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商鋪使用權能否通過法律手段獲得剩下的5年

2022-05-04 03:01:13 字數 5468 閱讀 7126

1樓:匿名使用者

1、影印件作為證據是無效的!

2、看你上面的介紹應是交了5年的租金,也僅有此原件,後面未來5年的租金還沒有交納,如果在沒有合同或不承認有合同的前提下,又無法舉證後5年你與房東的有租賃關係存在,則前5年到期後繼任房東是有權終止租賃關係的。

3、你這個問題的關鍵是前任房東能否為你出庭作證承認你們當初確實是按10年租期出租的。甚至重新與原房東或該法人補籤租房合同(原房東現在手上還需有原商場使用的公章印鑑,下同)。該條的前提還需符合以下第4條的要求。

4、如果收據上的日期早於原房東的轉讓合同上的時間的話,則上述與原房東補籤的出租合同方有法律效力。

5、另一種合法途徑是:看看原房東有否同期與其他的租戶簽訂房租合同,且合同約定的租期和租金,及租是否一次性收5年,即內容高度一致,如果是,則抓住原房東不給合同且一次性收費5年的瑕疵,以請求法院借鑑推定影印件有效或讓房東舉證倒置以證明你的合同與其他商戶是不同的,從而裁定10年有效。當然這種情況完全取決於法官採信誰了,因為法官可要求房東需提供與你的出租合同以比對,即要房東舉證你與其他同期租戶的出租合同的不同的。

公檢法一般一有機會就會慣用選擇性執法的,不然哪那麼多冤假錯案呢,又都不傻的。

綜合以上分析,建議你首先找原房東為你出庭作證,且聯合與你一樣未拿到合同的同期租戶一起集體訴訟;如有同期租戶拿到了合同並願供你舉證的,這效果就更好。其次是在原房東不為你作證,但同期其他租戶有合同且願為你出庭作證的前提下,你應找找法院的關係了。

2樓:漂網一葉舟

如果您說的是事實

那麼您應該獲得賠償或繼續履約

但需注意:

和您簽約的是誰?您只能向他交涉,

也就是說:

1、和法人(單位)簽約的話,那隻要商場法人(單位)沒變,您應向商場交涉,而不能向以前的負責人交涉,

2、和個人簽約的那就找個人交涉,與商場無關,3、和法人(單位)簽約,但現在的商場法人(單位)已經變化,您不能向商場交涉,只能通過工商局尋找原法人(單位)去交涉

很拗口,不知您看明白了沒

3樓:來到衚衕了

你好你的問題實質是合同一方變更,該方未與你就合同主體的轉移進行協商。沒有落實三方的承繼關係。是一種毀約行為,可追究毀約責任。

如果原毀約合同毀約成立,那麼新的業主沒有義務履行合同剩餘的租期。

這裡的關鍵是原合同是如何約定「毀約賠付」的 。如果含糊其辭,就泡湯了。

不要灰心,向現在的東家協商,可以按照新東家的經營佈局和承租辦法,爭取照顧老入住客戶繼續承租。如果他們完全自主經營,那麼只好另找市口了。

4樓:道士的生活

如果新所有權人不同意,也不協商繼續租給你的條件,則你是不能責怪新所有權人的,他有權利處置他的物品。

你若不服,只能向原所有權人主張你的權利。

因為已經合同約定租給你的商鋪,在未經你的同意的情況下,該商鋪在租賃期限內是不能變更所有權關係的。而現在卻了現了變更,則是原所有權人違反合同約定,是一種毀約行為。你只交五年的錢,不影響你10年的租賃關係。

除非在合同中約定有「五年滿後,租賃方應先付清後五年租賃費,否則租賃關係解除」這樣意思的條款約定。

5樓:髒小帆

可以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合同影印件依然有證明力。現在建議你去請教當地的法律援助機構,讓他們看看你手上的證據是否充分,影印件是否清晰、完整等都會有影響。

6樓:孫濤律師

按照你的說法,即便商鋪的所有權變化,也是不影響租賃合同的履行的。詳細可以諮詢律師,

商鋪的土地使用權年限可不可能是70年?

7樓:楊子電影

商業用地出讓年限為四十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五條出讓方應當按照合同規定,提供出讓的土地使用權。未按合同規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六條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七條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開發、利用、經營土地。 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市、縣人民**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糾正,並根據情節可以給予警告、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

8樓:

弄了也白弄開發商是從拿地開始就算年限,開發商有證據證明這一點,還有你看誰買房真的有70年別自己騙自己了

9樓:匿名使用者

商鋪使用權可以是70年的,你看土地證就可以了,看土地結束年限。有些小區內部是有商鋪的,商鋪樓上就是住宅,這種商鋪也是70年產權的情況居多。開發商那也有相關證明,證明這個商鋪是70年產權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檢視他們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一般是住宅樓下是商鋪的,國土證上會寫,住宅至某年某月,商業至某年某月。

11樓:匿名使用者

準確的說是商鋪的使用權或者經營權可以較長年限,而不是土地使用權,偷換概念

商業開發,土地年限是40年

住宅開發,土地年限是70年

這說明你買的商鋪是住宅下面的底商對吧

12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是40年。一般不會起訴這類。中國不到70的土地太多了

13樓:善良的徐大人

有些商鋪的使用年限確實是70年,我剛剛賣掉的一套商鋪產權就是70年的。一般來說小區內部的商鋪,和改商鋪樓上是住宅的,那麼該商鋪的使用年限大多是70年。具體的還要等到房產證出來之後看房產證上面土地用途那一欄寫的是:

商業、綜合還是住宅 。如果是住宅那麼就是70年。住宅用途土地上所建造的商鋪,一般為70年;綜合用途土地上所建造的商鋪,一般年限為50年,大多數集中在市中心,而且一般樓上是辦公樓居多,純商業用途土地商鋪,一般年限為40年,市場上這樣的商鋪相對數量不多,還有一種特例----出讓、轉讓用地上商鋪產權證上的「使用年限」要欄是空白----無年限限制、交易時也無須補地價。

據說商鋪的產權是40-50年,那麼到期後怎麼處理,國家無償收回嗎?

14樓:稀硝酸

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商鋪到期後商鋪所有人可以向國土部門申請續期,補交土地出讓金後繼續使用。

根據《物權法》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四十九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及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歸屬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15樓:金果

商鋪到期後商鋪所有人可以向國土部門申請續期,補交土地出讓金後繼續使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並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第一百四十九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一百五十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出讓人應當及時辦理登出登記。登記機構應當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第一百五十一條 集體所有的土地作為建設用地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定辦理。

16樓:搜狐焦點

商鋪產權40年後怎麼辦

一、《商鋪物權法》第149條規定:「普通商品房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所謂的「自動續期」,是延續商鋪建築物使用權的許可權,並不是商鋪的土地權,一旦建築物報廢,土地將收歸國家。

二、也就是說,商鋪購買者對房屋的使用權不因為自動續期而自動轉化為商鋪之下土地的權。「因此,商鋪業主需要注意一點,必須好好保護商鋪物業,70年以後只要商鋪建築物還『健康』,那麼商鋪建築物還是你的。」

三、《商鋪物權法》是一部基本法,並且商鋪物權法條文多是宣誓性的規定,具體性操作還需要當地相關部門及時跟進,如稅收、土地等部門之間有一個協調的過程。」有專業人士相對於講「非普通商品住宅用地的年限較短,而目前又是商鋪商業地產、工業地產等非普通商品住宅類產品開發的高峰階段,因此商鋪物權法的模糊說法無疑將繼續讓開發商和購房者摸不準脈。」

四、如果商鋪年限續期是否要交費,目前明確的一點是「的商鋪限制都在交易環節產生,如果商鋪業主產權到期後房屋不上市交易,可以不交納這筆商鋪續費費用」。

商鋪產權到期後怎麼辦

17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目前國家尚未出臺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年限到期後的處理辦法,誰也不知道該如何操作。

可以確定的是,房產是私有的,沒有使用年限。

18樓:小灬鈊

商鋪的土地使用權是40年。滿了39年,也就是到期前一年,商鋪所有人要向國土部門申請續期,補交土地出讓金後繼續使用。如果不再續期,國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包括地上的房屋。

但是你不用擔心 ,中國房子的平均壽命是30年 估計你不用等到50年,那房子已經拆了, 拿賠償就行了。

希望採納,謝謝!

19樓:匿名使用者

到期後可以續期,繳納一定的費用即可,國家不會收回。

《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許可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商鋪產權到期怎麼辦

20樓:華律網

一般來說,房屋產權由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的,但是房屋所有權的期限為永久,而土地使用權根據有關法規為4年50年或70年不等,房屋到期後可通過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土地使用權。《物權法》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土地使用70年到期後,如果再次申請土地使用權,應根據當時的地價水平,補繳土地出讓金。其處理方法大致如下: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應當予以批准。

獲得批准續期的,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第二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

第三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准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餘價值給予相應的補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及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歸屬】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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