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法院判決不滿,可以經過哪些途徑

2022-06-14 22:27:35 字數 5503 閱讀 8926

1樓:菜刀

如果是刑事訴訟可以通過檢察院進行抗訴

抗訴要分兩種情況的。

首先是二審抗訴,各級檢察院對同級法院一審尚未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通過原審法院向上一級法院提交抗訴書,抗訴書抄送上級檢察院,阻止一審判決,裁定生效的行為。(注意!!!:上下級檢察院共同完成的訴訟行為,下級檢察院受上級領導,制約)

第二種就是再審抗訴,檢察院抗訴是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下級的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有誤,提請同級該法院提出抗訴的審判監督程式。

如果是民事訴訟

可以選擇上訴(首先你得是一審判決,我國採用二審終審制,而審判決就無法更改了)

關於上訴給你一些前輩們總結的經驗:

1、判決書上寫明15天是上訴期限,在這15天內可以反覆上訴撤訴,但是以期限屆滿前最後一次意思表示為準。

2、申請再審主要是針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進行的,期限是發生效力後的2年內都可以申請再審。

3、一審判決的生效主要是看在法定的上訴期限內是否有人上訴,如果沒人上訴,那麼則生效。被告上訴又撤訴,只要是在法定的15天內進行的,都不能夠導致判決直接生效。在這個期間內,原告也可以上訴撤訴。

4、要求履行判決是指履行生效判決。所以,一審判決之後必須等該判決生效後才能夠申請法院執行。在申請執行的過程中,如果被告不履行判決,可以申請法院進行強制履行。

申請執行,自然人(也就是通常的個人)是一年的期限,法人是半年內申請,否則法院可以終結執行。

(希望回答對你有幫助)

2樓:正氣長春

如果對法律判決不滿,可以依法向其上級法院上訴或申訴,也可以向同級檢察院提出申請,要求檢察院進行抗訴。

不服民事再審判決,還有哪些救濟途徑

3樓:a一此不懈

不服民事再審判決,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第二百一十條 人民檢察院因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需要,可以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第二百一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但經該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的除外。

4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原則上再審判決不能再得到救濟,但是有三種情況除外,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如能提供更多資訊,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5樓:合同糾紛律師謝平

不服民事再審判決,救濟途徑有兩種:一是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遠遠低於保證精確度的最小流量,將導致無輸出(如渦街流量計)或輸出訊號被當作小訊號予以切除(如差壓式流量計),這對供方來說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對於一套具體的熱能計量裝置,供需雙方往往根據流量測量範圍和能夠達到的範圍度,約定某一流量值為「約定下限流量」,而且約定若實際流量小於該約定值,按照下限收費流量收費。縣級以上人民**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定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

執行前款規定的檢定、測試任務的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顯示儀表中實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經上級人民**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

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準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經有關人民**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計量檢定工作應當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就地就近進行。計量檢定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

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由***計量行政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

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第二百一十條 人民檢察院因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需要,可以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被法院判決查封的房子,有什麼途徑可以解封?

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與前夫的離婚條約只是口頭承諾那是無效的,需要進行公證才有法律效力,如果有公證可以法院起訴,這有可能是前夫玩的把戲而已!

7樓:逐鹿

可能暫無好辦法解封,你最好是去法院起訴要求按照辦理離婚登記時的離婚協議支付123萬,起訴的同時也可以做財產保全,可以把房子或者其他財產查封、凍結,這樣你的權益可能才會多點保障。

8樓:匿名使用者

把你之前所有違規的一些事情,全部解決掉才可以。

已經走完了法律程式,但我覺得判決不公,請問我還有什麼途徑可以繼續上訴?

9樓:凋零的楓葉

如果你覺得程式上有問題的話,可以申請再審。在一審二審程式都走完的時候。

10樓:平安兔郭子龍

我國法院是二審終審制,如果一審覺的不公,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11樓:

你認為法律判決不公,可以書面提出上訴。

12樓:皆有可能

根據民司訴訟法的規定,如果當事人對一審民事判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上訴,由二審法院重新進行審理並作出裁判。

作為當事人而言,對於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救濟途徑,除了上訴外,還可以通過法院的審判監督程式來處理,即向法院申請再審,或向檢察院申請抗訴或檢察建議,以此來啟動法院的審判監督程式,爭取改正原錯誤的判決。

13樓:

不管是什麼情況,繼續上訴。

醫療事故是等法院判決後走信仿還是判決後走信仿?

14樓:阡陌上花開

一、對於醫療事故信訪是否受理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醫療事故產生爭議,通過其他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解決不了的,進行信訪是會受理的。

《信訪條例》

第十四條 信訪人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

(一)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三)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四)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

(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

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式向有關機關提出。

二、醫療事故的處理有哪些途徑

當發生醫療事故時,無論對於醫療機構還是對於患者,應當採取什麼樣的方法來使問題得以解決哪,按照現行法律規定,醫療事故的處理一般可以通過三種途徑:

1、醫患雙方協商解決: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醫患雙方共同協商達成的解決方案是受到法律保護的,當然,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只具有合同上的法律效力。

2、由衛生行政部門主持進行調解:衛生行政部門在糾紛解決中,不做獨立的意思表示,只起到促成當事人形成一致表示的目的。調解協議和協商協議一樣,具有合同效力。

3、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所做出的判決和調解,都屬於國家公權力對民事活動的干預,具有強制性、終局性和權威性。

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醫療事故產生爭議,通過其他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解決不了的,進行信訪是會受理的。

15樓:

是否醫療事故,是要經過醫療事故鑑定後才能確定,也可以通過具有鑑定資質的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醫療鑑定後才能確定是否通過法院來解決醫療上的糾紛。醫療糾紛一般不需要走信訪

16樓:

典型的信訪不信法,信訪只是反映情況,一切要回到法治的軌道,法院是最後的公正,是維護原告和被告的天平,當事人不能因為法院的判決結果沒有達到自己的期望值,就無限制的信訪,這樣的話,天下的秩序就亂了,好在國家已經注意到這種現象,纏訪鬧訪不會得到額外的恩賜,相反,還可能觸犯刑法,得不償失。

17樓:芷苑夜鶯

噢,這個應該是在法院送達判決書之後,對判決結果不滿意再行上訪,看看下一步是上訴還是通過協商解決

18樓:朝陽遠樹

法院判決後,如果不服只能上訴,信訪是不可以的。無論是什麼糾紛,走法院是最後的措施。

19樓:平平的天空好藍

發生醫療事故不管是私人醫院還是公立醫院,處理程式都是一樣的。

途徑有三:一是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通過協商達成共識,雙方簽訂協議。

二是第三方調解。醫患雙方如無法通過協商達成一致,可通過第三方「醫調委"(大部分地區都成立了)調解。在醫調委主持下雙方繼續協商談判,如達成一致,製作調解協議書。

三是上述二途徑都無法解決,那就只好走司法解決途徑了,即走民事訴訟程式,也就是俗稱的打官司了。三個途徑中前兩個途徑比較快捷經濟,後一途徑費時費力費錢,各有利有弊,但司法解決是最後的手段。

不管醫院勢力多大,也不管是私人醫院還是公立醫院,都要在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定的框架下執業。要相信司法的公正性,任何人不可能無法無天!醫患之間由於認知不同,資訊不對稱,產生爭議糾份在所難免。

對此,雙方都應該冷靜、理性地處理,鬧、纏、賴都不可取,都無法獲取滿意解決結果,往往是兩敗俱傷。

下自己是什麼樣的病,如果是比較嚴重的當然去大醫院和正規醫院,如果在私人醫院出事了,對方勢力大要看自己出的事故嚴重不,小就忍了誰叫你自己去的,就算討公道也非常吃力,自己也會倒貼本因為你去找律師找人都需要錢,而且是小問題補償也不多,如果是嚴重的,威脅到生命的那就必須找他,就算扎鍋賣特也要討回公道,畢竟現在是法制社會講究的是道理,如果法律程式不行那就私人解決,大不了大家都不好過,是可忍熟不可忍

個人建議,如不幸遭遇醫療事故爭議,患方維權一定要理性,立即要求封存病歷藥品材料等證據、向醫院醫療安全監控部門投訴。找一個靠譜的醫生(同專業)和一個律師(或懂法的人)諮詢相關醫學知識與法律規定,切忌盲目衝動,做出不理智的決定,最終問題解決不了還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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