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帳號已登出
1.故意傷害造成輕微傷的不屬於重傷未遂。依據罪行法定的原則,犯罪行為的界定、種類、構成條件和刑罰處罰的種類、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規定,對於刑法分則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行為,不得定罪處罰。
2.《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的刑法中就沒有故意重傷這麼一條罪。。 對方有故意傷害的企圖 最後哪怕是打死了 也只是故意傷害致死,也就是說 對方造成的傷害程度是一個結果犯,造成什麼樣的結果承擔什麼樣的責任,你這個造成輕微傷 都不構成刑事犯罪。最多是個治安處罰、、
3樓:歸意蘊
刑法要求主客觀相統一。如果經鑑定後為輕微傷,則不構成犯罪。
《鋼鐵是怎樣煉成的》的每節內容~~急求~~要救命
關於打架的法律問題 100
4樓:匿名使用者
你描述的不夠清楚,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如果a沒有對b造成傷害,那麼根據情況可以分為故意傷害罪中止,或故意傷害罪未遂。
區別的方法為,a主動收手導致未對b造成傷害的,算中止。因為其他原因導致a未對b造成傷害的,算未遂。
其中,犯罪中止且沒造成傷害的,按原則可以免除刑罰(民事責任另算);犯罪未遂則從輕處理,未造成傷害的,基本上是五日拘留和200元罰款(民事責任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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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a對b造成傷害了,這種使用**對頭部進行攻擊,但只造成輕微傷的行為,只能算故意傷害罪未遂,還是五日拘留和200元罰款。(法律是這樣區分的,故意對頭部進行打擊,屬於意圖重傷,但是隻造成輕微傷,就屬於意圖未遂了。至於意圖致死的說法,因為沒有結果所以是無法證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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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偏袒**者的疑問,這當然不能算偏袒**者。
因為在沒有結果的情況下,是沒有證據證明**者的意圖,判決不能憑藉空口說白話,你說目的明顯,那也要有目的明顯的證據(例如有他人買凶【a】殺人【b】的證據),不然無從判斷a的目的是傷害還是殺人,畢竟用木棍擊打頭部並不能保證百分百致死。
現代法律講究證據,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如果原告主張被告是想蓄意**,法庭就判**未遂的話,那麼這就屬於偏袒原告了,對被告顯然是不公正的。
故意傷害罪的問題
5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刑法規定第二百三
十四條,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為故意傷害罪。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護理、繼續**實際發生的必要的**費、護理費、後續**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輕微傷需要做司法鑑定嗎?
6樓:之何勿思
如果你能確定是輕微傷就不用去鑑定了。
明顯不構成輕傷的是不需要做傷情鑑定的,如果被侵害人要求做鑑定的,由公安機關開具委託書,被侵害人到指定的地點進行鑑定,鑑定費用自理。
致人輕微傷後果:
1、看情節輕重,如果造成輕傷以上,構成故意傷害罪,要判刑。
2、《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4、致人輕傷通常的量刑在1-3年。
5、《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為故意傷害罪。
6、故意傷害罪立案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應當予以立案,不需要達到輕傷以上標準。
7樓:四哥有法說
1、在人身傷害案件,只要是有受傷情況一般都要做傷情鑑定。
2、屬於行政案件的,被害人拒絕配合做傷情鑑定的,**會記錄在案。
3、屬於刑事案件的,被害人需要做傷情鑑定。被害人不配合的,**可以採取強制措施。
8樓:戚廣利
如果已經法醫鑑定為輕傷,到那裡都不會做出輕微傷,否則就是違法犯罪。
9樓:匿名使用者
輕傷不是民警說的,是要有司法鑑定結論為依據,你可在當地的兩級公安局的領導信訪日去反映
10樓:譚銘庭
如果你能確定是輕微傷就不用去鑑定了,輕微傷一般鑑定了也沒多大意義。輕微傷一般就民事賠償的問題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對方現不接受調解,我該怎麼辦? 10
11樓:華律網
在生活中,如果與對方發生了口角,上升到打架,出現了人員受傷。在打架後雙方是可以在私下進行協商的,但是如果協商不成有可能判處故意傷害罪的。那麼如果打架致輕傷對方不調解該怎麼辦呢?
受害方達到輕傷,將其毆打至輕傷的一方已經觸犯刑律,構成故意傷害罪,將會被按照刑法234條追究刑事責任。量刑原則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管制對方有權不接受民事調解,即便對方接受調解,不影響刑事責任的追究檢察機關還是會依法提起公訴的。除非,檢方經案件稽核後,認定犯罪情節輕微,犯罪嫌疑人主觀認罪態度好,未造成嚴重後果,當然如果能取得受害人的書面諒解基本就有可能構成檢方不提起公訴的條件。
但是,這個並非是必須的,很大程度上,根據法律規定會進入訴訟程式,走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的程式;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涉嫌故意傷害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雙方無法達成調解意見,無法取得受害人諒解,打人者會被判處較重的處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12樓:匿名使用者
真誠道歉 爭取對方原諒 畢竟你先對人使用武力 是你不對在先 如果換做是你你也不會輕易原諒別人這樣做的對吧?
如果對方一定沒的商量 就找個律師減輕罪行吧 本來也不是很重的罪沒事的 不用太擔心了 因為該做的事你都已經做了剩下的是你控制不了的了,沒什麼後悔的了
如果真的不行看你的病構成不能構成保外就醫了!
如果不行那就只能聽天由命了! 其實也不會很重 我覺得不需要跪下 只要道歉表明真心就夠了 ! 他不接受是覺得很狠你 那就不需要在做那些無用工了 法庭就法庭嘛 人家又不是比你多張一張嘴
13樓:叫心靈去履行
樓上的 說的很對
我就是把人家頭開顱了
那個女的喊著就是要把我送進去
滿世界的找我
警察不管他了,他竟然罵警察還說警察和我是一夥的。
所以說,要是不能調節你就坐牢吧
不過輕傷害是不嚴重的
用上你所有的關係吧
14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找關係。第二找律師。第三動用非正常手段讓對方閉嘴。如果上述手段都不行爭取寬大處理吧。
15樓:匿名使用者
只能花錢消災了,什麼人都有個**! 不過如果真的不行,就接受拘留唄!那就更不能給他一分錢了!
這算不算故意傷人罪.能得到什麼樣的懲罰
16樓:匿名使用者
按你說的至少可以治安拘留了,但考慮你們之間特殊關係,社會的和諧。是否刑事拘留要你受傷情況。如果達到情傷,可以刑事拘留。
縱橫法律網 周湧律師
17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就是家務事,還是別麻煩警察叔叔了,自己家的事情,關著門說說就行了,或者實在不行就去起訴他,讓他賠償。
18樓:手機使用者
是犯罪,屬於故意傷害罪。故意侵害被害者時,被害者有權進行正當防衛。正當防衛是指對被害人實施傷害時,才可以進行正當防衛。
在發現對方意圖進行的防衛叫做假想防衛。比如拔刀,這個如果後來證明拔刀行為真是為了侵害。可以進行正當防衛。
19樓:匿名使用者
找記者。應該能上道德觀察、、
怎麼樣才算故意傷害?
20樓:
我國刑法規定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為故意傷害罪。其犯罪構成: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 故意傷害罪
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應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因此,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一般不認為是犯罪。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1.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的方式,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亦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前者如拳打腳踢、刀砍**、棒打石砸、火燒水燙等;後者則如負有保護幼兒責任的保姆不負責任,見幼兒拿刀往身上亂戳仍然不管,結果幼兒將自己眼睛刺瞎的行為,就可構成本罪。
既可以由自己實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實施,還可以利用馴養的動物如毒蛇、狼犬等實施。既可以針對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組織的殘缺或容貌的毀壞,又可以針對人體的內部,造成內部組織、器官的破壞,妨礙其正常的功能活動。總之,無論是直接由本人實施還是間接實施,亦無論是針對何種部位,採取什麼樣的方式,只要出於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傷害,即可構成本罪。
2.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是非法進行的 如果某種致傷行為為法律所允許,就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罪,如正當防衛造成傷害而未過當的,醫生對病人截肢治病等。經被害人同意的傷害,是否合法,要做具體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為了達到危害社會的目的,這種同意不能排除傷害行為的非法性;如果這種同意是為了有益於社會的目的、則可以排除他人傷害行為的非法性。
對於具有激烈對抗性體育運動專案中發生的傷害行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應作具體分析。如果這種致傷動作本身為該項運動專案的規則所允許,這種傷害一般不能認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賽時,依據「合理衝撞規則」所實施而引起傷害的動作,一般不認為是傷害罪:
如果比賽中動作粗魯,明顯違反規則要求,具有傷害他人身體故意的,也應按故意傷害罪論處。 3.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本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腳踢、推拉撕扯,不會造成傷害結果的,則不能以本罪論處。傷害結果其表現可多種 故意傷害罪多樣,有的是破壞了他人組織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斷手腳;有的是損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聽覺、視覺、味覺喪失,精神失常等。
但就結果的嚴重程度而言,則有3種形態,即輕傷、重傷或死亡。如果沒有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如沒有達到傷害等級或雖達到等級卻屬輕微傷,則不能以本罪論處。 所謂輕傷,是指由於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於輕微傷害的損傷。
鑑定應當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後果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併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所謂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喪失聽、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損害的傷害。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其中,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對於自己的傷害行為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
無論造成何種程度的結果都在其主觀犯意之內,所以,一般可按實際傷害結果來確定是故意輕傷還是故意重傷。故意輕傷的犯罪還存在犯罪未遂問題。但對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例如企圖嚴重毀容,並已著手實施的行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實際傷害,也應按故意重傷罪(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傷害致死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混合罪過形式,即同時具有傷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過失,這是區別故意傷害致死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死同過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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