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苗圈圈
可以,在異地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
居民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
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
異地辦理結婚證。
的程式的規定:
1、要求異地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申請補辦異地結婚登記或異地復婚登記的,按照結婚登記程式辦理。
2、異地辦理結婚證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乙份《申請結婚登記宣告書》。
3、異地辦理結婚證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宣告書》中「宣告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宣告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
第四條。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
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
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2樓:匿名使用者
6月1號,異地登記結婚已經有個別城市在試點當中啊,湖南蘇州以及湖北武漢還有其他的幾個城市都屬於試點城市。這個你是可以在網上查到資訊的。這些地方可以跨區域異地登記領取結婚證,其它不在試點的城市都不可以。
3樓:帳號已登出
稍等哦~跨區是什麼意思呢~
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證是要到雙方其中一方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民政局辦理的。但是在有些地區,已經推出可以跨區辦理結婚證的政策。
您是在哪乙個省份呢。
比如,北京市規定2015年12月1日起婚姻登記可以跨區辦理。婚姻登記跨區辦理將開通全業務網上預約和微信預約服務,當事人可提前預約。即自2015年12月1日起,一方或者雙方為北京市居民的當事人,可到北京任何乙個區縣的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離婚登記或者補領婚姻登記證(包括涉外、涉華僑、涉港澳臺婚姻登記)。
而撤銷婚姻、查閱婚姻登記檔案仍需原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大多數地方都可以辦理的哦
因此,在辦理結婚證的時候是否能夠跨區辦理主要還是看當地**的安排,如果已經實施跨區辦理結婚登記,那麼新人就可以選擇就近的區、縣民政局進行結婚登記。
祝您新婚快樂啦,百年好合哦~
4樓:網友
需要去其中一方戶口所在地。
如果不是任何一方的即使差乙個區也不可以。
同市跨區可以領結婚證嗎
5樓:李軍巖
法律分析:同市跨區不可以領結婚證。結婚必須具備一定的法律要件。法律要件可以分為結婚的實質要件和結婚的形式要件。
實質要件是指男女雙歷悄世方本運虧身的狀況與相互之間的關係均符合婚姻法規定的可以確立婚姻關係的條件。
結婚的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規定的締結婚姻所必經的方式。要求結婚的男肢肢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婚姻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跨市可以領結婚證嗎
6樓:李向葵
法律分析:異地不可以領結婚證,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規定: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7樓:奇農嘉嘉普
領結婚證,不能跨區的,。需要雙方到一方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申請辦理結婚證,婚姻登記條例》:
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宣告。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第六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願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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