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了還同居屬於事實婚姻嗎是否受法律保護

2025-01-16 05:55:18 字數 2862 閱讀 6856

1樓:法綠知識小鋪

離婚了還同居,不是事實婚姻,國家現在不存在事實婚姻,不受法律保護,有很多離婚了,但是房子不能一人一套,只能在一起住。雖然在一起住,並不是婚姻關係。事實婚姻是1994年2月1日之前沒領證但一直以夫妻名義在一起居住的。

2樓:雅韻

離婚了就沒有法律保護的婚姻了,現在的婚姻法沒有事實婚姻這個詞了,不存在事實婚姻這是非法同居。

3樓:明天會更好

已經離婚還在同居,不屬於事實婚姻,只算同居關係,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4樓:來自九峰山聰敏的紫薇花

同居多久都下屬於事實婚姻,也不受法律的保護。因為你雖然離了婚,卻沒有補辦結婚登記,二是你在符合結婚的條件下卻不與他結婚,所以你們的行為仍然屬於同居關係,而不屬於事實婚姻。

5樓:吾不可求

不受法律保護。現行法律不存在事實婚姻。事買婚姻是社會歷史現象。只有經過合法婚姻登記得才受法律保護。

6樓:廉念桃

不是事實婚姻,也不受法律保護,你們應該復婚,到民政局領取復婚證書,只有這是婚姻,才收法律保護。

7樓:年洲

答:離婚了還同居,它不受法律保護,既然離婚了為什麼還同居,它更不屬於事實婚姻應該說是非法同居。

8樓:網友

離婚了還同居如果仍然以夫妻名義同居屬於事實婚姻,如果神秘的同居不屬於事實婚姻,不論什麼樣的同居不受法律保護。

9樓:網友

離婚就已經拋棄了,法律保護,現在根本沒有事實婚姻一說,只是個人的說法,那屬於非法同居,無證經營,出了問題要個人承擔後果的。

10樓:知足常樂

現在的民法典無事實婚姻這一說,所以離婚了繼續同居不受法律保護。

11樓:三o七三

既然已離婚,就不屬於事實婚姻,不會再受法律保護,它只是一種未婚同居而已。

12樓:網友

離了婚還同居,屬於事實婚姻嗎?是否受法律保護?離了婚還同居,不受法律保護。

13樓:gu飛翔的鷹

不屬法律保護,雙方產生財產糾紛有麻煩。

14樓:翰紅瀉

離婚了還同居不屬於事實婚姻,不再受法律保護。

15樓:來自土耳其伶俐的鐵觀音

離婚了,還同居箅非法同居了。不受法律保護,畢境離婚了。在法律上再也不是夫妻了。

16樓:飄羽

離婚了不受法律保護。

17樓:計胤

這個是不屬於法律保護的範圍的。

18樓:網友

離婚了同居不受法律保護,受法律保護的財產是結婚期間,也就是國家承認的領結婚證的期間,同居不受法律保護,只能你們算是處物件或者是情人。

19樓:佛繫心中留

離婚了沒有登記領結婚證,是屬於非法同居,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謝謝邀請,佛系,2021年4月30號。

離婚以後再同居算不算屬於事實婚姻?

20樓:張麗珍

離婚之後同居的一般不構成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雙方沒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了結婚登記,但是已經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形成了事實上的夫妻關係;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完成結婚登記才能成立合法的夫妻關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離婚後繼續同居屬於事實婚姻嗎?

21樓:劉海林

法律分析:離婚之後同居是不構成事實婚姻的,離婚之後同居是屬於同居關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擾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緩顫亂判決洞遊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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