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銀私自拿工資走人可以嗎,收銀員拿走自己工資算不算違法。

2023-02-12 18:35:38 字數 5572 閱讀 3283

1樓:微風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勞動者作為收銀員,私自拿營業款作為工資走人屬於違法行為,用人單位可以依法報警處理,如果數額巨大構成犯罪的,勞動者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非法拖欠或者剋扣勞動者的合法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民事訴訟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地進行。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 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四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必須遵守本法。

第五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義務。外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加以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

第六條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八條 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2樓:

這不叫拿這叫偷!上刑事的,想坐牢還是比較簡單的

收銀員拿走自己工資算不算違法。

3樓:匿名使用者

收銀員私自從收銀臺拿錢的行為屬於職務侵佔,工資是可以通過工薪的途徑結算,但是私自拿錢的行為屬犯罪行為,該收銀員在主觀上缺乏犯罪認識,客觀上數額不大,可能不構成犯罪,但是至少已經違反了治安處罰法的規定,可以報警由公安機關進行行政處罰。工資的問題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讓他走勞動仲裁解決。

4樓:伏妍枋

拿工資怎麼會犯法 合法收入啊,照你這麼說,打工的全坐牢咯,監獄也擠滿人

離職不給工資,直接在收銀臺拿錢走會被抓嗎?

5樓:豆蔻風年

如果是從收銀臺拿走是非常愚蠢的辦法,可以算你偷盜,也可以算你搶劫,

你需要保留好工作的證據,然後跟老闆請假後再走。

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立即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讓他們儘快處理。緊急的可以報110試試,但不能自己拿,不然就是盜竊

7樓:匿名使用者

會的,這是盜竊,和老闆說下,實在現在給不了,就讓打銀行卡,工資拖欠沒有什麼太好的辦法,因此找工作時選正規公司

8樓:生活斷點

會的,非常不合適,特別急還是要找用人單位談,但是千萬不能抓一把錢就走。

9樓:求職趣味

你說尼,哪有這樣眾目睽睽下拿他人物品,這不是與“搶”一個樣,是會觸及法律喲。建議你還是與hr、老闆商量。

拿完工資直接走人可以嗎

10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者拿到工資以後,應當辦理完離職手續以後,才可以走人。

員工辦理離職手續的流程:

1、為從事有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做健康檢查。

2、辦理工作交接。

離職員工除工作交接外,應立即停止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對外從事一切業務。將該員工經手的工作交接到其他人員或主管。工作交接有助於防止員工倉促離職,出現工作脫節,減少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3、公司財物、檔案資料及清償債務。

員工在公司期間,由公司配發的或者由員工本人掌管的屬於公司的財物,企業應指定專人接收。並將員工在職期間保管和使用的全部檔案資料進行清理,如客戶名單、各種圖表圖紙、財務賬本、工作計劃、技術資料等。另外,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公司應清查該員工在職期間是否欠有公司債務,如借款、賠償款、罰款等。

4、退還員工證件及結清工資。

5、如是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6、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對於公司認為需要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則在解除勞動合同協議中明確員工的相應義務。

7、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8、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合同法》規定公司在勞動合同解除後15日內為員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11樓:

不可以直接走人,有合同約束的,直接走了會有法律責任,你可以先提出辭職,等待答覆。如果不同意,可以提出勞動仲裁

12樓:金融小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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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您好,您的問題我已經看到了,正在整理答案,請稍等一會兒哦~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這是不可以的哦,勞動者拿到工資以後,應當辦理完離職手續以後,才可以走人。

員工辦理離職手續的流程:

1、為從事有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做健康檢查。

2、辦理工作交接。

離職員工除工作交接外,應立即停止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對外從事一切業務。將該員工經手的工作交接到其他人員或主管。工作交接有助於防止員工倉促離職,出現工作脫節,減少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3、公司財物、檔案資料及清償債務。

員工在公司期間,由公司配發的或者由員工本人掌管的屬於公司的財物,企業應指定專人接收。並將員工在職期間保管和使用的全部檔案資料進行清理,如客戶名單、各種圖表圖紙、財務賬本、工作計劃、技術資料等。另外,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公司應清查該員工在職期間是否欠有公司債務,如借款、賠償款、罰款等。

4、退還員工證件及結清工資。

5、如是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6、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對於公司認為需要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則在解除勞動合同協議中明確員工的相應義務。

7、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8、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合同法》規定公司在勞動合同解除後15日內為員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希望我的解答對你有所幫助!

更多12條

13樓:猖獗的豬

這個最好的辦法就是讓你的科長同意你走,不然的話公司是可以起訴你的!主要是你已經過了試用期,而且還簽了合同!不過你走也可以,就是工資之類的肯定會扣除,我個人認為公司不會因為你一個人而起訴你,不過我還是奉勸一句:

最好不要這麼去做!朋友三思而後行之!

14樓:匿名使用者

看合同怎麼籤的,一般可以提前一個月說明,然後就可以走了。條款裡面應該有違約責任的吧。

不過說實話,想走挺容易的,請個長假,說心情不好,公司自然也不會讓你留的。

有些事情不用說得那麼明白吧。

15樓:匿名使用者

提前一個月告知就可以了,到時間後,直接走就可以,把該留下的東西都留下,自己的東西都拿走就行了;最好是自己看看勞動合同上面的其它相關規定,要是合同上面沒有的話就按照上面的做就行了

16樓:匿名使用者

直接走,你會負違約責任,對方有權起訴你。

17樓:夜店淺色藍

對方可以起訴你的!!既然合同已經生效了!!

就只能這麼做!!

18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直接走,起碼要等一個月

19樓:小兔子提問

你已經過了試用期(在試用期內辭職,只需提前三天告之單位),如果單位沒有過錯,你單方面辭職,根據新的勞動法規定,你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可以是你的辭職報告),即可單方面解除合同,也就是說在你遞辭職報告一個月後就可以離開單位,不會有任何問題。這是新的勞動法賦予勞動者享有的無條件單方解除權,並且單位不得扣押你的證件或拖延辦理退工手續時間。(見新勞動合同法的第十八條)

收銀員私自拿錢跑算犯罪嗎?

20樓:匿名使用者

收銀員私自拿錢跑是犯罪。可以報警處理。情節嚴重的觸犯刑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

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超市收銀員侵佔17萬餘元

顧客在超市購物結賬離開後,再單個取消、或者整單取消交易記錄。採用此方式,今年27歲的張某從其工作的統傑法寶(北京)超市****(以下簡稱法寶超市)侵佔17萬餘元。最近,張某因涉嫌犯職務侵佔罪在朝陽法院受審。

朝陽區檢察院指控,在2023年11月至2023年1月,張某在法寶超市朝陽路店任收銀助理期間,利用收銀便利,使用本人及該超市其他收銀員整單取消的許可權,進行虛報整單取消的手段,侵佔公司營業款項17萬餘元。據瞭解,贓款已由其父母退賠。

庭上,張某表示認罪。她稱自己在2023年到法寶超市工作,之前在北苑路店,2023年下半年到朝陽路店,做收銀助理,利用自己的授權工號,負責變更、取消顧客不要的商品,“就是將已經輸入到系統裡的商品,全部不要的,做整單取消;某一個商品不要的,就做單個取消。”

21樓:匿名使用者

收銀員私自拿錢跑是算犯罪,未經他人統一侵佔他人財物,涉嫌佔有公私財物,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但情節比較輕的,可以通過雙方調解自行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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