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 證明人的身份與當事人之間有哪些要求

2025-02-04 20:05:11 字數 1723 閱讀 2014

1樓:嘀嘀吧吧咚

最好找沒有利害關係的人,那樣證明力會強一些,至少兩個,當然多一些會好點。

當然,都需要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精神病人等不能正確判斷事實的人不行;未成年人作證人的話,所證明的內容必須是本人能夠明確判斷出來的事實才行。

誰該為當事人出具婚姻狀況證明?

2樓:易書科技

張某於1974年在原籍某(農村)公社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後來,全家在1987年後遷移到另一村入戶。由於時間太長和搬遷等原因將結婚證早已遺失,現因為購買房屋抵押貸款、孩子入學及辦理其它事務需出示結婚證,可張某現在的戶籍所在地有關部門說滲伍要回原籍(即原登記機關)辦理。

張某在原籍的基層村委(原大隊)出具了證明,再到當地民政部門辦理夫妻關係證明時卻遭到拒絕。理由是,當時的結婚登記檔案早已不存在了(找不到),於是乾脆推卸責任不肯受理。張某現在的處境是結了幾十年的婚到現在卻找不到誰來證明是否合法。

依法分析。婚姻登記機關的主要職責是辦理結婚、離婚登記,但是出具婚姻關係證明也是婚姻登記機關的職責之一。所以該民政部門有職責為申請出具婚姻關係證明的人出具證明。

張某可以持原村委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到民政部門申請出具婚姻關係證明,而民政部門在調查檔案後應當依法出具,如果其檔案確已丟失的,也應當叢戚或作出相應的調查,然後出具證明。其以檔案丟失為由拒不出具是站不住腳的。如果該民政部門仍然拒不出具的話,可以以其「不作為」為由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婚姻登記條例》第17條規定:「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行政複議法》第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仔吵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覆的;(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技巧提示。人從出生到死亡需要多種證件以證明自己的身份,對這些證件如果不好好保管,常會給自己招來很多麻煩,遇到官司也會使自己陷入缺乏足夠的證據的局面,以至輸了官司。所以,大家在平時生活中就要注意保管好各種證據材料,以備不時之需。

引自延邊人民出版社《法律高手》

何種人能夠做到確認婚姻無效的法律證明

3樓:梠狼殘

可以申請確認無效婚姻的人是結衫輪脊婚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其中或滲利害關係人以重婚為理由,以當事人的近親和基層組織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為理由,以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近親為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理由,是當事人的近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桐乎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九條 有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其中,利害關係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的,為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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