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定婚禮金受限制嗎,現行《婚姻法》規定婚姻無效的原因有哪些

2022-10-13 17:34:09 字數 5261 閱讀 9892

1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法》本身沒有對彩禮的定義,但是《婚姻法解釋》(二)》對彩禮進行了限定,也就是不能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否則,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法律依據: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中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樓:小學生兒子與爸爸日常

法律上明確限制,但是根據司法解釋,如果過多在特定條件下是返還的。如下

2023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3樓:匿名使用者

就是限制了。也會有別的名字在要。

關於婚禮規模紀委有什麼規定?

4樓:

「黨和國家工作人員不準大操大辦婚喪和其它喜慶事宜。」規定明確提出,婚禮宴請人數一般不得超過200人(20桌),婚嫁雙方同城合辦婚宴的,宴請人數不得超過300人(30桌)。葬禮應從嚴控制規模。

除婚禮、葬禮外,其它喜慶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請和接受親戚(直系親屬、三代以內旁系親屬及近姻親,以下同)以外人員參加。

「不準收受或者變相收受任何單位和親戚以外人員的禮金及貴重禮品。」規定指出,禁止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支付應由本人承擔的操辦費用;禁止動用執法執勤等特種車輛,不準違規動用公務用車。婚禮車隊和殯葬車隊規模不得超過8輛;不準給親戚以外操辦婚喪和其它喜慶事宜的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送禮金及貴重禮品。

規定還指出,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在操辦婚禮10個工作日前向本級或者本單位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報告,說明操辦事宜、時間、地點、邀請人數及範圍等情況,承諾遵守相關紀律,並於事後10個工作日內報告遵守承諾情況。操辦葬禮的,應於事後10個工作日內報告實際情況。各級黨委、人大、**、政協主要負責人操辦婚喪事宜,應向上級紀委報告。

對於違反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構成違紀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違規收受的禮金及貴重禮品,一律收繳。對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不制止、不查處,或制止、查處不力的,依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對單位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予以問責,並取消單位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5樓:春秋山麓

我是蘇州的,給蘇州市政協副主席女兒策劃過婚禮,蘇州這邊,他副廳級超過30桌就要報備,婚禮實際桌數是60多桌,婚慶費用只花了3萬多塊,佈置的比價大方簡潔,紅色和金色搭配。我所接觸的**婚禮,基本都是桌數一般都是50桌以上,但場面都比較控制,婚慶佈置基本都是5萬以內。

6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家長有領導幹部?

各地規定不同的,有的地方管的嚴,有的乾脆沒這規定,一問不就都知道了!!直接打當地紀委糾風室**諮詢,可以讓當事的家長去問。

關於婚禮規模紀委有什麼規定?

7樓:海警

這個主要是針對處級以上幹部有約束,對你們普通的幹部兩家辦婚禮的錢數沒有限制;

但是婚禮的桌數有規定,不能超過10桌。

8樓:司牧歌

我是蘇州的,給蘇州市政協副主席女兒策劃過婚禮,蘇州這邊,他副廳級超過30桌就要報備,婚禮實際桌數是60多桌,婚慶費用只花了3萬多塊,佈置的比價大方簡潔,紅色和金色搭配。我所接觸的**婚禮,基本都是桌數一般都是50桌以上,但場面都比較控制,婚慶佈置基本都是5萬以內。

希望對你能有所幫助。

如果國家出臺3大政策限制結婚,可以有效限制彩禮嗎

9樓:aa微湖來客

1、我國《婚姻法》對彩禮金額沒有相關規定,但有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2、如果是根據風俗習慣要求的彩禮三萬元,不違法;

3、法律依據:《婚姻法》 第三條 【禁止的婚姻行為】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彩禮,起於中國古代婚禮程式之一,又稱訂親財禮、聘禮、聘財等。

中國自古以來婚姻的締結,就有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在新中國成立之後的一段時間,彩禮和與彩禮相關的訂婚和婚約都受到了批判,曾一度被廢止,但在民間始終頑強存在。

彩禮在普通理解中,尤指婚戀中男方給女方的聘禮或禮金。在今天的網際網路中,還指朋友之間互贈彩票、祝福的一種行為。有些地方習俗稱為納徵,徵是成功的意思,即送彩禮之後,婚約正式締結,一般不得反悔。

若有反悔時,若女方反悔,彩禮退還男方的;若男方反悔,則彩禮不退還。彩禮表示女子的身價,有的地區和民族直稱為身價禮。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禮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經濟狀況而定。

彩禮陋習所引發的社會矛盾正日益受到關注,一些地區為此開展了多種行動進行整治。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一章總則中的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現行《婚姻法》規定婚姻無效的原因有哪些?

10樓:華律網

無效婚姻是指建立婚姻關係的雙方當事人違反婚姻法的有關規定,不履行法定的結婚登記程式而建立的婚姻關係,這種婚姻關係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條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無效婚姻。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實踐中,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到有關部門登記辦理手續的也視為無效婚姻。違法建立無效婚姻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應無條件解除婚姻關係,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觸犯刑法的,應負刑事責任。

無效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財產,由當事人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可以在無效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提出,也可以在婚姻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一年內提出。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11樓:郭志豪

1、無效婚姻原因主要包括: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未到法定婚齡的。

2、法律後果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條 【婚姻無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條 【婚姻無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12樓:

根據《婚姻法》第1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其中,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是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希望以上回答對你有幫助。

1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我國婚姻法規定婚姻無效和不成立的情形有四種:1、重婚的;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4、未到法定婚齡的。

我國法律規定結婚和離婚具備什麼條件?

14樓:永不暗淡的光

根據我國婚姻法結婚自由離婚自由。

結 婚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離 婚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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