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社文商標管家網
平等性不是說不允許存在合理的差別。法律上的合理差別主要有:因年齡差異而在責任、權利等方面的合理差異(如年滿18週歲才能享有選舉權);因人的生理差異所採取的合理差別(如勞動法上給予婦女的特殊保護);因民族差異而採取的合理差異(如對少數民族在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優惠);因經濟收入而採取的合理差異(如稅法上的累進稅率);因刑事犯罪而採取的特殊限制(如對被剝奪政治權利者的選舉權的限制)等等。
一般而言,除了這些方面可以在法律上予以合理的差別之外,其他方面的差別都是不合理的。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這條規定,就是對於各種不合理差別的禁止,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樓:匿名使用者
平等權與合理差別。憲法並不禁止一切差別,憲法所禁止的差別是不合理的差別,即憲法上的差別分為合理的差別與不合理的差別。平等權的相對性要求禁止不合理的差別,而合理的差別具有合憲性。
如憲法對全國人大代表的言論免責權作了特殊規定,這一權利是人民代表基於其取得的代表資格而享有的。在這裡,平等權的價值表現在人民代表在言論免責權行使方面的平等,公民之間權利方面的某些特殊規定是一種合理的差別,不能認為是一種特權。如果不承認現實生活中存在的合理的差別,僅僅以單純的平等理念處理各種憲法問題,有可能混淆平等與自由的界限。
基於性別、年齡及個人生活環境的差異,在法律或公共政策中有可能出現一些差別,對此需要區分合理的差別與不合理的差別。
憲法為何要允許合理差別的存在?
3樓:匿名使用者
平等來性不是說不允許存在合理的自
差別。法律上的合理差別主要有:因年齡差異而在責任、權利等方面的合理差異(如年滿18週歲才能享有選舉權);因人的生理差異所採取的合理差別(如勞動法上給予婦女的特殊保護);因民族差異而採取的合理差異(如對少數民族在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優惠);因經濟收入而採取的合理差異(如稅法上的累進稅率);因刑事犯罪而採取的特殊限制(如對被剝奪政治權利者的選舉權的限制)等等。
一般而言,除了這些方面可以在法律上予以合理的差別之外,其他方面的差別都是不合理的。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這條規定,就是對於各種不合理差別的禁止,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我國憲法與普通法律相比,他有三大特點!
4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憲法規定的內容與普通法律不同。憲法規定國家的根本性問題,即規定一個國家的根本制度、根本原則、根本任務、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二,憲法的法律效力與普通法不同。憲法是國家一切立法活動的基礎,是制定一般法律的依據;憲法是一切組織和個人必須嚴格遵守的最高行為準則。
第三,憲法的制定、修改程式與普通法律不同。由於憲法上述兩個本質特徵,決定了它需要比普通法律具有更大的穩定性。因此,許多國家在制定和修改憲法時,往往要成立專門的制憲機構或修改憲法的機構,對於憲法的通過或批准,有的國家要經過全民投票公決,或由立法機關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的多數通過。
5樓:殺戮天使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和法律效力。
從內容上看,憲法規定的是國家生活中具有全域性性,根本性的問題,而其他法律所規定的內容通常只是國家生活中的一般性問題。
從法律效力上來看,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礎和立法依據,其他法律是根據憲法制定的,不得違背憲法的原則和精神。
從制定和修改程式上來看,憲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式比其他法律更加嚴格。
憲法是國家法制統一的基礎,全面依法治國必須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6樓:匿名使用者
憲法內容具有根本性/憲法制定和修改程式的特殊性/憲法具有最高效力
中國憲法的特點,地位,和其他法律的關係
我國違反憲法案例及其評述(詳細) 急用!!!
7樓:付展鵬律師
補充兩個
例一:劉燕文訴北京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案
劉燕文系北京大學的博士研究生,通過了博士研究生的綜合考試;導師認為其博士畢業**達到了博士學位水平並予以推薦;同行專家評議認為其**也達到了博士學位水平,可以答辯;**答辯委員會經過答辯認為其**達到了博士學位水平,建議授予其博士學位;系學位評定委員會分會經過表決認為其**達到了博士學位水平,也建議授予其博士學位;北京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經過表決認為其**沒有達到博士學位水平,決定不批准授予其博士學位。在此基礎上,北京大學根據這一決定,作出了不發給畢業證書的決定,而發給結業證書。由此引發訟案。
本案有許多法律問題值得研究,但在訴訟中原被告爭論的一個焦點問題是:北京大學是一個綜合性院校,北京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是由多學科的專家組成的機構,而這些專家中只有一人屬劉燕文所讀學科,即只有這一人能夠讀懂劉燕文所寫**。換言之,不批准授予劉燕文博士學位決定是由一批「門外漢」作出的。
2023年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所確定的學位授予體制是,由**答辯委員會提出是否授予學位的建議,而由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無疑,北京大學的做法是符合《學位條例》的規定的。而劉燕文及其**人認為,《學位條例》所規定的這一學位授予體制是不合理的,侵害了公民受憲法保護的受教育權。
那麼,判斷《學位條例》的規定是否合理的依據是什麼呢?當然只能是在地位上和效力上高於它的憲法。因我國的法院無權依據憲法審查法律是否合憲,即法院沒有違憲審查權,故雖然在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就這一問題進行了激烈的爭論,但法院最終不予以認定。
問題:在根據憲法制定了法律的情況下,當事人在訴訟中認為適用於該案件的法律違反了憲法的規定、原則、精神,而法院無權依據憲法審查法律,當事人的憲法權利通過何種途徑獲得救濟呢?
例二:王春立等訴北京市西城區選舉委員會案
王春立等42人為北京民族飯店下崗人員,在下崗期間正逢北京市西城區人大代表選舉。民族飯店選區將王春立等42人列入了選民名單並張榜公佈,但未發給選民證,也未通知參加選舉,致使王春立等42人未能參加選舉以行使自己的選舉權。王春立等42人據此向西城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選舉委員會的行為違法,同時並要求經濟賠償。
北京市西城區法院以沒有法律依據為由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該裁定不服又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中級法院對上訴人的上訴予以駁回。(注:我國選舉法和民事訴訟法對選舉糾紛只規定了一類案件,即選民名單案件。
在選民名單公佈以後,某人認為選民名單存在問題,或者認為應當列入選民名單而沒有列入,或者認為不應當列入選民名單而列入時,可以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由選舉委員會對申訴作出決定,如果對該決定不服,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即選民名單案件,人民法院在選舉結束前作出判決,一審終審。我國所有的法律對除此以外的其他選舉糾紛案件的訴訟問題沒有作出規定。)
問題: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在沒有法律具體化的情況下,公民認為其憲法權利受到侵犯,無法通過法律訴訟獲得救濟,(注:我國的人民法院組織法及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都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獨立行使審判權。
從我國憲法關於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憲法監督權的規定看,人民法院不具有憲法監督權,即人民法院不能根據憲法進行合憲性審查判斷。)其應當通過何種途徑獲得救濟呢?如果既不能通過普通的法律訴訟獲得救濟,又沒有相應的憲法訴訟或者其他途徑獲得救濟,憲法確認的公民權利也就成了空中樓閣、水中月。
此類案件或者事件還有一些,如男女同學讀書期間同居懷孕,所在大學依據本校的規定予以開除處分,學校的規定是否違反了憲法的原則或者精神?夫妻在家中**黃碟, 公安派出所依據現行相關的規定,進入住宅將夫妻兩人帶走,現行的規定是否違反了憲 法的原則或者精神?等等。
筆者預計,在未來的幾年中,涉及憲法問題的案件或者事件還會大量出現。原因在於:(1)公權力與私權利的衝突。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公權力優位於私權利,私權利之於 公權力處於服從的地位,甚至是絕對服從的地位。經過20餘年的改革開放,人們的觀念和意識發生了巨大變化,私權利絕對地服從於公權力的觀念逐漸遭破棄。私權利與公權力之間的界限由憲法和法律在具體問題上的利益衡量而確定,同時,公權力存在和作用的基本目的也是圍繞著私權利的更大、更好實現。
(2)由公權力優位的觀念所決定,公權力在行使過程中並不遵循「有限**」的原則,而是本著「便於管理」的原則,這樣,就與現代公權力行使的一般要求相沖突。最突出的表現是,公權力在行使過程中有一些任意性的要求或者說有一些武斷的要求和規定。這些要求和規定缺乏正當性和公正性。
(3)公權力在行使過程中的一些要求和規定,適用於計劃經濟體制,而並不適用於市場經濟體制。或者說,與市場經濟體制是相牴觸和矛盾的。(注:
例如,**在作出一些規定和提出要求時,並不考慮其必要性或者正當性,而是從有利於行政管理出發。由是,一些企業也紛紛進行效仿,在進行招聘時,無端地規定限制性條件,諸如年齡條件、學歷條件、身高條件、戶籍條件、性別條件等等;國家機關或者企業事業單位在設計**時,從來不考慮為什麼要當事人填寫這些內容,是否有權力要求當事人填寫這些內容。)
8樓:
我國憲法司法化第一案:
齊玉苓和陳曉琪原同系山東省滕州市第八中學初中畢業生。2023年齊玉苓通過了中專預選考試而取得了報考統招及委培的資格,而陳曉琪在中專預選考試中落選。同年齊玉苓被山東省濟寧市商業學校錄取,但齊玉苓的「錄取通知書」被陳曉琪領走。
陳曉琪以齊玉苓的名義到濟寧市商業學校報到就讀。2023年畢業後,陳曉琪繼續以齊玉苓的名義被分配到中國銀行滕州市支行工作。2023年齊玉苓在得知陳曉琪冒用其姓名上學並就業這一情況後,以陳曉琪及有關學校和單位侵害其姓名權和受教育權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並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於2023年8月13日公佈了法釋25號《關於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覆》,指出:「陳曉琪等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了齊玉苓依據憲法規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權利,並造成了具體的損害後果,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023年8月23日,本案二審判決塵埃落定。齊玉苓獲賠因受教育的權利被侵犯而造成的經濟損失4.8萬餘元及精神損害賠償5萬元。
最高法院的這一《批覆》開創了中國法院通過司法審查保障憲法意義上的公民基本權利的先例,開拓了公民憲法權利的司法救濟途徑,開創了憲法直接作為中國法院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據的先河。齊玉苓案在社會上及法律界引起了強烈反響,被**稱為「憲法司法化第一案」,有關專家學者們認為憲法不可訴的情況正在改變,中國已經開始了「憲法司法化」的劃時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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