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晚風飄雪
勞動者違反提前通知規定,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要賠償損失。但是,要員工賠償損失,企業要負舉證責任。現實中,企業由於有舉證困難,即使能舉證,也不一定得到司法機關支援,因此,勞動者「說走就走」不一定會有後果。
事實上我經常在回答中提醒年輕人,這社會還有「職業品德」和「公序良俗」,不是沒有法律後果就可以瓷意妄為,「直接走人」只適用於用人單位有違法侵權或者對勞動者有安全威脅等情況。只是工作不如你意、不如你期望,並不是「直接走人」的理由。雖然我不認同題主「直接走人」的行為,但是,是你的合法權益,我還是負責任的告訴你,你的16天工資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可以爭取。
建議和企業溝通,溝通不成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投訴不成可以申請仲裁。當然,16天的工資是否值得仲裁折騰?自己琢磨吧。
2樓:
這樣雖然解氣,但不能解決問題,首先你自己有錯,去之前應該把工資談妥,別人的工資跟你沒有很大關係,其次,既然給300你可以問為什麼只有這個數目,最好還是通過溝通來解決問題。
3樓:
不建議這麼做,這種做法有風險。解決問題還需要通過正常渠道解決,實習生無單位不屬於勞動關係,是民法調節單位,可以通過信訪部門維權。
4樓:落水處居
這明顯是壓榨你。不要怕。直接去會計處問清楚。推諉就找經理,推諉直接找勞動部門,要回該得的錢。然後離開那個公司!
個人名譽受損時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5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我國《民法通
bai則》第101條規du定:「公民、法人享有zhi名譽權,公dao民的人格尊嚴專
受法律保護,禁止屬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第120條第1款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由此可見,個人名譽受損時,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侵權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消除不良影響,同時也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要求。
當我們的名譽受到傷害時,我們應該如何來維護自己的名譽權?
6樓:匿名使用者
當我們的名譽受到傷害時,我們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維權。可以內要求對方賠償損失、賠容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
人民法院受理後,會**審理查明案件的事實以及審查證據,並依法作出判決;且判決書會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
法律依據:《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7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應掌握認定侵害名譽權行為的依據:侵害名譽權,主要表現為侮辱和誹謗兩專種方式,侮屬辱行為的構成須具備以下要件:①在主觀上侵權人是故意的,也就是有意識地要損害他人名譽、人格。
如果是無意中說了有損於他人名譽、人格的話,並非故意侮辱的,不構成侮辱行為。②在客觀上侵權人實施了引起他人精神痛苦和屈辱的言辭或行為。③侮辱行為必須具有公然性,即有第三人或更多的人在場或者用能夠使眾多的人看到或聽到的方式進行侮辱。
④侮辱行為須具有針對性,即侮辱行為是針對特定的人實行的。如果在公共場所無目標的謾罵,無針對性,不構成侮辱行為。而誹謗是指無中生有,捏造事實,破壞他人名譽、人格的行為。
誹謗行為必須注意以下幾個條件:①誹謗人在主觀上必須具有過錯,它包括故意和過失這兩種心態。②在客觀上侵權人實施了足以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行為,它包括以捏造。
誇大和歪曲事實的行為來降低對該公民的社會評價。③誹謗行為具有公然性和針對性。
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可以要求侵權人終止侵權行為:公開賠禮道歉,公開消除侵權行為所造成的不良影響,恢復名譽,也可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如果侵權人對公民的請求不予理睬,公民可以向法院起訴。
請問這算是名譽權受到侵犯嗎?!
8樓:馬油油
您好,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 101 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了,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所謂名譽權,是人們依法享有的對自己所獲得的客觀社會評價、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它為人們自尊、自愛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譽權主要表現為名譽利益支配權和名譽維護權。
我們有權利用自己良好的聲譽獲得更多的利益,有權維護自己的名譽免遭不正當的貶低,有權在名譽權受侵害時依法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
依據您所說的事實,對方可能已經構成誹謗。所謂誹謗:是指捏造並散佈某些虛假的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
如毫無根據或捕風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風不好,並四處張揚、損壞他人名譽,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請如下請求。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進行,內容須事先經人民法院審查。
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範圍,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的不良影響的範圍相當。
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該賠償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公民並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與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後果等情況酌定!
所以當務之急,就是要找出他誹謗你的證據。
9樓:皆有可能
但是侵犯他人名譽一般情況是屬於民事案件,只有情節特別嚴重的才能算得上刑事犯罪!
10樓:正氣長春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本案中,你已離開原來的工作單位,原來的工作單位老闆,就無權在員工面前說你們是害群之馬,否則,其行為就侵犯了你的名譽權,你有權要求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如果給你造成了損失,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如果協商不成,你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請教關於名譽權糾紛案的相關問題
11樓:匿名使用者
一、民法中對侵害其名譽權是如何規定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應你要求談一下我的看法供參考:
1.名譽權是公民或法人對自己在社會生活中獲得的社會評價、人格尊嚴的不可侵犯的權利。
現實中侵犯名譽權的行為主要有:
(1)以侮辱方式侵犯他人名譽。
(2)以誹謗方式侵犯他人名譽。
2.不構成。《民通意見》第40條。
3.只要是事實沒有不當之處。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可以想象新聞**刊登事件屬實還要承擔侵犯「名譽權」責任嗎?
4.主要是你公佈的是客觀事實。同時你可以準備反訴。
13樓:匿名使用者
看了你的部落格,有這麼幾點意見:1·他告你侵害其名譽權,你就庭審答辯其惡人先告狀,將你部落格的文章和證據一併提供,證明是其自毀名譽卻反咬人一口;2·從你所舉證據看,顯然你不具備施工技術標準的水平。可找一本國家公佈的房屋建築技術規範,將上面的規定指標一項一項具體向法庭提供,證明其的質量問題存在;3·其訴你詆譭其名譽,,而事實證明其質量問題客觀存在,相反證明了是他在侵權。
因此,你可就此對其提出名譽索賠進行反訴;4·看了你的部落格,看來你們不具備與其專業公司進行法律對抗的能力和經驗,可以考慮請個建建專業的律師幫忙!並將所有費用要求法庭判令責任人賠付就行了。5·上述幾個答覆的同志,顯然太急於答覆你的問題,沒有想到幫你解決問題。
但他們提供的一些法律解釋有一定參考作用,可做為證據的採集適當引用。應該謝謝大家!
14樓:匿名使用者
你不必太過擔心,你這是在維護一個公民正當的合法權益,不會構成對其名譽權的傷害。
你應訴的關鍵點:你所主張的都是客觀真實存在的,沒有任何的誇大。這就足夠了。如果你說的是真的,你就等著勝訴吧。房子不好還不準別人說嗎?天下哪有這樣的道理?
15樓:匿名使用者
簡單的講,如果你所公佈的資料全部是真實的,你應訴還是好事,經過法院對此事實進行法庭認定後,就可以作為你的維權主張的證據,當然也就不存在侵害名譽權的問題了.
16樓:張勇律師
如果你所說的屬實,不構成侵害名譽權,你可以舉證,建議你請律師為你提供服務
請問,惡意中傷侮辱詆譭他人,是否侵犯他人名譽權或其他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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