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和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和提供勞務,***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
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一)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二)用於交際應酬;(三)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四)用於股息分配;(五)用於對外捐贈;(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三、企業發生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情形時,屬於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確定銷售收入;屬於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確定銷售收入。
2樓:匿名使用者
在嗎 你說的對外捐贈的時候吧 產品成本100元 售價200元 比如說企業通過非盈利組織對貧困地區捐贈 會計上對外捐贈是借:營業外支出 134 貸庫存商品 10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00*0.17) 在企業所得稅上確認200-100的所得。
然後134按利潤總額的12%扣除,如果不是公益性捐贈 全額調增
3樓:朱木軍律師
回答第二十五條: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
財產、勞務用於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和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和提供勞務,***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
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
,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一)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二)用於交際應酬;
三、企業發生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情形時,屬於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確定銷售收入;屬於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確定銷售收入。
(三)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四)用於股息分配;(五)用於對外捐贈;(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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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匿名使用者
不用調整收入,只需要在納稅調整的時候在會計利潤的基礎上調增調減就ok了
5樓:我才是無名小將
沒有確認收入的視同銷售業務,只是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時用到,在最後算企業所得稅時不用調整進來。
樣品視同銷售,與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的問題
6樓:滑方緒芳菲
那就不填成本,對最終的應納稅所得額沒有影響,沒必要去拉回來。
7樓:匿名使用者
不用填寫視同銷售的成本。在填寫屬於重複計算,企業所得稅年度彙算時還得做調整。
8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視同銷售,會計人員在進行賬務處理時,往往有兩種方法:一種是會計上不按視同銷售處理,將發生的支出直接列入相關的成本費用。例如企業將外購商品用於市場推廣,直接計入銷售(營業)費用,不通過“主營業務收入”科目核算。
另一種是會計上按視同銷售處理。當業務發生時,計入主營業務收入,同時商品出庫,計入主營業務成本。
對於第一種賬務處理,會計與稅法上會產生差異。按照《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國稅發[2008]101號)的規定,在填列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要進行應納稅所得額調整。
納稅人對視同銷售如何在報表中填列產生了爭議,有些納稅人認為,企業已經將外購的禮品支出計入了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在稅前作了扣除,在填表時,作視同銷售處理。那麼,所對應的視同銷售成本是否還要填寫?如果填寫視同銷售成本,是否存在重複扣除的情況?
例如,某企業購買了100元禮品,計入業務招待費,按照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標準,最多允許稅前扣除60%,即60元。如果作視同銷售處理,則需要調增100元,再作視同銷售成本處理,調減100元。這樣做,不是相當於100元的視同銷售收入,對應了100元的視同銷售成本和60元的管理費用,實際扣除了160元嗎?
要解答這個問題,需要先看一下會計處理。
不作視同銷售的賬務處理:
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 117
貸:庫存商品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
國稅函〔2008〕828號檔案規定,企業視同銷售行為中屬於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確定銷售收入;屬於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確定銷售收入,故管理費用按購入價計算。
該企業如果作了以上會計處理,則需要進行如下納稅調整:第一,視同銷售行為中,視同銷售收入應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三第2行作納稅調增100元,同時按配比原則,在第21行“視同銷售成本”作納稅調減100元。第二,比較業務招待費發生額的60%和銷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則確定准予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
將企業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數額大於准予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支出的數額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經過以上調整,收入減除費用等於0,管理費用中“業務招待費”發生117元,進入損益,影響企業利潤117元。實際納稅調增46.
8元(117×0.4)。
視同銷售的賬務處理:
借:管理費用 117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
借:主營業務成本 100
貸:庫存商品 100
企業不需納稅調整,管理費用進入損益,影響利潤117元,納稅調增46.8元(117×0.4)。 以上兩種處理結果一致。
通過對比不難看出,對應的視同銷售成本必須填寫扣除,符合稅法配比原則的要求。而管理費用的扣除是企業費用支出,與視同銷售成本扣除是兩種不同的扣除,不能理解為存在重複扣除問題。
需要提醒的是,企業如果將自制的產品作為禮品贈送,企業視同銷售收入要按公允價值來計算。例如企業贈送的禮品市價是120元,自產產品成本為100元。
計算企業所得稅的時候用把視同銷售的款項調整進來嗎?
9樓:哈幾卡拉嘸
視同銷售收入有的業務當時就要做收入處理,就不關所得稅彙算這一項調整金額,如果當時未做收入處理,那所得稅匯時要做這一項調整金額,調整金額後不在調賬,就結速了這個業務。
你好,我看過你的回答 我想請教一般納稅人外購貨物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的問題 20
10樓:匿名使用者
二、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於交際應酬;
(三)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於股息分配;
(五)用於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對於外購的資產用於增值稅非應稅專案,是不準抵扣進項稅的,也就是說,資產的入賬價值包含增值稅,那麼你在賣出時,也應當包含增值稅。
當然,對於上邊(一)中的銷售,賣出時應當不包含增值稅,就是不含稅價。
這樣處理至少提現了收入和成本費用的配比性。
11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要看你購進時的目的和賬目。
一、外購取得專用發票
你外購資產,如果可以抵扣,那麼入賬時資產金額和進項肯定是分開的,視同銷售時,收入也是按資產金額計算;如果是不能抵扣的資產,那麼你入賬時的資產金額是價稅合計,視同銷售時,也應該價稅合計。
二、外購取得普通發票
普通發票不存在進項抵扣問題,直接按票面價稅合計。
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稅務如何確定收入
12樓:匿名使用者
視同銷售不是銷售收入,只是比照銷售計算銷項稅額。
用於不是應稅銷售產品的,進項稅金要轉出。
視同銷售是按銷售收入一樣申報銷項稅額,不需要經過主營業務收入和主營業務成本。否則帳面銷售收入就與實際銷售不一致。視同銷售的銷項稅額就是原來的進項稅額,所以也可以用進項稅額轉出來申報和記帳。
借:營業費用
貸: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貸:庫存商品
或者借:營業費用
貸: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貸:庫存商品
視同銷售在所得稅和增值稅方面的區別分析
13樓:龍泉
1.對視同銷售行為界定的依據不同
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貨物有自產的,委託加工的,購買的,而企業所得稅主要對自產的產品才視同銷售,與貨物的**無關。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對於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的規定,可歸納為:(1)將貨物(有形動產)用於在建工程、無形資產開發、職工福利、個人消費等非生產性用途,要考慮貨物的**,如果貨物是外購的,為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行為,需要將進項稅額轉出;如果貨物是自產或者委託加工收回的,則視同銷售行為。
(2)將貨物用於投資、償債、捐贈、利潤分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包括總公司將貨物移送分公司銷售等,無論貨物的**如何,均為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行為。
2.所得稅和增值稅核算的範圍和方法不同
增值稅視同銷售的貨物是特定的八種視同銷售貨物的具體行為,此外的均不是需要繳納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行為;而新企業所得稅法則規定了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都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而將自產的貨物、勞務用於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性機構,不再列入視同銷售,不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這裡的貨物包括外購、委託加工和自產的貨物,如用外購貨物用於交際應酬或職工福利,增值稅是進項稅額轉出,企業所得稅則視同銷售,並計入“業務招待費”或“職工福利費”,按規定比例扣除。可以看出對外捐贈貨物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方面的處理差異:
(1)增值稅根據視同銷售計算銷項稅額。(2)所得稅在年終進行所得稅彙算清繳時,要進行納稅調整,確認視同銷售收入和視同銷售成本。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如果超過,則超過部分不能稅前扣除,需納稅調整。如某企業將自產的產品貨車投入基本建設中,並沒有**。根據上述規定,該業務不確認收入,由於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發生上述業務時不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
3.所有權是否轉移是關鍵
在增值稅視同銷售的幾種情形中不一定都要求貨物的所有權發生轉移,如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的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銷售代銷貨物,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兩機構實行統一核算)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用於非應稅專案等所有權未發生轉移的情形均需作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而國稅函[2008]828號文第一條明確規定:“企業發生下列情形的處臵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於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臵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
由此可見,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要求資產的所有權必須發生轉移,如果所有權沒有發生轉移,則不能視同銷售,所以,資產所有權是否發生轉移是判斷是否需進行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的重要標誌。
總之,對在稅法上認為是視同銷售的行為,無論是針對哪種稅種,進行會計處理時存在一些需要明確的概念。企業在判斷經濟行為是不是同時存在需進行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的問題時,切不可一概而論,應當分別從兩稅不同的規定進行分析,準確進行稅務和賬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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