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雲南新華電腦學校
首先要知道自己想做什麼,這樣目標才清晰,想好了之後就挑一個好的平臺,發展空間不錯的,然後就在崗位上好好學習,學習肯定會有收穫,一遍收穫一邊成長時間長還有升職空間。
如果想去店裡學就直接找個生意好的進去上班,既可以學技術,又可以賺錢和學經營模式
2樓:匿名使用者
些處不留,自有留人處,公司人來來去去的很正常,如果自己有能力, 在哪都會被重用,如果去很多企業都很容易被開掉,那麼就反醒一下自己吧。 年輕的時候努力一把,將來做個開除別人的那個人。
3樓:夜夢葉兒
如果辭退,沒有犯重大錯誤,沒有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按照勞動合同應發三倍賠償,三個月工資,前提合同沒到期
4樓:雲南新華電腦學校
學一門熱門的技術,走到哪都是公司核心人才,不用再為工作問題心煩。
5樓:孝瑜
失業不過是再就業前難得的短暫清閒。
好好享受。
6樓:劉備無中7仁過
先說一下,感覺去把勞動法看一遍,尤其是補償的那一章。
7樓:呂萬事如意
肯定是你想多了,應該不會開除你,
8樓:暗器獨步天下
別想了,另外找工作吧
9樓:濤聲海韻
如果員工非因工傷或患病**一段時間還不能工作的,或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或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者違法違規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而且如果員工是因為違法違規被開除,一般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但是單位在以違反規章制度為理由開除員工的,應該公平合理有理有據,不能隨意,當事人如果覺得不合理,應該給予申訴的機會。
至於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有補償,要根據當事人實際情況確定。一般說來,除因違法違紀外,其他都應該給予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馬上要被開除了,我該怎麼辦?
10樓:冀竹合愉心
兄弟認了吧,自己犯了錯沒辦法。我那時候罰了500呢。我是轉正的,後來到勞動局去問的,沒有用。答覆是這不僅是公司規定的問題,還是社會治安的問題。
11樓:侍禎俞思怡
肯定不得行撒,到勞動局去舉報他
12樓:杯子吖
是你自己對待工作的態度不正確,如果你認認真真的做與工作有關的事(即使假裝也要)經理怎麼會一次次的發現你。所以只能怪你自己了,剛去公司上班就不努力,你叫別人怎樣看好你啊!辭你是應該的。
13樓:玉潤釁振凱
罰錢肯定不行的了。他們又沒有處罰權的。
可以求助於勞動局啊。
14樓:我想答題啊
唉要我是老闆 也開除你啊
其實能力什麼的都是次要的 老闆很看重的都是態度你都覺得被別人否認很沒面子 難道你當著大家面頂經理 人家不會沒面子嗎如果你認識到自己的問題 然後不想就這麼放棄的話 可以去找經理再給你機會啊
15樓:匿名使用者
反正你都覺得這份工作很無聊啦。那被開除就開除羅。找另外一份合適自己的就行了。
16樓:匿名使用者
三樓說的很對啊,這不是你能力問題,是你對工作態度的問題,尤其還是服務業,你老是心不在焉的去工作,我想任何人看到都會很生氣,而且你還是新員工。再有我想你剛應聘的時候就對這個工作很不滿意。
我建議你最好還是辭職,找一份自己螞蟻的工作。
最後祝你以後工作愉快
17樓:天空酒吧
不行就換一個工作吧,幹什麼不重要,重要的是要開心!
18樓:曲琦竺鴻達
罰款、扣發工資都不合理
19樓:範谷申夢菲
好好研究研究他們的合同或規章制度看看他們守約了沒
那樣才可以告他
為什麼我工作總是被開除,本來覺得這不是光彩的事,但是我真的不想再這樣下去了
20樓:千葉爵士
1 先靜下心來反省一下自己。
2 保持良好心態,不要放棄,告訴自己:「我有很多優點」。
3 問問親友對自己的印象,從而找出不足。
4 想辦法改掉缺點,發揚優點。
5 是否是人緣上出了問題?要學會和同事友好相處。
6 一進單位,要在老闆面前好好表現,與老闆關係的好壞是勝敗關鍵。
7 端正工作態度,好好完成老闆交的任務。
8 要學會表達,學會在他人面前表現自己的優點。
不排除有些老闆收了某人小費,不過你不能氣餒!!相信你是有潛力的!!希望你能找到合適自己的工作!
21樓:匿名使用者
工作的時候,要注意「輕、重、緩、急」,
不同的工作內容,處理的時候,要有先後順序。
有些事情需要別人配合你的,你就要提前通知別人,給別人設定時間。
以免別人影響你的工作,就算是別人影響你的工作,領導也會覺得是你沒處理好。
把這個分寸掌握好,領導就會覺得你能力不錯。
如果我的回答對您有幫助,請及時採納為最佳答案,謝謝!
22樓:月末許下
第一天上班不要總是問東問西的,問了人家告訴你,可能你也不懂,很多事情會有人慢慢教你,第一天上班什麼都不懂的時候就多看就行,看個兩三天基本流程你就懂了,也就沒有那麼多問題了,做事要細心,如果有人交代你工作,最好是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爭取表現的好,留下來,等你做久了那份工作,自然而然你就熟練了,就慢慢的沒有那麼忙了,每天基本都是重複的工作,到時候你每天只要把工作做好,懶散一點也沒關係的
23樓:匿名使用者
不知道具體情況,不好判斷。
大概是你對工作的態度問題,上班給人感覺不好,沒有工作的樣子,或者是吊兒郎當,奇裝異服等等吧 可能是你給領導的第一印象不好吧 注意一下 相信自己 是金子總會發光的
無故被開除,為什麼要我寫離職申請?
24樓:
廣東胡律師:
你當然可以不寫那份「離職申請」,那本來就是公司逃僻《勞動法》懲罰來的,你不寫離職申請公司如果要開除你,必須按《勞動法》來,不然不僅要支付你工資還要支付你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你寫離職申請,那是你主動離開的,那公司不會違約,簽了合同,如果沒有正當理由是不嫩炒你魷魚的,如果違約,公司要給你違約金。
既然他們這樣,好聚好散吧。沒意思的。
26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公司讓你寫離職申請,是在逃避法律責任,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者的,應該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的除外。讓你寫離職申請,就說明是你主動提出辭職
他不敢不給你發工資,你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7樓:濟南崔律師
讓你寫辭職申請是單位怕承擔責任
在試用期如果勞動者達不到單位的要求,單位是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的,但單位得說明你**不符合單位要求,如果單位沒有合理的理由,你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賠償金
辭職申請你可以不寫,單位也權利扣你工資
28樓:空調晶片
試用期,沒有勞動合同,你們互相都沒有責任,人家想開就開,你想走就走
29樓:尤其傑出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他已經違法了!你可以要求下列賠償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也就是說你可以要求2個月的2倍工資 也就相當於4個月工資的賠償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也就是說你可以要求賠償半個月工資
建立勞動關係這已經是事實 不用怕沒的籤合同他不履行那些勞動合同上的義務 他不認就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調解 調解不成就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
再不成 就申請勞動仲裁。。他丫的死定了~
因為表現不好領導說要開除我我覺得很自卑怎麼辦
30樓:
從你說的我可以告訴你,你做錯了一件事,就是你和你領導吵架!這個不管是在什麼公司都是不能容忍的!再者不單單是領導,就是同事也不能沒事就吵架啊!
再說已經這樣了,幹嘛還在這公司,正好快過年了。年過去,自己辭職,還能佔個主動權,還不丟臉!
31樓:健康水原
那就把那個領導開除了,不識才之人 何為他賣命呢
3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不想改變自己的話,只能辭職了!~
首先是要改變自己的態度 如果你們領導很小氣的話可能頁不會太有效果
33樓:問疑難雜症
改變自己,慢慢讓領導改變對你的看法。
34樓:微笑附屬
新官上任三把火,燒到你了!你也有錯的,要考慮一下自己的不足!
35樓:峰之晶瑩
自卑是沒有用的 如果的確是你表現不好 那就好好反省下自己
我是等被開除,還是自己離職?! 10
36樓:微風
勞動者辭不辭職取決於勞動者本人,勞動者辭職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已正常上班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勞動者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屬於勞動者違法,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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