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少跟俺來這套
生活形態法是英國的彼得·湯森在60年代創造的一種度量貧困的新方法,他也將它稱為「遺缺指標法(deprivation indicators)」,其背後的理念是:「貧困只有本著相對遺缺的概念才有可能被客觀且一致地界定」。
《元素法》
元素法也叫微元法,是分析、解決物理問題中的常用方法,也是從部分到整體的思維方法。用該方法可以使一些複雜的物理過程用我們熟悉的物理規律迅速地加以解決,使所求的問題簡單化。在使用元素法處理問題時,需將其分解為眾多微小的「元過程」,而且每個「元過程」所遵循的規律是相同的,這樣,我們只需分析這些「元過程」,然後再將「元過程」進行必要的數學方法或物理思想處理,進而使問題求解。
使用此方法會加強我們對已知規律的再思考,從而引起鞏固知識、加深認識和提高能力的作用。
微元法,是指在處理問題時,從對事物的極小部分(微元)分析入手,達到解決事物整體目的的方法。它在解決物理學問題時很常用,思想就是「化整為零」,先分析「微元」,再通過「微元」分析整體。
《形態法》
生活形態法是指首先從人們的生活方式、消費行為等「生活形態」入手,提出一系列有關家庭生活形態的問題;然後選擇若干剝奪指標,即在某種生活形態中捨棄某種生活方式和消費行為,再根據這些剝奪指標和被調查者的實際生活狀況,確定哪些人屬於貧困者;再分析他們被剝奪的需求和消費以及收入,從而計算出貧困線。
生活形態法是英國的彼得·湯森在60年代創造的一種度量貧困的新方法,他也將它稱為「遺缺指標法(deprivation indicators)」,其背後的理念是:「貧困只有本著相對遺缺的概念才有可能被客觀且一致地界定」。據湯森介紹,創造「遺缺(deprivation)」一詞,最早是用來說明為什麼在生活上什麼也不缺的美國兵還常常感到不滿足,後來它被社會學家、心理學家和政治學家作為一個有特殊意義的專有名詞廣泛採用。
在研究貧困的定義和度量時,「相對遺缺」的概念是:社會上一般認為或風俗習慣認為應該享有的食物、基本設施、服務與活動的缺乏與不足。人們常常因遺缺而不能享有作為一個社會成員應該享有的生活條件。
假如他們缺乏或不能享有這些生活條件,甚至因此而喪失成為社會一員的身份,他們就是貧困的。
在湯森之前,馬克(mack)和蘭斯利(lansley)就已經嘗試用「遺缺指標」進行貧困研究。但他們的目標是爭取獲得對貧困界定的「社會共識」。湯森的方法與他們不同,雖然他也不否定要了解貧困者主觀的生理和心理需求,但他更強調從外部形態的觀察來對「相對遺缺」進行客觀的比較。
所以有人稱它是一種「行為主義」的方法。
湯森發展了一整套理論來支援他的方法。在討論是否有一致的生活形態或生活標準時,湯森認為,一種所謂「一元的或清晰的」生活形態並不存在;湯森所說的生活形態是指一系列相互交錯和重疊的、存在於社群、民族、社會組織和地區的社會生活之中的生活形態,它不是一些偶然的事件和行動,而是以社會規範的方式表達出來一種消費和生活習慣。在現代社會裡,個人的生活與需求已經被國家、社會和家庭重新塑造過,所以,從外部觀察入手來尋求需求的標準的途徑是合理的而且是應該重點強調的。
湯森相信,一種相對的需求的遺缺可以表現為某一類消費被從日常的生活方式中排除出去,這決不是一個主觀的、隨意的判斷,而是可以從外部形態的觀察來客觀地界定和度量的。
爭議生活形態法引起的爭論也是很激烈的,譬如皮厄喬德、賽恩(sen)以及馬克和蘭斯利都提出過不同的看法。
一.對湯森所說的「客觀的社會觀察」提出質疑 維特—威爾遜指出:觀察者基於什麼樣的哲學基礎和價值觀念,以什麼樣的事實為根據來作出判斷才可以擁有詮釋社會的真正需求的「權力」。
在具體的調查中,因為生活方式比較抽象,雖然每一個人都能體驗到,但要被調查者清楚地、具體地表達出來卻談何容易。
二.對生活方式與收入或資源之間有沒有直接的關係持懷疑態度 雖然生活方式可以反映一個家庭的收入或擁有的資源的多少,但生活方式與收入或資源有沒有直接的聯絡是不能一概而論的。有一些人的生活習慣是不會隨收入的增減而發生變化的,至少在較短的一個時期內是這樣。
另外,「選擇」與「限制」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能混為一談。皮厄喬德指出:「選擇不去度假與外出用餐是一回事,社會學家或許有興趣**其原因,但是對關切貧困者而言卻不具意義;然而因缺乏或沒有機會度假或外出用餐則完全是另外一回事。
」三.對「相對遺缺」的概念提出不同意見 這主要是來自「絕對主義者」的挑戰。譬如賽恩堅持認為貧困並不是指相對地比社會中的其他人更窮,而且也是缺乏基本的物質條件和機會,亦即缺乏某種最起碼的「能力」,而這種最低的能力是一種絕對的概念。
賽恩並不反對相對貧困的概念,而是認為它已經成為一種社會的共識。但是,在相對的貧困中仍有其絕對不變的共通的部分,譬如,飢腸轆轆、衣不蔽體、無家可歸,等等,是無論在何時何地都會被認作「貧困」的。
四.對「貧困門檻」持懷疑態度,認為它實際上可能不存在 皮厄喬德認為:到目前為止,並沒有足夠的證據顯示確實有此遺缺門檻的存在。
2樓:摯愛翡冷翠
它是一種對事物的感觀思想,它是觀念、觀點、概念、思想、價值觀等要素的總和。意識形態不是人腦中固有的,而是源於社會存在。
法律與道德的關係是什麼?
3樓:匿名使用者
道德與法律是相互聯絡的。它們都屬於上層建築,都是為一定的經濟基礎服務的。它們是兩種重要的社會調控手段,自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以來,任何社會在建立與維持秩序時,都不能不同時藉助於這兩種手段,只不過有所偏重罷了。
兩者是相輔相成、相互促益、相互推動的。其關係具體表現在:
1、法律是傳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為兩類:第一類是社會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一社會要維繫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傷害他人、不得用欺詐手段謀取權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類包括那些有助於提高生活質量、增進人與人之間緊密關係的原則,如博愛、無私等。
2、道德是法律的評價標準和推動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補充。第一,法律應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沒有道德基礎的法律,是一種「惡法」,是無法獲得人們的尊重和自覺遵守的。
第二,道德對法的實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執法者的職業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識、道德觀念的加強,都對法的實施起著積極的作用。
第三,道德對法有補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調整的,或本應由法律調整但因立法的滯後而尚「無法可依」的,道德調整就起了補充作用。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況下會相互轉化。一些道德,隨社會的發展,逐漸凸現出來,被認為對社會是非常重要的並有被經常違反的危險,立法者就有可能將之納入法律的範疇。反之,某些過去曾被視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為,則有可能退出法律領域而轉為道德調整。
總之,法律與道德是相互區別的,不能相互替代、混為一談,也不可偏廢,所以單一的法治模式或單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時,法律與道德又是相互聯絡的,在功能上是互補的,都是社會調控的重要手段,這就使得德法並治模式有了可能。
綜上所述,思想道德與法律基礎有這辨證統一的關係,他們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約,不可分割。
4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與道德都是人類社會特定關係的產物,法律屬於社會制度範疇,道德屬於意識形態範疇;法律是由國家制定並強制實施的行為規範,道德是依靠人們的內心信念、傳統習慣和思想教育調整行為的規範。兩者都是調控社會關係和人們行為的重要機制,既相互區別,又相互滲透、相互支援、相互轉化、相輔相成。法律與道德的有機結合、協調發展,推動人類社會進步。
5樓:祝金生前辛
一般認為法律是調整人們社會關係的規範,但是並不是所有的社會關係都屬於法律調整的範圍。法律的淵源主要包括成文法,判例法等等。
法律與道德都屬於社會規範,但是二者也存在明顯的區別:
1.法律關注人的行為,不單獨調人的思想活動。比如,想殺人的行為並不受法律調整,只有在實施行為的時候才考慮人的思想因素。而道德則同時調整人的思想與行為。
2.實施方式不同。法律依靠國家的強制力來保證實施,而道德主要依靠人們的自覺遵守。
3.調整範圍不同。法律的調整範圍比道德小,不如法律不調整戀愛關係但是卻受道德的調整。
4.表現形式不同。法律包括成文法與判例法都是以文字形式表現出來的,而道德往往是人們口口相傳的一種傳統。
5.內容不同。法律規定的內容是人們的權利義務關係,但是道德則不突出權利,注重義務。
有理論認為法律是最低標準的道德,但是現代法理學有很多觀點也認為二者其實沒有這樣一種包含關係,法律是最低程度的道德的說法是不準確的。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法律與道德的交叉與滲透,有兩個重要表現:一是法律意識與道德觀念具有同一屬性而相互聯絡,二是法律規範與道德規範的調控範圍有所重疊而相互包容。
一般來說,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為,也是道德所禁止和譴責的行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勵的行為,也是道德所培養和倡導的行為。
反言之,許多道德觀念也體現在法律之中,許多道德問題也是可以訴求法律解決的問題。不過,從規範作用的範圍來看,法律與道德對人們行為有著不同層次的要求。前者一般只能規定最起碼的行為要求,而後者可以解決人們精神生活和社會行為中更高層次的問題。
7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這麼理解的:法律是道德的底線,道德是法律的最高境界.可能有一些片面,請多多指教.
8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是道德的體現,道德並不都是法律,但法律必須是合乎一定的道德的。
9樓:匿名使用者
違反道德不一定會觸犯法律,觸獨法律就一定違反道德了
10樓:伊特納雄耐爾
法律道德兩者既統一。
11樓:匿名使用者
一個是逆流的形態,一個是通暢的形態。
誰能幫我整理出20個關於法律的節目名字?
12樓:中顧法律網
1.懺悔錄
2.法律講堂
3.庭審現場
4.大家看法
5.道德觀察
6.第一線
7.法制視界
13樓:fair寶兒
《今日說法》、《法治**》、《法律講堂》、《第一線》、《大家看法》、《懺悔錄》、《東方110》、《案件聚焦》、《庭審紀實》、《焦點訪談》、《法制進行時》、《深度105》、《第一線》、《天網》、《7分之1》、《庭審現場》、《中國法庭》、《說法時間》、《法律與道德》、《夜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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