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修路使我婆婆的墳遷了,該得到多少補償?

2025-01-10 06:45:20 字數 2641 閱讀 4901

1樓:哈豆戀獨笑

國家沒有統一標準,按照當地標準處理。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三章 補 償。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2樓:網友

我國公益性事業佔用地是適當補償,其實補償就是降低了標準,適當補償更是降低了標準,因為的是你婆婆的墳地,還不是居住地,補償的多少在法律上規定的並不準確,但是情況不容樂觀~~你可以看看你們當地針對各種拆遷補償的標準,仔細看看~~~

修路遷墳補償標準

3樓:銀川陳杰

徵收土地範圍內墳墓的遷移按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應當補償的,按規定標準給予補償。墓主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自行遷移墳墓;逾期未遷移的,視為無主墳,由市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處理。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修路遷墳補償標準

4樓:無錫陳

法律分析:每個地方的具體標準不一。如:

2009年《鄭州市人民**關於調整國家建設徵收集體土地青苗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規定:遷墳,一棺一墓,2000元/座,每增加一棺增加500元;2015年,山東省物價局、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國土資源廳關於濟南等三市調整徵地地面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批覆顯示濟南、濟寧、德州三市遷墳(棺木、拾骨、骨灰盒)650元/座,少數民族按其殯葬習慣和特點補償標準為2000-3000元/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應當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條 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佈,接受監督。

禁止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徵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修公路遷祖墳國家如何補償

5樓:陳亞楠

關於遷墳地的補償,我國目前法律還沒有具體相關的規定。一般都是按各地的自己的標準實施的,也可以協商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戚世和青苗的補償費。

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高櫻肢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每乙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

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頌早,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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