限制的第一:配偶

第二:父母、子女

第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最後一個: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

6樓:康康11康康

沒有了,今年民法總則取消了宣告死亡申請人的順序限制

宣告死亡的申請人有順序先後的限制嗎

7樓:匿名使用者

原來有限制,今年民法總則頒佈後修改了,現在沒有順序限制了。

民法總則:

第四十六條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滿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第四十七條對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死亡,有的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失蹤,符合本法規定的宣告死亡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原來沒有《民法總則》,是按照《民通意見》來的,對比可以看出來。

民通意見:

24.申請宣告失蹤的利害關係人,包括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

25.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係人的順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

申請撤銷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順序限制。

8樓:金都法苑

1.有順序的。

2.第一順序為配偶。

3.第一順序不申請的,第二順序不得申請。

9樓:老子是動物王

宣告,你是說那英雄聯盟主播嗎。他怎麼了?

有關宣告死亡的申請人順序問題

10樓:皮皮郭之歌

對於利害關係人的範圍及其宣告死亡申請權行使的順序,我國民法通則未予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25條的規定,不僅具體指出利害關係人的範圍,而且還將其列為四個順序: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並規定「申請撤銷宣告死亡不受上列順序限制」。由此,當然的解釋就是申請宣告死亡「要受」上列之順序的限制。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認定其所列之利害關係人順序具有優先性和排他性,即如果第一順序利害關係人(配偶)不提出死亡宣告申請,其他利害關係人無權提出申請;近親屬不提出申請,其他利害關係人無權提出申請。

拓展資料:

遺產繼承順序,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後秩序。《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法》第12條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在遺產繼承中,被繼承人立有遺囑將其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或者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應遵照該遺囑執行。

此外,根據《繼承法》第27條之規定,立有遺囑的遺產繼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繼承順序的明確為遺產的有序分割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時還應注意的是,在遺產的分割中,應堅持男女平等,養老育幼、照顧病殘,以及互諒互讓、團結和睦的原則。即便是立有遺囑的情況下,也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以及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此外,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無清償義務,當然自願清償的除外。

11樓:我就是我

也就是說第一順序的人不申請死亡,那麼第二順序的人就無資格申請。但是宣告撤銷死亡的申請是沒有順序限制的。

關於新修訂的《民法總則》宣告死亡申請順序有無限制?

12樓:星空下一片雲

沒有順序限制。

《民法總則》第46、47條關於宣告死亡的規定是沒有順序限制的,也就是取消了《民通意見》第25條的順序限制。

第四十六條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第四十七條 對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死亡,有的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失蹤,符合本法規定的宣告死亡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條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並未死亡的,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五十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死亡宣告。

第五十一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係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宣告不願意恢復的除外。

13樓:郎中居士

《民法總則》第46、47條關於宣告死亡的規定是沒有順序限制的,也就是取消了《民通意見》第25條的順序限制。稍做一下解釋,由於宣告死亡是保護利害關係人的權益,那麼利害關係人的權益就應該平等保護,沒有順序之說。

宣告死亡的申請人有順序的限制嗎?

14樓:荊棘鳥

原來有限制,今年民法總則頒佈後修改了,現在沒有順序限制了。

民法總則:

第四十六條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滿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第四十七條對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死亡,有的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失蹤,符合本法規定的宣告死亡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原來沒有《民法總則》,是按照《民通意見》來的,對比可以看出來。

民通意見:

24.申請宣告失蹤的利害關係人,包括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

25.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係人的順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

申請撤銷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順序限制。

宣告死亡的申請人有沒有順序的先後限制

15樓:潛龍一現驚天下

對此,有不同看法。部分人認為民法總則沒有規定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係人順序。因此原先民通意見規定的申請宣告死亡順序的規定已被改變。

但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杜萬華在其主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實務指南》中指出,在未出臺新司法解釋之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關於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係人順序的規定仍然有效。(杜萬華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實務指南》第195頁)

宣告死亡的申請人有順序先後的限制嗎

16樓:潛龍一現驚天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25.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係人的順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

申請撤銷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順序限制。

17樓:白雲出

民總改了,沒有順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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