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建議當地找司法局的法律援助中心
申請法律援助
先申請勞動仲裁,不服在起訴處理
要求補繳社會保險
2樓: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週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國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
3樓:巢珠星
60以上單位就辦退休了,不去上了。
4樓:
年滿60歲,已經達到退休年齡,按照法律規定那就不是勞動關係了,只是勞務關係。如果單位不給錢,那就直接向法院起訴。至於60歲之前拖欠的社保費,可以向稅務部門投訴,要求單位補繳。
5樓:edison大哥
退休後是勞務關係,
也一樣受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第八條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係處理。
60歲以上的勞動職工因工傷就不受勞動法保護了嗎
6樓:天貓售後那些事兒
60歲以上的勞動職工因工傷同樣受勞動法保護,不會因為年齡和工傷而受到限制,同時也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保護,具體法律依據如下: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擴充套件資料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中國**法制資訊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7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一般來說,受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為法定年齡內的勞動者(年滿16週歲至60歲之間)。在校實習學生及離退休反聘人員不在工傷保險調整範圍。
現實生活中,60歲以上勞動者參加實際工作的情況比比皆是,特別是進城務工的民工,他們大多沒有養老金,而現行社保系統超過60週歲以後的繳納相關社保特別是工傷保險是繳不進去的。還有就是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簽訂中,首先勞動者超60週歲以後就不屬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調整範圍,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就不合法。故務實中,一般都主張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籤勞務協議,然後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相關商業保險(如意外傷害險),以規避用工風險。
這是體制及相關法律制定的滯後性所造成的,現實生活中只能就事論事,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謝謝!
8樓:鄧顯峰律師
你好,關於60歲以上人員重新工作屬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調整的物件問題,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如果是沒有退休金的,受到勞動法的保護,即可以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待遇。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9樓:匿名使用者
恩60歲以上的人員不是企業職工,不由工傷保險待遇支付費用.
10樓:周律師說
你好,這個問題在實踐中有爭議。但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覆》,對於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進行工傷認定。
11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法只保護存在勞動關係的雙方,有工作的人不一定受勞動關係協調
2、無勞動關係,但是可以存在勞務關係、民事關係等,如果有意外發生可以找法院協調,不在勞動法範圍內
12樓:捨身天普
退休返聘的不屬於勞動者,因此不能被認定為工傷,你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獲得賠償。
13樓:匿名使用者
瞎扯 你可以找**告他
對於發生工傷的60週歲以上的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是否有法律規定
14樓:匿名使用者
中國法律保護事實勞動關係,只有你為他工作滿三個月,就構成勞動關係事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5樓:黃鵬律師
未簽訂勞動合同和年齡對工傷的賠償與否沒有影響。只要是工傷,單位就要賠償。
16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跟年紀沒有關係,跟是否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關係,但是要證明工傷的事實,用工關係,這些!
17樓:韓飛律師
60週歲以上,不屬於勞動關係,可以按人身損害賠償,到法院起訴!
年齡滿60歲以上人員有沒有勞動關係,有何法律依據
18樓:
上面的答案其實是準確的,側重的方面是關於已經辦理了職工退休人員的再就業問題,在這個前提條件下,該人員與原工作單位之間是一種返聘的關係,而與其他單位之間則存在著聘用關係,而現今對這種再就業的的普遍的定性為一種勞務關係而不是勞動關係,所以造成了現今很多單位熱衷於這種返聘或是聘用,雖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現實中針對這一塊受聘人員會承擔的風險要大一點。這其實牽扯到了我國的就業政策方面的一些政策性導向問題。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也對這一塊進行了定性,對於這一塊是沒有什麼爭議的。
那麼如果該人員已經年滿六十了,但是並沒有享受到國家關於退休職工的社會保障待遇,那麼針對這類人員的就業問題,最高院出臺的解釋並沒有將其歸納在返聘的範疇之內,各地的法院採取的態度也不盡相同,但是我認為認為該類人員和單位之間的關係應當定性為勞動關係;首先,該類人員並沒有一定的物質保障,沒有享受到社會保障,在國家和社會沒有對其提供物質保障的前提下,不能夠剝奪勞動者應當享有的權利。其次,國家對於退休人員是一種鼓勵就業和發揮餘熱的態度而對於勞動者是一種嚴格的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態度,針對不同的適應主體,不能夠也不應當進行統一的適用。第
三、在國家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應當從保護弱者既勞動者權益的角度出發。
19樓:山野柴胡
【工人 退休 退職】《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第一條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週歲,女年滿五十週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20樓:千帆之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勞務關係不屬於勞動關係。
請注意,最高院這一解釋沒有涵蓋不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即大部分農村居民(有的地方的農民也有保障)。但各地的法院或勞動仲裁機構的解釋中可能涵蓋所有60週歲以上人員。
六十歲以後的勞動者受勞動法保護嗎?
21樓:匿名使用者
六十歲以後的勞動者,受到勞動法的保護。只要是我國境內的勞動者,都受到勞動法的保護,沒有年齡限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22樓:jq左
年滿60週歲的職工,應當依法享受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再受勞動法保護。勞動者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自然終止,雙方終止勞動關係,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單位繼續留用,雙方應當簽訂勞務合同或者聘用合同,雙方不再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約束。
對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週歲,女年滿五十週歲,並且累計工齡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五週歲、女年滿四十五週歲,累計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滿五十週歲,女年滿四十五週歲,累計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准予退休。
60歲的勞動者已經達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齡,依法享有養老保險待遇,但是國家也並不禁止60週歲以上的人繼續工作,只是這時不再受到勞動法的保護,而僅僅是按一般合同關係處理。
23樓:來自柏子塔舉目眺望的鴛鴦
60歲以後不是合法勞動者,不受勞動法保護。勞動法有明確規定。 勞動者,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獲得收入為主要生活**,依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並獲取勞動報酬的自然人。
律師說得也不算錯。中國勞動法對勞動者的定義雖然不明確,但是一般是界定在16歲以上至退休年齡之間。如果不是「勞動者」,自然和公司的關係也就不是「勞動關係」,權利義務也是憑雙方自由約定,不受勞動法的限制。
這種不受限制一般理解為不受「法定解除」的限制。比方說,假如工廠和你的合同上說工廠有權隨時解除你的合同且沒說需要付給你任何經濟補償金,那麼你就無權獲得經濟補償金。
不過,有關工作時間和加班這種勞動基準就有所不同。上海比較明確,退休返聘人員在工作時間、最低工資、勞動保護三個方面受勞動法保護。換言之,如果你在上海的話,你可以到勞動仲裁去告工廠超時加班且拖欠加班費,這個基本上一告一個準,因為舉證責任在工廠(就是說工廠得證明你沒加班或者已經支付了加班費,否則就得支付過去兩年間的加班費還可能會有額外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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