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蔡仲翰
對於員工單方辭職並沒有違約責任的法律規定,雖然法律有要求應提前一個月通知資方,所以你如果直接走並沒有什麼法律風險,相反公司是沒有理由扣你工資的,除非你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並可以因此扣款。但是,從合理的角度來說,公司要求適當給予公司的一定期限找人接手以免影響公司的經營,也是恰當的要求。
2樓:城建法律援助
你們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就意味著你們沒有形成正式的法律關係,你可以選擇離開,但是你的工資權益等問題也得不到保障,勞動合同是參加工作的必要因素啊
3樓:匿名使用者
你隨時可以離職,另外你還可以主張雙倍工資。
4樓:空哥空姐之家
可以的,你要記得先要結清欠你的工資。
5樓:中顧法律網名律
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
6樓:匿名使用者
沒簽勞動合同的情況比較麻煩,對你比較不利,如果老闆比較「黑」,你就可能沒法拿到剩下的工資了。
建議你要留些心眼,收集一些能證明你和公司有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購買社保的單據、蓋章的工資單等等,記住最好是要原件,影印件沒啥法律效應。
還有,建議你和老闆協商好最後工作日及其他交接事宜,最好是書面的協議,文字上一條條的寫明最後工作時間、各部分工作交接的情況、與你交接的部門和人、結算工資的金額和付款方式等條款。最後是你、老闆和相關交接人的簽名確認,各自一份,自己要保留原件。
合同到期不續簽。我可以直接走人麼?
7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以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為由辦理離職手續,並向公司提出經濟補償金。
2023年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五款規定,在08年1月1日後到期的固定期限合同,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
勞動合同期滿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最主要形式,適用於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一旦約定的期限屆滿或工作任務完成,勞動合同通常都自然終止 。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由於退出勞動力市場的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已經通過養老保險制度得到保障,勞動者不再具備勞動合同意義上的主體資格,因此勞動合同自然終止。只要勞動者依法享受了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三、勞動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死亡,意味著勞動者作為自然人從主體上的消滅。
宣告死亡,是公民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該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失蹤,是公民下落不明滿法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法院宣告其失蹤並對其財產實行代管的法律制度。
當勞動者死亡、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作為民事主體和勞動關係當事人,無法再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自然也不能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當然終止。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消。
破產,指當債務人的全部資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通過一定程式將債務人的全部資產供其平均受償從而使債務人免除不能清償的其他債務,並由人民法院宣告破產解散。吊銷營業執照是登記主管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企業法人違反規定實施的一種行政處罰,對企業法人而言,吊銷營業執照就意味著其法人資格被強行剝奪,法人資格也就隨之消亡。
用人單位被責令關閉,是指合法建立的公司或企業在存續過程中,未能一貫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被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用人單位被撤銷是指企業未經合法程式成立,或者形式合法但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實體規定,被**部門發現後受到查處。
按照《民法通則》、《公司法》以及《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消,意味著企業的法人資格已被剝奪,表明此時企業已無法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其權利和義務,只能終止勞動合同。
五、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
根據《公司法》 規定,因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等原因,用人單位提前解散的,其法人資格便不復存在,必須終止一切經營和與經營業務有關的活動,原有的債權債務關係包括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關係,也隨主體資格的消亡而消滅。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終止
8樓:単聲噵鎝瞹眛
合同到期了,不辭職直接走是可以的,用人單位剋扣勞動者工資是違法的。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23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修正。
9樓:東環路行走
合同到期後,如果員工繼續到原單位上班,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係,雖然沒有合同但仍然受到勞動法的保護。
所謂的口頭通知沒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說所謂的12月31日合同到期的說法沒有根據,6月30日後你單位等於是按原合同延續了勞動關係。
單位應當在1個月(即7月30日以前)內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如果超過這個期限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應從第1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
合同到期,雙方合同關係終止,你可以直接不去上班。但是一般來說,應當先完成工作的交接,就可以不去上班了。
10樓:
續延和續簽是兩個概念。如果你不想做了,那麼你主動提出不續簽,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合同到期後,你只要通知單位不續簽,可以要求馬上辦理離職手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合同」
11樓:匿名使用者
樓上回答有點文不對題 我來簡單總結一下
1 公司說合同到期後不籤合同 直接延長至12月31 其實是沒什麼問題的 你有兩個選擇
a 繼續在公司做 到了12月31 合同到期 如果公司開除你 可以跳轉至b
b 要求公司續簽合同(續簽工資必須大於等於原工資 否則可以選擇拒籤並要求賠償) 公司如果不籤 也可以要求賠償
賠償的金額就是你做了幾年就給你幾個月的工資 零頭大於半年算一年 小於半年算半年
注意 口頭合同需要注意的是 發工資的賬號要是公司帳號 社保什麼的也要交 這樣才有證據 , 不然公司可以說你自己走了半年了
我可以直接走人嗎?
12樓:匿名使用者
顧慮關係的話就不要走,
顧及自己利益的話就可以走,
思前顧後最後落個 裡外不是人
工資不給的話 到勞動社會保障局勞動仲裁部門申訴,會拿到該得的工資,他不講情面你何必考慮那麼多?
而且你已經提前告知並已經教會了下一個,已經做到人情盡至了。。。
13樓:
根據勞動法是可以了,但是如果不是特別急的話,還是勸你等等,因為鬧僵了肯定是對自己不好,以後還要轉關係什麼的,保險公積金檔案戶口都是麻煩。三思
14樓:ll80耗子
就這樣辦吧,你們公司就是拖著你呢.你這樣已經比好多人強多了,很多人想走就走了,還等到招人,你已經很對的起你們公司了.
1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
合同到期沒有續簽。。。拿你沒辦法的。
16樓:匿名使用者
不要不大招呼就走,找人事直接說,你早就超過一個月提出辭職,他們現在沒任何理由把你留下,他們所謂的沒招到人是他們為了自己利益的理由與你無關。放心,跟他們打過招呼後,就直接走,並問他們要會所欠工資。
17樓:
這就要看錢在誰手裡了,你人至義盡了,要是碰到賴皮,就只能去管委會告一下,
18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它拿你沒轍,走就行
我可不可以直接走人或是勞動仲裁?
19樓:義懿秦楠
沒簽勞動合同那是用人單位的事情,當然了
如果你是試工期單說
20樓:天藏吾原
你可以一節假日工資違反勞動法為理由提出辭職,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舉報要求處理,看處理結果,不行再申請仲裁
我簽了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可以直接走人嗎? 20
2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2樓:郝林梅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辭職是允許的,用人單位不能扣發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按此規定辭職是合法的,並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時間一到可以離職。不過勞動者要留存好按規定辭職的證據。
如果用人單位因此扣發工資,勞動者可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可以再要回工資。
拓展資料:
如果當事人提前一個月書面向單位申請離職,或者與單位協商經過單位同意,或者單位有違法情形的,當事人都可以離職。單位故意刁難不讓離職,是違法的,可以去勞動行政部門申訴。
但是如果提前申請離職,勞動合同有依法約定培訓費等協議的,當事人需要與單位協商給予合理的補償。
另外,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對行業競爭要求保密的單位,如果有補償,當事人離職後還要遵守相關的要求,如果違約,還要賠償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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