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前夫感情破裂和現在的在一起正常談物件是不是重婚罪?

2025-01-11 23:15:12 字數 1721 閱讀 5135

1樓:喃喃說情感

只要在婚姻存續期間,和他人以夫妻名義生活,都屬於重婚罪。

所以,重點是,婚姻存續期間,以及是否與他人以夫妻名義生活。

從表面看,如果對方是你前夫,那就是離婚狀態,而且談物件並非一起生活,也不足以構成重婚罪。

當然,如果還在婚姻存續期間,本著對大家負責的態度,建議把婚姻問題處理好再開始新生活,免得節外生枝。

2樓:網友

你說的和前夫感情破裂和現在的一起正常談物件是不是重婚罪?你這樣還不算重婚罪,如果結婚扯結婚證,那就是重婚罪了,如果沒結婚光談談物件,那智慧型鎖是道德。不好。

最起碼的話應該是離了婚以後才能結婚。

3樓:幸福的貓

如果你已經辦理離婚手續,在跟別人談物件不屬於重婚罪。

4樓:網友

雙方已辦理離婚手續就不是重婚罪。

5樓:毓易夢

只要是你己離婚現在談物件不是犯重婚。

6樓:網友

感情破裂那就先辦理離婚呀,沒離婚也不是重婚,你和他也沒結婚,頂天是個婚外情,事要一件一件辦,先離婚在和他好好處吧。

7樓:網友

沒辦理離婚手續,同居一年的就是重婚罪。

結實新歡跟前妻沒離婚屬重婚罪嗎

8樓:天降褔瑞

離婚後,前妻不離家又交女朋友的不構成重婚。

只要有離婚證或離婚協議書的,再以夫妻為名義同居的,不構成重婚罪。只有在沒有辦理離婚手續的情況下,以夫妻為名義同居生活的,才構成重婚罪。

重婚罪屬於自訴案件,只有到法院起訴,才追究刑事責任。

前夫不知去向幾年,後與事實婚姻犯重婚罪嗎

9樓:南巷迷李

不算重婚,屬於非法同居。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補辦結婚登記是同居關係合法化的必要條件,其效力追溯至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如果雙方不補辦結婚登記,其關係為同居咐笑關係,不視為事實婚姻。

可申請與前夫離婚,然後在補辦結婚登記,這樣受法律保護。

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可申請離婚。

婚姻法》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明正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1.雙方辦激簡悔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2.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3.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

10樓:do有度

重婚,未必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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