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g買了否冷
夫妻一方在外借款,不知情的另一方是否有義務還錢要看債務的使用範圍。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借款用於家庭,另一方有義務還錢;反之另一方沒有義務還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擴充套件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樓:上海笙銘律師
1、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原則上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配偶要承擔償還責任;
2、如果一方有證據,證據足以證明夫妻雙方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和該債務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該債務可以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3、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性質如何認定的答覆》((2014)民一他字第10號)
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
你院(2014)蘇民他字第2號《關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的性質如何認定問題的請示》收悉。
經研究,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傾向性意見。在不涉及他人的離婚案件中,由以個人名義舉債的配偶一方負責舉證證明所借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如證據不足,則其配偶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在債權人以夫妻一方為被告起訴的債務糾紛中,對於案涉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認定。
如果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其不承擔償還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3)《婚姻法》(2001修正)第十九條第三款: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3樓:love南瓜哥
這個是有還款義務的!結婚的夫妻在法律上被認為是一體的!一個家庭,所以說如果貸款的話最好和你的妻子或者丈夫商量一下!畢竟如果你還不上的話需要你的老伴幫忙。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有充足的證據證明自己不知情,並且這個錢並不是用於家庭生活,那另外一方是無義務還的哦
夫妻一方對另一方債務不知情可以不還嗎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麼未欠債的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 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
夫妻債務離婚一方不知情的,婚姻期間一方不知情而且也沒簽字的債務兩人離婚時此債務不知情方需要承擔嗎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另一方是否有償還責任,要看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一方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如是用於家庭日常生活 夫妻共同生活 共同生產經營的,則另一方負有償還責任。除非能夠證明一方借款沒有用於家庭共同生活,否則夫妻都需要償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若干...
夫妻債務一方不知情要承擔責任嗎,夫妻一方所欠債務另一方不知情有義務還嗎
夫妻存續期間,一方債務為共同債務,但也有例外。參照 對於是否為夫妻的共同債務或者夫或妻一方的債務,婚姻法是這樣規定的。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婚姻法 司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