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企單位在勞動者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終止勞動合同的問題

2022-11-13 20:02:55 字數 4903 閱讀 1000

1樓:匿名使用者

兩年多不到單位上班,即使是因嚴重疾病一般也沒有兩年多的法定醫療期。如果超過醫療期還沒到單位上班沒經單位同意繼續休假,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39條第2項解除勞動合同,在勞動者工作單位進行公告可以視為通知。勞動者有39條情形之一的,單位執意要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辦法,即使享受中國勞動法最高規格保護的孕婦如果犯到39條之一,單位也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另外,39條的解除不以通知為必備條件,比如第六項監獄裡面的勞動者無法通知,現實情況也有勞動者玩消失,所以不通知就不能解除未免對用人單位太苛刻了。只有第40條勞動者無過錯,單位要解除才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是否需要通知才能解除,勞動合同法39,40條對有無過錯的勞動者明顯是區別對待的。

2樓:蒼洱白子

單位終止勞動合同,必須提前15天通知勞動者本人。不然造成勞動者損失的,那麼要賠償雙倍損失。

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關於解除職工(國企)勞動合同的問題

4樓:草民學法

你所問的問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39條之中有詳細的體現。只要勞動者出現了該法39條下屬6個條款之中規定的任何一款的情形,就構成了用人單位(企業)可以單方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事由

此種情形下,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承擔位於責任,不需要給予勞動者該法46、47條所體現的經濟賠償。

只需要書面通知勞動者即可,且這種解除不需要與勞動者交涉。。

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一條和四十二條規定解除合同。

勞動者嚴重違法違紀,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沒有補償。其中,因為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主動提出與員工協商一致的,以及按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其中,《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的,還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

用人單位辭退職工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經濟補償金二倍支付賠償金。

附:《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現在手中也沒有勞動合同。

6樓:

您好:您所述的情況是不是——您只有在5年前入職時和公司簽訂過勞動合同,而後的時間裡都沒有與公司續訂過勞動合同?(不論是否被騙籤)

如果情況如上,那麼首先您要確認那時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是多少時間?是否確定是1年?

1、如果為一年,那麼您現在離職可以要求公司向您支付5個月的工資額作為經濟補償金,理由如下:

(1)當最初的一年合同到期,您又沒有與公司續訂勞動合同但在該公司繼續工作,這時您其實與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您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公司不與您續訂勞動合同是違反法律規定的。這時候您提出離職,公司需要向您支付經濟補償金。法條依據: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16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也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所以您有權要求終止勞動關係,您的合法權益依然受到《勞動合同法》的保護。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

《勞動法》

第47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如果公司在您工作期間存在欠付工資或者欠繳社會保險的情況,您可以再離職後要求其補繳。

3、如果公司不同意您上述請求的,您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反映或者向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但您需要提供可以證明您的入職時間和您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可以包括:

工資單、工作服、工作證、餐牌、出入證、員工手冊、培訓資料、工友證明(除書面以外,還需要當庭證明)等其他與公司相關的資料。

4、由於案件時間較久,涉及的證據證明可能比較複雜,建議當面諮詢當地的律師。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您!

7樓:韓飛律師

該勞動合同與你離職要求補償無關;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你是無法主張了。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二、你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37、38、46、47、50條!

夫妻債務離婚一方不知情的,婚姻期間一方不知情而且也沒簽字的債務兩人離婚時此債務不知情方需要承擔嗎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另一方是否有償還責任,要看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一方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如是用於家庭日常生活 夫妻共同生活 共同生產經營的,則另一方負有償還責任。除非能夠證明一方借款沒有用於家庭共同生活,否則夫妻都需要償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若干...

夫妻一方對另一方債務不知情可以不還嗎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麼未欠債的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 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

夫妻債務一方不知情要承擔責任嗎,夫妻一方所欠債務另一方不知情有義務還嗎

夫妻存續期間,一方債務為共同債務,但也有例外。參照 對於是否為夫妻的共同債務或者夫或妻一方的債務,婚姻法是這樣規定的。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婚姻法 司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