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沒經過我本人協商就私自終止我的勞動合同,這是違反了勞動法的什麼條款

2022-07-15 02:26:32 字數 5365 閱讀 6860

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每工作一年兩個月你工資的賠償金!

前提是你沒違反《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樓:泠映爍山新

不違法 但是單位要支付你補償金

如果答案對您有幫助、盼採納為最佳答案。

3樓:灸療師徐姐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合同未到期,需要支付雙倍補償金

4樓:匿名使用者

不違法 但是單位要支付你補償金

5樓:

不一定,要看是以什麼理由的,有的情況下是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也不需要和你協商的。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提前通知,也不需要和你協商,不需要支付你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你,並且應當支付你經濟補償金。沒有提前通知的應當再支付你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6樓:亨利鷹

用人單位不經與員工協商即可解除合同情況包括: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這算違反勞動法嗎?公司沒經過本人同意就換工作區域,不讓走還。

7樓:baby無知的螞蟻

單位在沒有經過員工本人同意的情況下私自調換員工的工作區域是不合理的。但是要看員工新的工作地區是否和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地區一致,如果不一致的話是需要雙方協商之後才能執行,否則以此解除勞動關係單位是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8樓:匿名使用者

可申請勞動仲裁,根據勞動法相關條款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且無法就變更內容達成協議,需提前30天通知你並根據你的工作時間給予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為:工作未滿6個月給半個月的工資,6-12個月給1個月工資,後面則是多1年多1個月的工資。

勞動法中規定,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這個協商是什麼意思? 100

9樓:only夢想

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這個協商指的是一方提出一個解除意向,雙方就解除條件進行協同商量,然後達成一致。

協商指共同商量,以便取得一致意見,個人和公司協商達成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即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同意。

根據《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協商一致指的是,不僅包括對解除勞動關係本身協商一致,也包括對一方或雙方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協商一致。

10樓:蔡仲翰

協商辭職一般情況下是不能算作協商同意解除合同的。協商同意解除合同通常需要雙方共同書面確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至少在辦理相關離職手續或交接的文書中表明雙方協商同意解除。

辭職通常都是勞動者提出的,因此嚴格意義上說,就是單方提出解除合同。

11樓:匿名使用者

意思是在雙放都同意的情況下解決,就是雙放都同意,,如果有一方不同意的話只能算協商,不能算解決,,,,2:算是協商,,協商意思就是商量。只要同意了就行了

12樓:單律師

協商說是你情我願,一方提出另一方同意也可以說是協商.協商辭職也可以,當然就補償等事宜也應該一併協商.

13樓:匿名使用者

協商指共同商量,以便取得一致意見

個人和公司協商達成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即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同意,合同解除則不存在辭職問題

14樓:楊文戰律師

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就是一方提出一個解除意向,雙方就解除條件進行協商,然後達成一致。一般都是由企業先提出,勞動者同意。這種情況下勞動者有權要求補償。

這與勞動者辭職是不一樣的。

從最終的檔案上,勞動者辭職要交辭職申請類的檔案,如果是這樣,除非單位同意,否則沒有補償。

而協商解除是雙方簽訂書面的解除協議,是可以要求補償的。

單位不會傻到勞動者提出辭職單位還同勞動者簽訂看不出是勞動者辭職的協議解除檔案。除非單位真的願意給勞動者補償。

15樓:匿名使用者

參考法條:

1、《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2023年勞動部辦公廳印發的《對{關於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覆函》的規定,"由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其含義是:是否發給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決定,可以發給,也可以不發給,兩者都不違背國家政策法規的規定。

)分析:1、協商一致,不僅包括對解除勞動關係本身協商一致,也包括對一方或雙方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協商一致。

2、如果勞動者首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可以提出補償在合同存續期間的培訓費用等;在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也可以就善後事宜如生活補助費等提出條件。

只有對這些條件達成協議時,才屬於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不與員工簽定勞動合同違反勞動法了嗎?

16樓:華律網

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是違法行為。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自用工之日回起1個月內

答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勞動者可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賠償雙倍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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