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子女有幾種類,法律上的子女的概念

2024-12-24 14:20:07 字數 3322 閱讀 8641

1樓:匿名使用者

父母子女關係,又稱為親子關係,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1、親生父母子女關係。

親生父母子女關係屬自然血親,是基於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實而發生的,包括父母與婚生子女、父母與非婚生子女。由於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是因血緣聯絡而存在的,因此,除因一方死亡而自然終止外,不能人為地解除。在通常情況下,其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只能因父母將子女送養而解除。

2、法律擬製的父母子女關係。

與親生父母子女關係即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相對應的,是法律擬製的父母子女關係。法律擬製的父母子女關係,是人為設定(如收養、再婚的法律行為以及事實上的扶養關係)而由法律加以確認的,與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在法律上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這種法律擬製的父母子女關係,既可依法設立,也可因死亡、收養的解除或繼父母與生父母離婚以及撫養關係的變化而終止。

法律擬製的父母子女關係包括養父母子女關係和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具體分述如下:

1)養父母子女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以下簡稱《收養法》)第23條第一款規定:「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即基於收養的擬製效力,養父母養子女關係與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具有同等的法律意義,在親子間的權利義務上是完全相同的。

養子女與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2)繼父母子女關係。

由於父母一方死亡或父母離婚,父或母再行與他人結婚而形成繼父母與繼子女關係。子女對父母的再婚配偶稱為繼父母,夫或妻稱其再婚配偶的子女為繼子女。繼父母子女關係是由於父或母再婚而形成的姻親關係。

繼父母子女關係可分為三種情形:第一,父或母再婚時,繼子女已成年並已獨立生活;第二,父或母再婚後,未成年的或未獨立生活的繼子女與繼父母共同生活或未受其撫養教育;第三,父或母再婚後,未成年的或未獨立生活的繼子女與繼父母長期共同生活,繼父或繼母對其進行了撫養教育。在我國,只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了撫養教育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間,才具有法律上的擬製血親關係,發生生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

沒有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的繼子女間僅為姻親關係,不發生親子間的權利和義務。

2樓:匿名使用者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繼子女。

法律上的子女的概念

3樓:陳英

法律分析:不包括。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野搭養關係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盯脊備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凱毀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法律意義上的子女包括

4樓:陳友聯

法律意義上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判由女方撫養子女的有利條件有: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2、已作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搏改燃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4、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5、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殲做,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6、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外孫子女的;

7、十週歲以上的子女主動要求與母親生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

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基虛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法律對父母子女的規定有什麼?

5樓:吳言博

法律分析:1、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2、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3、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4、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5、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民法典》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閉缺首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扮戚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轎數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父母子女關係法律上的分類

6樓:趙丹

我國法律規定的父母子女關係的分類如下:

父母與親生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之間的關係。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關係。

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係。父母與非婚生子女之間,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均適用法律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以保護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一、農村女兒有贍養義務嗎。

有,所有子女都有贍養義務。贍養,指子女或晚輩對父母或長輩在物質上和生活上的幫助。有經濟負擔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贍養時,都應依法盡力履行這一義務直至父母死亡。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僅發生在婚生子扒派女與父母間,而且也發生在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間,養子女與養父母間和繼子女與履行了扶養教育義務的繼父母之間。

二、養親屬或繼親屬可以結婚嗎?

1、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形成了撫養教育關係,從法律上講他們之間的關係視同親父母子女,因此繼父母子女之間也不能結婚。

2、繼父鎮鋒母和繼子女之間沒有形成春旅賀撫養教育關係,繼父母子女之間可以結婚。

3、收養人(養父母)和被收養人(養子女)之間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和親生父母子女之間是一樣的,法律禁止其相互通婚。

三、父母的遺產子女有繼承權嗎。

對父母遺產享有繼承權的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繼父母因對繼子女的實際撫養,而形成擬製的血親關係,從而具有了法律上的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包括對父母遺產所具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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