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勞動權利,我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勞動權益?(高分求助)

2022-10-05 06:57:24 字數 5225 閱讀 3664

1樓:

收集能證明你跟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平時工資怎麼發放的?社保有跟你上嗎?這些都是關鍵資訊,有了證據,就可以去當地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權益。

2樓:庚成龍

對於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提供銀行支付工資的記錄、工資支付憑證,以及工作證等與用人單位有關的身份證明、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事實管理的證明等。由於勞動者跟用人單位之間所掌握的資源與資訊量之間的不平等,法律在對勞動者提供有效保護的同時,對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也提出了嚴格的要求。

3樓:匿名使用者

1、可以要求支付法定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費。

2、因沒簽合同,可以要求支付從入職第二個月開始的雙倍工資。

3、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該支付半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

我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勞動權益?(高分求助)

4樓:匿名使用者

一,鑑於你原單位沒有為你簽訂勞動合同(也不存在辦理用工備案)和購買社會保險,也就是沒有你的就業資訊。開不開具離職證明對你來說,沒有任何意義。也不存在會影響別的單位錄用。

二,你可以要求該網咖給你補交4年的社保,並且給予經濟補償,對加班時間支付雙倍工資。請認真看下我的回覆。

(一),有用工的深圳個體工商戶必須參加社會保險。

按照《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2023年1月22日***令第259號釋出)及《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在我市登記註冊的所有企業(包括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僱員、臨聘人員所屬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9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社保機構徵收部門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二)、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從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並繳納社保,這是勞動者的權利,也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的,你可以據此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單位進行經濟補償,補繳社保。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

六、四十七條規定是可以的。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果公司根據你的要求為你補交社保了,你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和他那個的。如果公司拒絕,你 這種情況可以立即辭職。並且可以要求公司補交社保,同時要求1倍工資的經濟補償。

, 你可以先同公司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一致你應該做如下事項,

一。收集和保留好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有關證據。具體可參照: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2023年5月25日 勞社部發[2005]12號)的檔案規定「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你可以據(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不限於此規定)來提供勞動材料。現在你的重點是對你勞動關係材料的取證。

2,如果協商不一致,提供證明勞動關係的材料勞動仲裁部門提請勞動仲裁或建議你直接向所在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用人單位補交社保。並要求給予經濟補償。

另外注意關於雙倍工資的訴訟時效是1年,逐月消失的。也就是從你知道或者應當之日索償時其開始算起。

5樓:你在哪

一、我國現行法律尚沒有關於用人單位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完整、明確的規定

二、通常是找離職單位人事部辦理。離職證明可以自己寫,單位有現成的更好

三、先把離職手續辦妥,再開離職證明也不遲

四、範文(內容可部分修改 ): 離職證明(居中對齊)

茲有***(姓名)同志於****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間在我公司擔任***職務,在職期間,工作努力,無不良工作表現。現因*****原因申請離職,並已正式辦理離職等相關手續。以後其一切相關事宜均與我司無關。

特此證明

****公司單位(章)

年**月**日

五、你提供的範文與你的實際有點不符,請對照我的重新寫,再給老闆審批簽字蓋章

六、如果老闆在8日前不放人,可**告知對方原因,看能不能推遲幾天。因為你是上月中旬申請離職的,到本月中旬才足月。如果到本月中旬還不放人,可到勞動局投訴

七、抓緊時間辦理吧,這種老闆太黑了,無法無天,祝你好運!

6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離職證明沒有用的,離職證明單不是自己寫的,是有固定格式的勞動社保局發放的。有3聯單(一聯交人才市場、一聯自己儲存、一聯單位留存),要你這個單位去勞動社保局給你辦理退工手續才有效,社保局電腦查詢系統聯網的,新單位將來辦理你的入職手續才沒有問題。你上面的這個離職證明沒用。

你單位是個網咖,要3聯離職單給你填好後,加蓋公章,然後到勞動社保局辦理電腦退工手續,這個才算完成,入職新單位才沒有問題。否則到了新單位交社保都有問題。

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老闆不願意寫離職證明,那你就要參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第二十四條來寫一個離職證明,然後讓其蓋章即可。

我該如何維護勞動權益

8樓:律兜諮詢1號

可以請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給予幫助。縣(包括縣)以上各級人民**都設有勞動保障局,下轄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要履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該《條例》第十條第

二、第三款分別是: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第十一條第六款是對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就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

勞動法離職,我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

9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自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根據不同情況,採取不同措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10樓:匿名使用者

你要拿出你在該公司工作的證據,去申請仲裁,讓公司承擔未籤勞動合同的責任,那麼2倍工資有了,經濟補償也有了

11樓:漫湉湉

由於單位沒和你籤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12樓:匿名使用者

解決方案:

1、先自行提供與該公司有勞資關係的證據,並能證明自己在該公司就職的時間,如工資條、或者卡發工資的銀行記錄、考勤記錄等;

2、如果你辦理離職的時候填寫的有員工離職申請記錄,那屬於公司有證據證明是你自行申請離職,那就不能獲得公司違反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

3、但是如果該公司一直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你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中約定的條款: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4、先到勞動局備案,但是會比較辛苦,祝你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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