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戚廣利
當事人已拘留六個月,如果是刑事拘留,這屬正常,有的刑事案件從立案到宣判需要八個月時間。
按照刑法規定,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即上述最長期限是37天。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上述最長為3個月。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上述最長期限為1個月半。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按照上述規定,你可計算一下正常辦案至審判的期限是多少。另外,對於退回補充偵查、交通不便和疑難複雜案件等等原因都可以延長辦案期限。
2樓:五點多久
慌什麼,不是大案要案差不多要判了
已經拘留6個月了還沒判刑,是不是沒有諒解書法
3樓:有機質撼侵
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能積極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並得到受害人諒解的,可作為從輕處罰的依據,但並不會影響公檢法機關對案件的正常偵查、起訴和審理。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期限具體包括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及批准逮捕期限和偵查期限、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期限及人民法院審理判決期限等。拘留後六個月還沒有判刑,仍然在法定期限內。
法律依據:
一、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及批准逮捕期限。《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二、偵查期限。《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
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已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第一百五十五條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三、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期限。《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四、人民法院審理判決期限。《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已經拘留6個月了還沒判刑,是不是沒有諒解書法院就不能判刑
4樓:匿名使用者
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能積極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並得到受害人諒解的,可作為從輕處罰的依據,但並不會影響公檢法機關對案件的正常偵查、起訴和審理。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期限具體包括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及批准逮捕期限和偵查期限、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期限及人民法院審理判決期限等。拘留後六個月還沒有判刑,仍然在法定期限內。
法律依據:
一、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及批准逮捕期限。《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二、偵查期限。《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
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已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第一百五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三、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期限。《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四、人民法院審理判決期限。《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5樓:阿元
沒有諒解書法院就不能判刑的說法是不對的。
有諒解書,說明被告人取得了受害人的諒解,法院在判刑時,可以從輕處理;如果沒有諒解書,說明被告人沒有取得受害人的諒解,法院會從重處罰。
畢竟只是少數涉及交通肇事、故意傷害等罪名的才能賠償受害人的損失,才有可能取得受害人的諒解,所以,無論有沒有諒解書,都不會影響法院正常的對被告人進行判刑的審判工作。
我朋友在看守所刑拘了六個月了,還沒有結果,怎麼辦
6樓:寂寞的雪
按規定拘留轉刑拘共37天之內,檢察院調查取證,超期羈押可能是案情比較複雜或者團伙性質作案取證困難
7樓:大妖我是你爺爺
拘留所最長15天。你朋友 是不是去不在拘留所了
8樓:明月高樓
找律師去會見,瞭解情況後再說。
9樓:1912心術
拘留貌似時間已經到了吧!找找人
我有個朋友被刑事拘留六個月了,都不放人,這是為什麼?
10樓:淮北日月升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指執法機關在一定的緊急情況下,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臨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又稱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其一,拘留的物件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61條和第132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61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訴訟中,除公安機關依法擁有決定拘留和執行拘留的許可權以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2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對於具有以下兩種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權決定拘留:
(1)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後,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於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和執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別規定的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時間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的總和。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0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
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
根據公安部的相關規定規定,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範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後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是指3次以上作案;結夥作案,是指2人以上共同作案。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認為拘留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要求解除拘留。經審查情況屬實的,應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拘留。經審查未超過法定期限的,應當書面答覆申請人。
具體到本案,當事人的朋友拘留六個月從法律上講是不可能的,很可能已經轉為逮捕而當事人家屬不知道。建議當事人到辦案機關諮詢一下比較合適。
11樓:
根據時間節點,你男朋友因涉嫌犯罪已經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目前案件在訴訟中。建議委託專業刑事辯護律師介入。
犯盜竊罪的被拘留六個月了還沒有判刑是怎麼
12樓:匿名使用者
1、刑事案件進入刑事訴訟程式,只要不是法院判決無罪,一般不會直接放人。
2、一般的刑事案件從刑事拘留到法院判決也需要三四個月的時間。如果流竄作案、團伙犯罪的,時間會更長一些。以下是刑事訴訟程式,請參考: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
一、偵查階段: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申訴、控告。
受委託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有關的案件情況。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犯罪嫌疑 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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