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任命由三種意思:1) 承命,接受命令。。 《左傳·襄公二十二年》(2) 指下命令任用。現在局方只任命到經理廠長一級人員。 (3) 謂聽任命運的支配。
任用有四種意思:1) 信任重用。 2) 指委任起用。 (3) 利用,使用。 4) 堪用,能用。
2樓:x小肆
好像任用的都是新人
新人任用以後 安排其他職位才是任命
嗯 任命是對職位 任用是對人
3樓:職場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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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簡單來說,任職就是組織對一個人的職位安排,聘任就是聘請,簽訂勞動合同。
您好,我這邊聽得不是很清楚,您用文字簡單描述一下嗎?
提問以就是說職得農藝師資格後,在本專業服務滿五年可申報高階農藝師,請問需不需要單位聘任五年?
回答需要
提問那聘任和任職是一樣的了
回答不一樣的,舉個例子,任職是單位把你調到另個地方任職,你是受安排去職位,聘任是單位聘請個專家作為諮詢顧問
提問檔案規定職得任職資格後五年可以申報高階的,非要用聘任五年呢回答你如果已經在公司了,不需要再聘任了。
提問不需再聘任就可以申報高一級的嗎
回答你如果在這個公司工作滿5年了,滿足條件了就可以申報了我們申報職稱就是這樣的
我們是滿3年,符合條件就可以申報,不需要企業再出聘任書提問事業單位呢
回答我的就是事業單位,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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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匿名使用者
任命是對職位 任用是對人
決定任免和任免的區別?
5樓:郭敦顒
郭敦顒回答:
決定任免,是指已經做出了任免決定,但對當事人尚未實施執行任免;任免是指已對當事人實施執行了任免,就是說該任用的已任用,該免職的已免職。
6樓:
你問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組織法》中的相關問題吧?如果是,答覆如下:
人大常委會任免的幹部包括: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的幹部包括:省地州市縣**副職;省地州市縣**正職**人選、法檢兩院正職**人選;**祕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科長
任命和決定任命有何區別
7樓:匿名使用者
人大常委會在對監察機關(各級監察委員會)(比如市監委主任)、司法機關(各級法院、檢察院)(比如市法院院長、市檢察院檢察長)的任職用「任命」「免去」(人大、政協對各自內部任職也用「任命」「免去」)。
人大常委會在對**(比如市長、市財政局局長)及其部門的任職用「決定任命」「決定免去」。
幹部任用條例任用與聘用有什麼區別
8樓:
1、任職方式不同
「任用」是指領導幹部任職的方式,它包括選任、委任、聘任(也稱聘用)三種方式,選任指通過選舉產生的方式來確定任用物件的任用方式,委任指任免機關委派公務員擔任一定的職務或免去一定的職務的任用方式。
「聘任」是機關與所聘公務員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聘任合同,確定雙方義務和一種任用方式。
2、工資待遇不同
任用的工資往往要低於聘任的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聘用制幹部調動暫行辦法
1、為加強聘用制幹部的管理,完善聘用制幹部管理制度,保證聘用制幹部的合理流動,根據《全民所有制企業聘用制幹部管理暫行規定》及國家有關規定崐,制定本暫行辦法。
2、本暫行辦法適用於按《全民所有制企業聘用制幹部管理暫行規定》(人法發 [1991]5 號)聘用的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聘用制幹部以及經縣級以上組織部門或**人事部門批准的鄉(鎮)聘用制幹部。
3、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聘用制幹部調動,在實行幹部聘用制的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之間進行。因工作需要選調到國家機關工作的,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鄉(鎮)聘用幹部調動,應在鄉(鎮)之間進行。擔任三年以上鄉(鎮)領導職務的聘用制幹部,確因工作需要須選調到縣級以上國家機關工作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聘用制幹部聘用時間已滿三年並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允許調動:
1、工作需要;
2、解決夫妻兩地分居、照顧家庭困難;
3、政策規定需要隨調隨遷的;
4. 其它特殊原因需要調動的;
9樓:泓叩
頒發部門】:中共上海市委組織部 上海市人事局 【頒佈日期】:1994-7-30
【法律文號】:滬人[1994]94號 【執行日期】:1994-7-30
中共上海市委組織部 上海市人事局
滬人[1994]94號
事業單位聘用制幹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聘用制幹部的管理,調動各類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根據黨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聘用制幹部是指從原非國家錄用制幹部的人員中聘用到管理和專業技術崗位上任職的人員,其確立的是崗位任用關係,在聘期內待遇隨崗而定,享受同職、同類人員的工資待遇,解聘下崗後不再保留聘用制幹部身份和待遇。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事業單位。
第四條 各單位必須根據國家有關管理和專業技術崗位設定的原則和要求,科學合理地設定本單位的管理和專業技術崗位,確定管理人員所佔比例和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制訂崗位規範。
第五條 聘用制幹部與所在單位的錄用制幹部在工作、學習、獲得政治榮譽、物質獎勵,以及晉職升級、評定職稱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權利。
第二章 聘用條件和程式
第六條 幹部實行聘用制,必須嚴格按照黨的幹部路線和政策,堅持德才兼備標準,貫徹公開、擇優的原則。
第七條 聘用制幹部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擁護黨的方針、政策;
(二)思想品德端正,遵紀守法,廉潔奉公,事業心強;
(三)具有高中(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和擬聘職務所要求的基本知識及工作技能;
(四)有三年以上工齡;
(五)首次聘用的年齡一般在三十五歲以下,特殊需要的,年齡可適當放寬;
(六)身體健康。
第八條 聘用程式:
(一)公開競爭,擇優上崗,簽訂《聘用合同》;
(二)由本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填寫**組織部、人事部統一制發的《聘用制幹部審批表》,並按幹部管理許可權進行審批;
(三)首次聘用,應有六個月的試用期。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簽訂、變更、終止和解除
第九條 聘用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應嚴格遵守。
第十條 聘用合同的內容應包括:
(一)工作崗位、職責和任務;
(二)聘用期限;
(三)崗位待遇;
(四)變更合同的條件及雙方違反合同應承擔的責任;
(五)雙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聘用合同內容不得與黨和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相牴觸。
第十二條 變更聘用合同應經雙方同意,並按原簽訂程式變更合同。
第十三條 聘用合同期滿後,即自行終止;經雙方同意,續訂聘用合同。
第十四條 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可解除聘用合同:
(一)聘用制幹部在聘期內不能履行合同的;
(二)由於患病或非因公負傷等原因,連續六個月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三)違法亂紀和失職、瀆職情況嚴重的;
(四)因單位調整、撤銷、合併或縮減編制員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需要調整聘用制幹部工作的。
第十五條 聘用制幹部在聘期內被開除、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六條 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聘期未滿,又不符合第十
四、十五條所列款項的;
(二)婦女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
(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
第十七條 在下列情況下,聘用制幹部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用人單位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違反黨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
(二)按國家規定考入普通高等、中等專業學校或應徵入伍的;
(三)經過必要程式,被招考或選調到國家機關工作的。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與被聘用人員中一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必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一)聘用制幹部在聘期內不能履行合同的;
(二)由於患病或非因公負傷等原因,連續六個月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三)違法亂紀和失職、瀆職情況嚴重的;
(四)因單位調整、撤銷、合併或縮減編制員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需要調整聘用制幹部工作的。
第四章 聘用期間的調動
第十九條 聘用制幹部在聘用期內作為聘用制幹部進行工作調動,應在實行幹部聘用制的單位之間進行。聘用制幹部調動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聘期內且聘用時間滿三年的;
(二)接受單位繼續安排在管理崗位和專業技術崗位上的。
第二十條 調出單位稽核同意聘用制幹部的調動申請後,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辦理有關商調手續,並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出具**組織部、人事部制發的《聘用制幹部審批表》。接受單位應根據聘用制幹部管理的有關規定,對擬調動的聘用制幹部的各項條件和資格進行稽核,辦理調動的有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批准調動的聘用制幹部正式辦理調動手續後,與接受單位協商簽訂聘用合同,原聘用合同即行解除,其聘用年限可連續計算。
第二十二條 聘用制幹部從本市郊縣調入市區的,按照本市郊調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因隨調、人才引進、照顧家庭特殊困難等原因需從外省市調入本市的聘用制幹部,由用人單位按本市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手續,報市人事局審批。
第五章 退休、退職
第二十四條 聘用制幹部受聘十年(本辦法頒佈之前已被聘用的,可連續計算,下同),在聘用崗位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按幹部辦理退休手續:
(一)男年滿六十週歲,女年滿五十至五十五週歲(按聘用合同期滿時的年齡為限,聘用合同無聘期規定的,以五十五週歲為限)的;
(二)男年滿五十週歲,女年滿四十五週歲,經過指定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緻殘,經過指定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第二十五條 聘用制幹部受聘十年,經過指定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備退休條件的,應當辦理退職手續。
第二十六條 聘用制幹部的退休、退職手續,按照《***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辦理。根據本人意願,聘用制幹部也可以按《***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辦理退休、退職手續。
第二十七條 被聘為高階專業技術職務的聘用制幹部,需要延長退休年齡的,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六章 組織管理
第二十八條 聘用制幹部在聘期內,納入幹部統計,按幹部管理許可權進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按幹部管理許可權,依據合同要求,對聘用制幹部進行定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獎懲、晉升、續聘、解聘的依據。
第三十條 黨委組織部門和**人事部門對聘用制幹部管理工作負有指導和協調的職責。
第三十一條 聘用合同雙方發生爭議時,應當自行協商或由上級主管部門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無效的,可以向市或區、縣**人事部門申請調解和裁決。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企業的聘用制幹部管理,可根據實際情況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施行。以前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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