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分手前誘導簽下欠條,女友分手前誘導簽下欠條

2023-02-06 11:05:35 字數 3247 閱讀 6962

1樓:匿名使用者

在什麼情況下你寫下欠條呢,如果是你說的你女朋友誘騙你那麼你必須有證據證明你沒有借錢或者有證人證明你的清白,否則你很難說清楚,打官司也肯定要輸的。

另外來說,如果你沒有拿錢,你為什麼要寫下借據,肯定是有原因你才寫的,想想你是否完全沒有做錯的地方,不要一味說你女友是詐騙你。你對她沒有做什麼沒有虧欠她什麼你不會被人說2句就寫了個借了她一萬的借據吧!你也說你愧疚,不過在錢的面前你的愧疚沒有了,厄,我覺得你在這說也就是你的一面之詞了。

到底什麼情況大家也都不知道,不過就你說的情況,除非你有證據證人,否則你沒有勝訴的可能

2樓:

找律師吧 到時候做口供 一萬快錢怎麼說 查個**應該可以查的 一個沒結婚的女孩子 要拿出一萬快錢 錢從**來? 你跟她談應該知道她的收入

還有 你把這個題目改一下 把這篇文章重發 提問的時候選法律問題 應該會有律師看見 我在這裡看到有好多律師回答的 相信很快會有專業人士回答的

3樓:

一般這種好像不屬於真正的借據、需要有證明比如當時在場的人呢

4樓:匿名使用者

你有證據嗎,但是她有你的簽字 想怎麼說怎麼說~

分手時男方給我簽了一張欠條十萬塊,有法律效力嗎

5樓:匿名使用者

欠條內容符合法律規定,同時在男方自願合法的前提下出具的,欠條具有法律效力。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6樓:律小伴

十萬快看來不是筆小數目。到律伴諮詢一下律師吧。律師的問題畢竟畢竟靠譜。

由於衝動向前女友簽下的欠條,怎麼辦?起訴我怎麼才能保護自己?

7樓:魈雋

一般這種情況,無法證明欠條是假的,法院一般會認定欠條為真實的,具有法律效力的。

你和前女友協商吧,協商不成你就當交學費吧,誰讓你自己在欠條上簽字呢,又沒人逼你籤,作為一個成年人,應該對這一行為所產生的後果有所預見的

8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雖然無情但是人是有情的,去和她在好好談談吧,實在不行就去請個好的律師打官司吧。

不用怕的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法律會給你一個公平的說法。

9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這種情況寫下的欠條是有法律效力的。

10樓:鍾鑫澤

就是不還 看她怎麼辦 那欠條有個屁用啊 我們籤的工程合同還能沒有欠條那麼有用嗎 甲方說不給還不是沒有辦法啊

昨天和女朋友分手。她說要還我所有東西,我說你還我們我們拍拖時候我花的錢還給我她說沒錢然後她簽下欠條

11樓:瘋浪狂雲

真是的,這次愛情雖然失敗了,但是也不能用金錢來做抵押啊!你們說是不是?

12樓:安其是福

其實你這種做法只是一時的衝動,事後仔細想想也就算了!至於欠條,你留

著只會增加自己的痛苦,還不如一不做,二不休!索性什麼都不要保留好了!至於她回不回家有她的理由,也許她也是一時的賭氣罷了!冷靜一段時間就好了!

13樓:匿名使用者

即使分手了 兩人互相留下回憶的空間 是美好的哦~ 既然當時走在了一起~ 就別計較那麼多了~

14樓:啥子都不球曉得

分手也要好心分手撒。都3年的感情了。

15樓:但愛美

你還沒長大。慢慢長吧。

16樓:匿名使用者

不知道你們為什麼分手。肯定有自己的原因。不過單看結果。你很幼稚!

跟女友分手了,之前她花了我不少錢,分手時她願意還我一點並寫下欠條還拿身份證作抵押,現在欠條日期到了

17樓:匿名使用者

理論上白紙黑字寫了是可以起訴的,但是人家白白的給你玩了,用了,你又何必做的那麼絕呢?算了吧。

18樓:雙魚袁大衛

可以,白紙黑字有她簽名,可以告

19樓:令惜玉

行,,只要不是你逼她寫的。。就可以。。不過有錄音為佐證 那就更好了。。。

20樓:如絲

有多少啊?很多嗎? 再說,是你樂意給她花的啊

21樓:蝶化夢幻

不能,她不承認就算了吧!

前女友分手,被寫下100萬欠條,被討債怎麼辦

22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欠條是沒真實情性的,不懼有法律效力,所以如果被討債可報警,理由是被敲詐了

因分手被逼無奈給前女友打的分手補償欠條具備法律效力嗎?

23樓:百姓的法律顧問

蒐集被脅迫的證據,協商不成,到法院起訴,主張撤銷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24樓:

按理說是不給的,但是這個欠條又有你的簽名,表示附有法律責任了,勝算的話,法官能考慮你的情節話,估計是一半一半,她的精神損失和你的精神損失。這次她可以用欠條告你,下次你可以用她耽誤你的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等告她。

25樓:超級無敵豬八戒

無效,法律不承認這種感情債,不保護不真實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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