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藍天可達
2023年5月16日,龐大集團釋出關於收到中國**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公告顯示,經查,公司實控人龐慶華、公司涉嫌未如實披露權益變動情況,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未披露自身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調查等違法事實。中國證監會擬決定對龐大集團給予警告,並處60萬元罰款;對龐慶華給予警告,並處以90萬元罰款;對相關當事人武成、劉中英給予警告並處罰款。
公告顯示,2023年3月4日,龐慶華作為資訊披露義務人,披露《龐大汽貿集團股份****筒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以下簡稱《權益變動報告書》),稱2023年2月16日至3月3日期間其一致行動人信達民公司通過上海**交易所集合競價交易系統和大宗交易系統累計**「龐大集團」**16,200萬股,佔龐大集團總股本的5%,其中通過集合競價交易系統**4,600萬股,通過大宗交易系統**11,600萬股。
龐慶華為龐大集團的實際控制人,同時為為冀東物貿、中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冀**」)的實際控制人冀東物貿、中冀**為龐大集團的關聯方。2023年3月2日至5月27日期間,龐大集團及其子公司與冀東物貿、中冀**發生多筆非經營性資金往來,構成關聯交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以下簡稱《**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四)項和《上海**交易所**上市規則(2014 年修訂)》第 10.2.4 條的規定,龐大集團對其與關聯方發生的上述關聯交易應當子以披露,但龐大集團並未按照上述規定履行相應的資訊披露義務。
公告指出,2023年10月24日,公安機關向龐大集團出具《調查取證通知書》。《調查取證通知書》明確記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我局偵辦的龐大集團涉嫌內幕交易案需調取你處下列有關證據」。
龐大集團在《調査取證通知書》上蓋章確認已收到,龐大集團董事會祕書劉中英作為「證據持有人」簽名。同日,公安機關對龐慶華進行訊問並製作訊問筆錄,向龐慶華出具《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武成在接受公安機關調查時,亦知悉上述事項。
根據《**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十一)項和《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十一)項的規定,龐大集團對其被調查的情況應當予以披露,但龐大集團並未按照上述規定履行相應的資訊披露義務。
以上事實,有相關工商登記資料、龐大集團公告、資產管理協議、收益互換協議、龐慶華出具的承諾函、授權檔案、情況說明、資金劃轉憑證、銀行對賬單據、公安機關文書相關人員筆錄等證據在案證明。
龐慶華、龐大集團未如實披露權益變動情況和遺漏披露相關融資安排的事實,違反了《**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資訊,或者披露的資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對龐大集團的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龐慶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武成。
龐大集團未披露涉案關聯交易、未披露自身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行為,分別違反了《**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構成《**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資訊,或者披露的資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對龐大集團的該兩項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龐慶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武成、劉中英。
2樓:若水寒水
具體案例:證監會官網上,「資訊公開」下的行政執法的公告給出了證監會對於上市公司的違規情況的具體描述及處罰結果
聽說龐大違規披露資訊,被證監會處罰,這樣的局勢下我手裡的**該怎麼辦?
3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龐大已經是這樣的局面了,投訴龐大維護自己的權益是個萬全之策,你一定要提高風險意識。
4樓:匿名使用者
快點賣出去吧,現在龐大已經是泥菩薩過江,自身難保了。別讓你錢打了水漂。
5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龐大資不抵債,退市風險很大,現在不即使投訴的話,你之後的錢很可能就被捲進去,看不著影子
龐大集團為什麼遭處罰?
6樓:匿名使用者
證監會對於龐大集團(601259.sh)涉嫌信批違法的調查終於落地。5月16日晚間,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收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龐大集團涉嫌信批違法一案已由證監會調查完畢,證監會依法決定對龐大集團給予警告,並處60萬元罰款;對龐慶華給予警告,並處以90萬元罰款;對相關當事人武成、劉中英給予警告並分別處罰款30萬元、15萬元。
龐大集團自2023年上市以來一直風波不斷,主業持續低迷。
長江商報記者注意到,龐大集團上市7年來,僅2023年扣非淨利為正。為提振業績,緩解資金壓力,龐大集團除了不斷融資之外,一年內兩次**旗下4s店資產「粉飾」業績。
與此同時,龐大集團實控人繼去年5月**1.07億股公司股份後,目前已質押99.98%所持股份,而公司高管也在進行輪番**。
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等
據瞭解,相關當事人涉嫌違法的事實主要包括龐慶華、龐大集團未如實披露權益變動情況,龐大集團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龐大集團未披露自身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調查等三個方面。
具體來看,截至2023年底,龐慶華為龐大集團第一大股東,包頭信達民企業策劃股份****(以下簡稱「信達民公司」)為龐大集團第二大股東,二者是一致行動人。
2023年3月4日,龐慶華作為資訊披露義務人,披露公告稱2023年2月16日至3月3日期間其一致行動人信達民公司累計**上市公司5%股份。其中,信達民公司大宗交易**11600萬股「龐大集團」的實際受讓方系龐慶華個人控制的關聯方,龐慶華及其一致行動人當時仍實際控制和擁有該部分**。但龐慶華在《權益變動報告書》中未如實披露其一致行動人當時仍實際控制和擁有相關「龐大集團」**的事實,遺漏披露其通過涉案收益互換進行融資的安排。
與此同時,龐慶華為龐大集團的實際控制人,同時為冀東物貿、中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冀**」)的實際控制人,冀東物貿、中冀**為龐大集團的關聯方。2023年3月2日至5月27日期間,龐大集團及其子公司與冀東物貿、中冀**發生多筆非經營性資金往來,構成關聯交易。
根據相關規定,龐大集團對其與關聯方發生的上述關聯交易應當予以披露,但龐大集團並未按照上述規定履行相應的資訊披露義務。
不僅如此,2023年10月24日,公安機關向龐大集團出具《調查取證通知書》。同日,公安機關對龐慶華進行訊問並製作訊問筆錄,向龐慶華出具《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武成在接受公安機關調查時,亦知悉上述事項。
2023年3月27日,公安機關向龐大集團出具《撤銷案件決定書》。
根據相關規定,龐大集團對其被調查的情況應當予以披露,但龐大集團並未按照上述規定履行相應的資訊披露義務。
一年內兩次賣店「粉飾」業績
公開資料顯示,龐大集團主營汽車銷售服務,2023年上市。然而上市第二年,龐大集團鉅虧8.25億,令人咋舌。
此後,龐大集團儘管業績有所回升,但扣非後淨利仍不容樂觀。2023年至2023年,公司營業收入分別為639.85億、603.
15億、563.75億、660.09億、704.
85億,同比增長10.71%、-5.74%、-6.
53%、17.09%、6.78%;淨利潤2.
11億、1.42億、2.36億、3.
82億、2.12億,同比增長125.55%、-32.
86%、66.6%、61.9%、-44.
45%;扣非後淨利潤-4414.48%、-2.73億、-3063.
61萬、1.95億、-2.09億。
龐大集團上市七年來,僅2023年扣非淨利潤為正。
今年一季度,龐大集團業績繼續下滑,報告期內公司營業收入141.23億、同比下滑10.71%,淨利潤4579.73萬,同比下滑60.82%。
現金流方面,2023年至2023年公司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分別為111.92億、56.41億、-16.
13億、11.31億、-24.89億。
這也意味著近幾年來龐大集團一直深陷主業虧損的泥潭。
值得一提的是,龐大集團上市後不斷擴大資產規模,而公司資產負債率高居不下。2023年至2023年,其資產負債率分別為81.33%、85.
89%、86.01%、81.90%、80.
28%、81.52%、78.93%。
為緩解資金壓力,龐大集團除了多次進行融資外,還通過賣店回籠資金。
5月14日,龐大集團丟擲資產**公告,公司擬向廣匯汽車轉讓下屬五家子公司赤峰賓士、德州賓士、唐山賓士、邯鄲賓士及濟南賓士的100%股權。本次交易轉讓價款擬定為12.53億元,全部以現金方式支付。
本次交易預計給本公司帶來的收益為6.16億元。
財務資料顯示,截至2023年末,上述五家4s店總資產達12.42億元,淨資產達5.89億元,分別佔龐大集團總資產和淨資產的比例為2.
1%和4.4%,營業總收入為24.3億元,約佔報告期內龐大集團營業總收入的3.
4%。長江商報記者注意到,這已是龐大集團一年內第二次賣店「粉飾」業績。早在2023年6月,龐大集團就通過**旗下石家莊市譽豐汽車******100%的股權,預計收益3576.84萬元。
需要注意的是,繼2023年5月17日份龐慶華控制的長城資管「清倉」**1.07億股公司股份後,截至目前龐慶華已質押所持99.98%公司股份。
此外龐大集團三名高管在今年1月份**157.5萬股後,又有四名高管丟擲不超過285萬股的**計劃。
龐大被證監會調查,真的有違法行為嗎?
7樓:外匯測評大咖
有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以下簡稱《**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四)項和《上海**交易所**上市規則(2014 年修訂)》第 10.2.4 條的規定,龐大集團對其與關聯方發生的上述關聯交易應當子以披露,但龐大集團並未按照上述規定履行相應的資訊披露義務。
公告指出,2023年10月24日,公安機關向龐大集團出具《調查取證通知書》。《調查取證通知書》明確記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我局偵辦的龐大集團涉嫌內幕交易案需調取你處下列有關證據」。
龐大集團在《調査取證通知書》上蓋章確認已收到,龐大集團董事會祕書劉中英作為「證據持有人」簽名。同日,公安機關對龐慶華進行訊問並製作訊問筆錄,向龐慶華出具《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武成在接受公安機關調查時,亦知悉上述事項。
根據《**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十一)項和《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十一)項的規定,龐大集團對其被調查的情況應當予以披露,但龐大集團並未按照上述規定履行相應的資訊披露義務。
以上事實,有相關工商登記資料、龐大集團公告、資產管理協議、收益互換協議、龐慶華出具的承諾函、授權檔案、情況說明、資金劃轉憑證、銀行對賬單據、公安機關文書相關人員筆錄等證據在案證明。
龐慶華、龐大集團未如實披露權益變動情況和遺漏披露相關融資安排的事實,違反了《**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資訊,或者披露的資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對龐大集團的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龐慶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武成。
龐大集團未披露涉案關聯交易、未披露自身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行為,分別違反了《**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構成《**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資訊,或者披露的資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對龐大集團的該兩項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龐慶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武成、劉中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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