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劉輝律師說婚姻
每個人在離婚時都想自己多分財產,對方少分財產或是部分,但依法分割才是公平。分割財產時注意區分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及雙方父母出資部分。父母出資往往是爭議最大的一部分。
2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男女雙方離婚如果沒有合法有效的財產約定協議,則應按照法律的規定分割財產。屬於法律規定個人財產的,歸個人所有;屬於法律規定的共同財產的,則按照協商方式處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2)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的角度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3)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該方應給予另一方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4)分割共同財產中的**、債券、投資**份額等有價**以及未上市股份****股份時,可以按市價分配,如果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5)對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的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若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若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雙方均不願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如果夫妻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財產協議,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而一方因為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請求權的行使時間是指夫妻一方提起離婚訴訟時。
3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時財產的分割是一件非常複雜的事情,這裡先不討論對財產的查證,僅從法律角度對財產的一些分配方法和原則作簡單的分類。
首先,我國的婚姻法實行以夫妻共同財產制為主,夫妻特有財產製和夫妻約定財產製為補充的夫妻財產製度,即遵循的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所以,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間所取得財產一般都屬於共同財產,原則上在離婚時各分一半。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對於夫妻共有財產,在離婚時,以下分類說明:
1. 房產,房產的取得時間在實踐中以房產證所載明的時間為依據,房產證的時間在婚姻登記前,一般屬於個人財產(除非夫妻之間另有約定),在婚姻登記後,一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非有證據證明完全由一方以婚前財產出資購買)。父母在雙方結婚前贈與的住房,屬於婚前財產,父母在雙方結婚後贈與的住房,如果沒有特別證據(公證書)證明是贈與某一方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一方所有的住房在婚後拆遷,取得的拆遷安置房,一般屬於個人財產。另外,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住房補貼、養老保險金等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對雙方居住房為一方婚前個人財產或婚後約定一方所有的房屋,離婚時仍判歸該方所有。離婚時另一方確無房居住的、可由其暫住二年以內或由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給予其租房的一次性經濟幫助。分得房屋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按離婚時的市場評估價)的補償。
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2. 公司股份,夫妻持有的公司股份廣義上可理解為夫妻共有財產,但從公司法角度來看公司股份屬於公司財產,夫妻雙方離婚時可通過協商由一方接受夫妻共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另一方分得其它夫妻共有財產。夫妻離婚時如改變夫妻在公司中的原持有股份比例有二種情況。
一種情況是夫妻雙方均為公司股東,離婚時在股份持有比例上需作調整。另一種情況是僅以夫妻中一人的名義作為股東參股,在離婚時夫妻雙方對公司股份進行分割。這兩種情況下公司股份的處置不僅是夫妻內部的權益分配問題,還涉及到公司其他全體股東的權益。
前一種情況屬公司股東間的股份轉讓,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即可進行股份變更。後一種情況屬於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份,根據公司法規定應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在行使股份轉讓否決權時受公司法的有條件限制,如因其他股東不同意而使夫妻間的股份不能分割,不同意分割的股東應當購買夫妻間因離婚而分割給不屬公司股東的夫妻一方的股份,否則視為同意轉讓(分割)公司股份。
夫妻離婚時對公司股份的分割無法協商一致時。可有以下幾種處理方案。(1)將公司股份分割給實際掌管公司經營的一方,在其它夫妻共有財產分割時給另一方相當於應得公司股份對價的補償。
(在夫妻持有公司股份價值大於夫妻其它共有財產總價值的情況下這一方案也不能採用)。但是這裡股份的市場**評估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2)夫妻離婚後各自作為公司股東,各自持有公司股份。
但在股份分割時應對原股份比例進行審查並調整。在夫妻承續其間,夫妻股份比例的設定往往只是形式上的需要而並不反映夫妻實際權益的分配,夫妻一方名下往往持有大部分公司股份甚至全部股份。在離婚時夫妻共有的股份應當按雙方各得一半原則進行分割,並以此調整公司的股權結構。
如在多家公司擁有股份則應對各家公司所持股份分別按前述原則各半分割。(3)如夫妻一方原來不屬於公司股東,在對夫妻共有股份分割前可徵求其他股東的意見,也可以不徵求其他股東意見對夫妻共有股份先行分割。其他股東不同意將公司股份分割**讓)給股東以外的夫妻一方時,不同意分割**讓)的股東應當購買不屬股東的夫妻一方應得的股份。
該股份買賣所得款項歸未取得股份一方所有。如其他股東不購買這一股份應視為同意分割**讓)。(4)對公司進行清算或將公司拍賣,清算後的剩餘資產或拍賣所得作為夫妻共有財產分割。
這一方案後遺症最小,但僅限於只有夫妻二人為股東的公司。這一方案會影響到公司積累的營銷網路等無形資產及夫妻雙方離婚後各自在商界的發展,所以這一方案的採用應充分考慮雙方意見。
無論如何分割,因離婚而分得公司股份的公司股東應高度重視對公司運作情況和對公司法的瞭解和運用,這樣才能保障自身股東權益。
3. 智慧財產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所取得的智慧財產權,離不開配偶他方的支援。對已經實現的經濟利益,無疑應該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婚前完成的智力成果,婚後取得經濟利益能否作為共同財產,我們認為不能一概而論。而要區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1、當智力成果,比如著作權婚前一方已經創作完成並發表,只是在婚後才取得稿酬。
對這種情況,應該視為是婚前財產。因為婚前一方作品一經發表,即取得財產權利,是一種既得財產權利,只是在婚後實際取得所以不影響婚前財產性質。2、當婚前完成智力成果創作,比如一項發明,由於種種原因沒有轉讓或投入市場,而在婚後投入市場。
對這種情況,我們也通常認為原則上不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對智慧財產權的經濟利益在婚後較長一段時間內才取得的,且另一方對經濟利益的取得付出勞動的,可分給適當的財產。
最高法院對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智慧財產權,規定為歸一方所有,同時規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我們認為這是不妥的,應當將其界定為共同財產,在分割時可以採用折價補償或保留另一方訴權(待將來實際取得收益時再進行分割)的辦法。
4. 繼承,婚前繼承的財產在婚後實際取得時,若另一方對該繼承財產的取得沒有付出勞動時,該繼承所得的財產屬於個人財產,婚後夫妻一方有權放棄繼承權。
5. **,婚前**在婚後取得較大增值,但是當事人一方不能證明所有增值均由婚前**部分帶來時,增值部分屬於共同財產。
6. 專用物品,當價值較高,佔夫妻財產比重較大時,不能簡單認為是一方的個人財產,應當對另一方的份額或比例予以適當考慮。
最後,簡單說一下重婚罪,重婚是一種嚴重的過錯(夫妻一方的過錯導致離婚在分財產時應當少分或不分),甚至是犯罪行為,但是在實踐中對重婚罪的認定比較困難,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2月14日《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覆》規定:
「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2023年1月12日***批准,2023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釋出施行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目前對於「有配偶」一詞比較權威的解釋是:「有配偶的人應理解為已經依法登記結婚的人。
對於先有事實婚姻,又與他人登記結婚和兩次及兩次以上均是事實婚的,則依法不構成重婚罪。對於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而形成事實婚姻的,之所以應當以重婚罪追究刑事責任,是因為不能允許行為人以事實婚姻去肆意破壞依法登記的合法婚姻。」
有配偶的人不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表明這種行為還沒有對一夫一妻制形成公開的挑戰,不宜將這種行為納入刑法的調整範圍,不構成重婚罪。實踐中有這樣的情況,比如一個有配偶的男人通姦致使女方懷孕,女方以此為要挾,堅決把孩子生了下來,如果這種情況也要按重婚罪定罪處罰恐怕是不合適的。又如,如果法律規定有配偶又與他人同居一年以上構成重婚,那麼在第11個月就另換一個人同居,這樣法律也無可奈何。
對於同居的,根據現行婚姻法的規定,無過錯方可以在離婚時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要求與他人同居的一方進行賠償。
4樓:山西太原王律師
離婚只能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無法分割婚前財產。男方婚前全款買房,離婚時,房產屬於男方;男方婚前貸款買房,共同還貸部分則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5樓:匿名使用者
1. 你母親留下的房子,屬於你母親的遺產,由你父親、你母親的子女和父母共同繼承,你後媽以及你後媽的子女沒有繼承權,更不能視為你父親與後媽的夫妻共同財產。你父親繼承所得的部分,也屬於你父親再婚時的婚前財產。
2. 至於計程車,由於是婚後購置的,應當視為你父親與你後媽的夫妻共同財產,你後媽有權參與分割。不過,由於現在的計程車是賣掉舊車重新購置的,而舊車是你父親與你後媽結婚前就存在,舊車應屬於你父親與你親媽的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現在的計程車時,應扣除出賣舊車的價款。
離婚財產如何分割,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1 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 根據生產 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 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2 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 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 使用方所有 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
離婚可以財產不分割嗎,離婚時哪些財產不能分割
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如果夫妻雙方達成共識,法律上也是允許離婚財產不分割的。如果只是暫時不想進行財產分割,也不會對將來想分割財產造...
離婚財產分割,離婚財產分割的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 第十一條規定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 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 住房公積金 三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 破產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